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税制框架下,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对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履行公共职能意义重大,但是我国地方税体系很不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严重不匹配,造成地方财力困难,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因此构建地方税体系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从理论上来说,地方税体系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其依据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公共产品需求的差异性要求构建地方税体系
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在提供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受益区域,距离公共产品的远近会对使用这种产品的消费者的效用和收益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可将公共产品按受益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考虑公共产品需求层次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应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需要提供哪些相应的公共产品。如果全部公共产品均由中央政府提供,将会影响消费者的效用和产品提供的效率,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更接近当地人民,了解当地情况,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时更具信息优势和效率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要,因此地方性公共产品应该由地方政府提供。而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构建地方税体系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丰富的资金来源,因此,地方税的存在具有必要性。
(二)财政分权理论要求构建地方税体系
为了确保不同层级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设置更加合理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必须实行合理的财政分权。西方理论界围绕财政分权如何影响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政府间的职能分配等问题展开了激励的讨论,并形成一系列理论成果。
乔治·施蒂格勒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通过两个原则分析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一是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本辖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二是不同地区和居民有权选择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因此施蒂格勒认为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性公共产品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满足辖区居民所需。(www.daowen.com)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地方政府存在的分权理论,假设某种公共产品消费涉及全部地域,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单位供给成本相同,那么在提供等量该公共产品时,比起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一致的产出量,地方政府向各自选民提供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更有效率。
蒂伯特在《地方支出纯理论》一文中指出,当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与所征收的税收之间的比例达到人们的期待,能够实现他们的效用最大化时,他们便会聚集在这一地区,缴纳地方税收、共享公共服务、维护当地秩序。当然,如果在居住过程中发现公共产品成本更低的地区,人们就会迁移到新的地区,因此各地方之间在公共服务与税收的组合上就会相互模仿,逐渐趋同,公共产品和服务会按最小的成本被提供,整个社会就会达到福利最大化。
财政分权理论探讨了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效率不同,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时效率更高,而地方政府履行职能需要稳定的收入来源做保障,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来源就是地方税收,因此构建地方税体系能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提供资金支持。
(三)多级政府管理体制要求构建地方税体系
目前,我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多级政府管理体制要求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赋予各个层次的行政单位相应的政府职能。政府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中央政府履行政治职能和涉及全国性事务的经济职能,区域性事务和社会职能则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同级次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时有明显的差异,而税收是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资金支持的,所以每级政府都应有与之对应的税收。中央税的存在是为满足中央政府履行职责的需要的,地方税的存在则保证了地方政府在履行地方事务时有充足的资金。而在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能时资金不足、财力短缺,导致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债务危机和土地财政等问题频发。因此,构建地方税体系,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收入是多级政府管理地方事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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