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的重要原因是税权划分不合理,税种设置不科学,导致在地方税体系建设过程中税源零星分散,缺乏收入稳定丰厚的税种,选择主体税种难度加大。因此在选择和培育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之前,应该明确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权;二是科学设置税种。在这些前提下,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在确保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所需财力的情况下,为了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管理地方事务的职能,也为了使地方税收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经济的发展,需要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建立一个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税权划分模式,而我国现行税制采取高度集中的税权模式,地方政府缺乏合理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地方政府难以根据本地情况选择收入稳定的主体税种来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以及满足财政支出。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财政能力和税收来源差异较大,如果各地统一征收相同的税种,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色调节当地经济,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因此要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或调整地方税,才能调动地方政府开拓税源,发掘本地区的税收潜力,发挥地区优势和地区特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在我国,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是分税制得以实现的前提,向地方下放一定的税权是十分重要的,科学划分税权的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为了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全国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且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地方税种,中央掌握其税收立法权以及政策制订权,地方只拥有相应的征管权,以免造成地区间恶意竞争。
其次,对于全国统一开征,但对本地区经济影响较大的税种,如房产税、城建税等,由中央制订基本法,而授予地方政府制订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等权限。(www.daowen.com)
最后,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实际情况,以自主立法的形式开征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中央认为地方开征的税种有碍社会经济发展时,有权否决或将其废止。
(二)科学设置税种
在划分地方税种时,应充分考量各税种的功能与性质,协调各税种之间的关系,保障各自功能的正常发挥,只有当地方税功能与本级的事权相匹配,才能充分发挥地方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满足本地的财政支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划分税种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功能原则,不同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上各不相同,划分税种时应使其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二是便利原则,税种划分时应考虑本级政府征收是否能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三是效率原则,税种划分应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尽量减少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外,我国由于共享税种较多,甚至部分地方税被分割成为共享税,不仅出现交叉扯皮的现象,还缩小了地方税的收入规模,使得地方税没有收入规模较大的独立税种。因此,在划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时应做到权责分明,避免出现相互交叉扯皮的现象。由于共享税在收入归属、管理权限等方面难以界定,使其在许多国家的税收管理体制建设中成为一个难题,因此税制较完善的国家逐渐减少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目前,鉴于我国税收体制尚不完善,可以保留一定数量共享税,但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减少共享税种。同时,为了调节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强化地方政府职能,适应时代经济发展的脉搏,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特色开征新的税种。如: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适时开征遗产赠予税,规范继承和赠予的税收制度;建立环境税制,引导人们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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