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财政理论中又称财政联邦主义,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和收入规模和结构。财政分权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
财政分权理论是为了解释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弥补新古典经济学原理不能解释地方政府客观存在这一缺陷而提出来的,即解释为什么中央政府不能够按照每个居民的偏好和资源条件供给公共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论证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
蒂布特(Charles Tiebout)设想了一个基于七大假设的地方政府模型,在设定的条件下,居民在各个地区间可以自由流动,人们往往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一定会选择公共产品与税收的比例最合理的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快速、高效地提供人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如若不然,人们可以搬迁到能更好地满足他们需求的地区。在这一理念下,地区间的竞争将使资源能够有效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现实中的确有些家庭和居民因为对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不满意而决定移居,蒂布特的理论模型论证了通过居民的充分流动,对公共产品具有相同偏好的人会聚集到一个社区,因此各社区间的偏好存在差异。从制订税收政策的角度出发,“用脚投票”是税收竞争理论的理论依据,引出了税制设计的一系列问题,如主体税种的设置应当考虑居民的流动性等问题。
(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www.daowen.com)
乔治·施蒂格勒的理论率先提出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的两条基本原则,进而论证了地方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比中央政府直接配置资源更有效率。施蒂格勒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书中提出了这两条原则: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民众,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辖区内居民的需求与偏好;二是国内各地的居民有权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地方公共服务进行自由投票表决。施蒂格勒阐述了地方政府的存在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谋求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三)财政分税制思想
施蒂格勒的理论虽然指出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还没有涉及财政分权的概念。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最先明确提出了财政分税制的思想。他从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经济稳定三大职能出发,认为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也不能实现对社会经济主体的流动性注入,这两个职能一般分别由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负责;而资源配置职能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来加以区分,由地方政府负责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马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采取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限定的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这种分税制又可以称为“财政联邦主义”。瓦勒斯·奥茨(Wallace E.Oates)独立提出了“财政分权定理”: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