(一)1949—1978年的税制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国财政经济面临巨大的困难,人民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税收工作,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的税收制度极不统一,对全面恢复国民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很不利。为此,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其中包括印花税、遗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等,并统一建立了各级税务机构。
1950年,为照顾经济恢复中工商业遇到的困难,国家本着降低负担,简化税制,巩固财政收入,照顾生产恢复的原则对税收进行了调整,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同年,我国又开征了契税。
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政府于1958年对税制进一步简化,但不动产税制没有变化。这以后,受苏联的“非税论”思想的影响和“文化大革命”对我国税收工作的严重冲击,当时只承认税收的财政作用,而不承认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因此,在简化税制的思想指导下,我国于1973年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将城市房地产税、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等合并成工商税在全国实行,城市房地产税虽然名义上仍作为一个税种存在,但仅向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过窄,因而所征数额不到工商税收总额的1%。经过这次改革,我国税收制度几乎变成了单一结构,税收的调节功能大大削弱,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当时实行的单一的计划经济模式。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税制改革的特点就是简化税制,充分发挥了税收的财政功能。
(二)1979—1993年的税制改革
1979年以后,我国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发展政策,国民经济形势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各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形式也由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控制: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发展工业转变为农、轻、重等各业协调发展。由于原有税制片面追求简化,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为此,我国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改革,工商税制初步走上了正确轨道,不动产税制也得到了初步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第一,征收企业所得税。1983年、1984年完成企业利改税,依据企业的性质分别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业所得以及个人涉及不动产所得纳入了征税范围。
第二,国家进行了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我国不动产市场逐步形成,不动产交易活动日渐活跃。由于契税的征收有利于明确房屋的产权关系,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因而其日益受到重视,征收管理工作也因此而日趋完善。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建筑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兴起和发展,为适应经济发展态势,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大国家对不动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营业税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建筑物出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归为纳税主体。(www.daowen.com)
第三,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和控制,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益,国务院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鉴于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或个人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国务院决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然征收房地产税。
第四,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稳定经济维护建设资金,国务院又专门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趋庞大,对其进行引导和调节必将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本着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思想,我国改原有的建设税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征税,以调控固定资产投资结构。
第五,开征耕地占用税。随着经济的发展,非农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大量农业用地被占用,使我国原本紧缺的耕地资源进一步减少。为贯彻珍惜每寸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保护耕地、开发宜农荒地建立专项基金,国务院于1987年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对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我国现行不动产税收体系初步形成,税收的财政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也得到了初步显现。
(三)1994年以后的税制改革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进一步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为各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此,国家于1994年按照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不动产税制也进一步得到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不动产经营所得按33%的比例税率征税,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改革个人所得税,对不动产租赁、转让所得征税;改革营业税,对土地使用转让、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销售等,以全部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物价水平的上涨情况适当提高应税税额;开征土地增值税,为限制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过高利润,维护国家权益,抑制土地投机和房地产过度炒买炒卖,引导不动产业健康发展:1997年,我国又对契税进行了调整,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税基。
至此,我国建立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动产税制框架,这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协调国家与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