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财产税改革:现行税收体系的缺失

中国财产税改革:现行税收体系的缺失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上一般认为财产税是对财产持有期间的价值的存量部分征税。绝大多数国家的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同时,财产税还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加强对所得税逃税和避税的控制。因此,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中虽然有房地产税这一税种,却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从完善税制和财政体制的意义上考虑,开征财产税的问题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财产税改革:现行税收体系的缺失

(一)对财产税的理解

财产税并不是特指某一税种的,而是税收的一个大类,是对财产价值征收的所有税种的统称。对财产征税和对财产性收入征税存在很大差异:前者是对财产价值的存量部分征税;后者是对财产流转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价值流量部分征税。国际上一般认为财产税是对财产持有期间的价值的存量部分征税。由于财产税在财产的税源监控和计量上存在困难,因此,财产税难以选择所有财产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选择那些税源监控和货币计量均可操作而财政意义又比较大的大宗财产征税。财产税税种主要有: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绝大多数国家的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

(二)财产税是现代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体系看,完善的税收体系应当包括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体系。三者在整个税收运行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财产税有其自身的功能,与所得税相比,由于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不动产,其课税的目的物固定,税源不易转移和隐匿,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财产课税体系提供了便利条件。自然也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客观准确的财产分配信息,使之获得征税所需要的可靠数据。

同时,财产税还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加强对所得税逃税和避税的控制。财产税有所得税所不具备的优势:纳税人的收入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财富状况,收入有显性和隐性两种,对后者政府部门难以控制。而财产税对政府部门征管而言比较易于控制,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以所得和财产作为税收承受力的基准的税是最适合公平的税负分配和财富再分配的要求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完善财产税制,使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这三者之间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三)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财产税(www.daowen.com)

目前,我国各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房地产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首先,从征税对象来看,我国的房地产税只是对经营性企业的经营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而对非营利组织、政府公共部门、公民私有住房的房产都是免税的。

其次,从计税依据来看,地方税务局对经营性企业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的余值,对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则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价值是一个不断折现的过程,因此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应该对房产的现值征税而不是对房产原值的余值征税。对原值征税更类似于调节投资方向的税种,不符合财产税的定义。而对出租房产的现实租金征税实际上成了变相的营业税。因此,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中虽然有房地产税这一税种,却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征税对象涉及不动产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一般认为是属于行为征税或收益课税。

综上,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从完善税制和财政体制的意义上考虑,开征财产税的问题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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