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财产税改革及税收政策研究

中国财产税改革及税收政策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种、计税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附加、加成和减免及违章处理等构成要素组成。(三)不动产税不动产税实际上就是对不动产在流转、保有、收益的各个环节上所征缴的税收,根据上面对不动产概念的研究,可以确定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广义的不动产课税则是指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收的总称。

中国财产税改革及税收政策研究

(一)税收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性质和内容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的更替、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关于税收的定义,国家不同,说法也就不一样。如《政治经济学辞典》的定义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以取得财富的一种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是:税收是国家政权为了行使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通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无论是资本主义税收,还是社会主义税收,尽管说法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社会共同需要,按预先确定的标准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强制的、无偿地分配和再分配,它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

(二)税制

税制,亦称税收制度,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和,是国家各项税收法律、规章、条例、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种、计税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附加、加成和减免及违章处理等构成要素组成。它是国家为保证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态势,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而专门设定的一项经济制度,是由若干税种共同构成的调节体系,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关系和经济状况。

(三)不动产税(www.daowen.com)

不动产税实际上就是对不动产在流转、保有、收益的各个环节上所征缴的税收,根据上面对不动产概念的研究,可以确定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毁的物品)不动产课税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不动产课税是指对不动产占有的课税。从法律上讲,占有是指对财产(或物)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占有和非所有者的占有。所有者的占有是指所有者自己在事实上控制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利。例如,地主对自己的土地的占有;非所有者的占有是指由他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例如,佃农对不属于自己的土地的占有。占有不同于所有。占有是一种事实,是所有制的现实状态:而所有则是一种法律关系。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有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在定义狭义的不动产课税时,采用的是“占有”而非“所有”,这是因为不动产税收的纳税人不一定是不动产的所有者。在许多国家的财产税法中,都规定财产税的纳税人为财产的“占用者”,在这里,财产占用者的含义实际上与财产占有人的含义相同。因此,用“占有”而非“所有”,定义狭义的不动产课税更符合不动产课税的实践。

广义的不动产课税则是指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收的总称。从税收的发展历史来看,人类历史上曾存在人口、财产、收益、所得、利得、消费和流通等7种税基(曹立流,1995)。除人口基础与不动产无关之外,其他的6种税基都与不动产相关。因此,从理论上讲,广义的不动产课税包括不动产财产课税、不动产收益课税、不动产所得课税、不动产利得课税、不动产消费课税以及不动产流通课税等6类。综上所述,广义的不动产课税可分为不动产占有课税、不动产流转课税(包括转让课税和流通课税)以及不动产所得课税(包括收益课税、利得课税和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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