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地方税种缺失现状及财产税改革研究

我国地方税种缺失现状及财产税改革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的具体表现如下。(二)企业所得税不能成为独立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地方税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所得税,其收入规模仅次于营业税。然而,依据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征来看,企业所得税无法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由此可见,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能性。因此选择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地方税主体税种具有收入稳定充裕,税基非流动性,符

我国地方税种缺失现状及财产税改革研究

在我国真正归属地方的税种较少,虽然营业税在地方税收入中比重最大,但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营业税逐渐退出主体税种的舞台,通过对地方税主要税种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暂时缺乏稳定有效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地方财力薄弱,政府陷入困境,急需寻找和培育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营业税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地位逐渐动摇

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收入最多、占比最高的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3年营业税收入达到17154.58,占地方税总收入的31.83%,全国31个省中,营业税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的有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5个省,占地方税总收入比重30%以上的有24个省,营业税是事实上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从营业税的基本特征来看,营业税税基宽厚,税源丰富,课税范围覆盖了整个第三产业,加上第三产业发展迅速,营业税也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对经济有较好的调节作用;地方征收,符合效率原则;从价征收,可操作性强,具备成为主体税种的条件。

我国长期采取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间接税体系,但这种并行体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税负不公,抑制服务业的发展,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且使得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引起国税和地税两个税务征管系统的交叉征管,导致征管混乱。为了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行营改增试点,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海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虽然可以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交叉征收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减轻纳税人负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服务业发展,但也大大减少了地方营业税收入,使得营业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渐降低,2013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2014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共计减税1918亿元。随着改革推进到一定时期,增值税将完全覆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基变窄,逐渐消失,地方税收入随之减少,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虽然现阶段营改增采取的是原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地方所有,但从长期来看,增值税扩围会使营业税的主体地位慢慢动摇,地方税体系因此将缺乏收入规模较大的主体税种。

(二)企业所得税不能成为独立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地方税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所得税,其收入规模仅次于营业税。1994—2007年针对内外企业税制要素的差异,形成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套独立实施的税制。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征收25%的税率,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税率。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增加了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然而,依据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征来看,企业所得税无法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首先,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的收入规模较小。企业所得税由中央政府立法管理,按照中央六成、地方四成来划分,收入主要归中央支配,不能作为一个独立专门的税种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同时,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具有较大流动性,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盈利会从税负较高的地区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地区,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上企业所得税大部分收入归属中央,为中央政府履行职能服务,不符合地方受益的原则。可见,企业所得税税基流动性大,税源不稳定,不符合受益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也不适宜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www.daowen.com)

(三)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尚待完善

虽然地方税税种数量众多、收入零散,占地方税收入比重很小,但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等小税种在内的财产税类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则十分可观,通过计算可以得知,2012年我国地方税收入中财产税类所占比重为22.24%,2013年所占比重为23.6%,仅次于营业税。另外财产税主要涉及当地居民的不动产,不动产具有非流动性的特点,不会因地区税率差异发生大规模转移,易于控管。而且财产征税符合受益原则,地方征管更具效率,成本较低。由此可见,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能性。

但现行的财产税体系存在税制设计不合理、“重流转、轻保有”、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要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首先,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税范围较狭窄,税基不完整;计税依据陈旧,税收收入缺乏增长弹性;税收减免过多,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其次,“重流转、轻保有”,例如在不动产的流通环节设置有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且税额较大,但在保有环节仅设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这几个税种税率水平较低,使得保有环节税收收入水平较低。最后,财产税配套设施不健全,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刚刚起步,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因此选择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四)其他税种不具备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和烟叶税等其他地方税收,虽然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财政收入,但均不具备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虽然增值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较高,但其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种,七成收入都归中央,是中央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税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条件,不能成为独立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收入占比较大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附加税,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且收入受这三种税的影响,规模有限,不能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随着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逐渐增加,但个人所得税是基于能力课征的,税基流动性较大,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不具有独立地位,且随着“免征额”的提高,税基过窄,因此不适宜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此外印花税、资源税和烟叶税的税基较窄,收入规模较小,不能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丰富的税收来源,因此也无法成为有效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地方税主体税种具有收入稳定充裕,税基非流动性,符合受益原则,地方征管便利等特征。西方各国虽然采取不同的地方税作为主体税种,但其取得的收入占地方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70%~80%,为地方政府带来大量税源,而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中,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逐渐动摇,企业所得税无法成为独立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尚待完善,其他税种也不具备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因此我国地方税体系缺乏稳定有效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地方税体系中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导致地方基层财政困难,无法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无法履行地方政府财政职能,无法调节经济发展,引发土地财政和债务危机,影响基层的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因此,我国今后应该将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之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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