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必要性与可行性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但是房产税改革却严重滞后,所以目前我们必须做的一项措施就是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力度,征收房产税并进行税制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化解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这一矛盾的最好办法。当然,房产税改革也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并具可行性。综上所述,房产税短期内很难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房产税要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必须经过一系列改革才更具可行性。

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必要性与可行性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但是房产税改革却严重滞后,所以目前我们必须做的一项措施就是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力度,征收房产税并进行税制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化解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这一矛盾的最好办法。

从上文中讨论的我国现行房产税现状,可见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众多,因此推进房产税制的改革,提高房产税地位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然,房产税改革也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并具可行性。

第一,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财产税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财产税中除部分遗产、遗赠税外,主要就是房产税。因此在国外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基础。

第二,房地产行业的投机性需求量很大,房产税的开征是政府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表明政府不允许楼市价格长期非理性上涨,对狂热的投资、投机需求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使得人们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变得更加理性。

第三,房产税制的改革具有完善税制、改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的作用。目前,土地出让费是地方政府的收入支柱,土地出让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肆意征地卖地,加剧社会矛盾,这使得房产税改革迫在眉睫,房产税改革的推进能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从而能适度降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www.daowen.com)

第四,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及推广,地方政府需要寻找新的主体税种。首先,由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其主要征收对象是房产,属于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地域性较强,具有非流动性,税基稳定;其次,房产税的税源可靠,由于房地产可移动性不如增值税税源高,故其稳定性相对较好,且对于中国居民而言,房产一般是一种长期投资品,短期内发生批量地区性转移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取得的收入不易发生较大波动;再次,由于房产税具有税源分布广泛的区域性特征,适宜地方政府对税源的监控,征管的成本较低;因此其天然的属性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具有可行性。

第五,房产税的开征具有广阔的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十分迅猛,而目前中国房产税征收比例一直偏低,占整个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不足2%,而放眼西方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其房产税收入十分可观,房产税收收入基本占税收收入的七成甚至更高。所以中国的房产税征收规模与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不协调,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如果对个人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的话,税收收入是十分可观的,有助于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提醒,由于我国住房情况特殊,房产税的征收将难以做到公平,这也将是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难题所在。

第六,我国的房产税征收的相关配套措施在不断地完善中,房产登记制度、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等都在不断完善,这对于房产税的开征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针对我国现状,短期内房产税尚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首先,不管从上文分析的我国房产税现状还是从广州房产税现状来看,房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很低,从2002—2010年,我国房产税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比重最低才1.22%,广州房产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最高也不过8.71%,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最低才2.98%,都大大低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而就目前物业税空转与房产税试点情况来看,整体税负并未发生很大变化,短期内要改变房产税在地方税种中的地位是很难做到的。其次,由于我国财政分权的现状,房地产税立法权仍然掌握于中央,而国外房产税突显的作用与地方在财政分权中的地位是息息相关的,即地方政府被赋予了一定的税率决定权和其他权利。正如蒂布特模型中,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能够在中央政府控制的税率范围内,有权灵活地调整地方税税率。综上所述,房产税短期内很难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房产税要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必须经过一系列改革才更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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