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而研究地方税及其主体税种的内涵和特征是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基础。
(一)地方税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在我国,对地方税的认识和界定是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财经大辞典》将地方税定义为:根据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凡是划归作为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管理权限的税种称为地方税,这就涉及收入归属权、征收管理权和立法权的归属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地方税应该是具备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权的税种,但在各国的实践中,很多国家的地方政府是没有立法权的,通常以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权的归属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地方税的定义应为,地方税是为了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由地方政府掌握税收收入权和征管权的税种总和。
地方税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税基稳固。地方税的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和地域性,课税对象通常固定在某一区域,不易移动;二是征税符合受益原则。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政府据此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三是对经济发展具有适度的弹性。地方税的收入能随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加,以满足不断增加的地方政府支出;四是便于地方政府征管。地方政府更易于掌握地方税税源,便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基于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主体税种是指税源比较丰富,收入规模较大,征收方便,发挥主导作用的税种或税类。因此,地方税主体税种指的是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较大份额,税源丰富且便于地方征管,在地方税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一种或几种税收的总称。
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除了具备地方税的基本特征以外,还具备不同于一般地方税种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税收规模较大,对经济具有适度弹性(www.daowen.com)
地方税主体税种应该具有较大的收入规模,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有较大的份额,能为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保障日常开支提供丰富的税源,解决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如果地方税主体税种收入规模较小,地方税收入便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日益扩大的支出范围的需要,不得不依赖转移支付和非税收入等方式来弥补财力不足,导致政府的短视行为,出现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务危机等问题。因此,主体税种的收入规模较大、税源丰富、税基宽厚才能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收入来源,保障地方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同时,地方税主体税种还应对经济具有适度弹性,即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步增长,避免弹性太大或太小造成的收入不稳定,使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税收收入,以满足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2.税基具有非流动性
税基具有非流动性是指对某个税种征税不会导致课税基础在不同地域间流动。具有流动性税基的税种会因各地税负水平不均发生地区性转移,由税负高的地区流向税负低的地区,而忽视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不仅导致资源配置扭曲,还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发生恶意竞争,造成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加剧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无法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因此,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税基应该具有非流动性。如房产等财产税类的税基坐落地点固定,不能发生区域间的转移,使得财产税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3.符合受益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所确立的等价交换原则,纳税人用其缴纳的税款来交换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按受益的标准,征税和受益应该是相对等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高低应该与其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相符,即多受益者多纳税,少受益者少纳税。地方税主体税种在课征时应该符合受益原则,这样,在政府提供较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时,纳税人才可以接受较高的税负,而不出现税基向税负较低的地方转移的现象。因此,为了避免地方间的税收纠纷和税收的流失,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应该符合受益原则。
4.地方征管效率较高
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塞利格曼认为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标准是征税效率,有些税种税基狭窄,税源分散,收入零星,计税依据复杂,导致征管难度加大。而此类税种由地方政府及其税务机关征收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而且征管成本较小、效率更高。因此,考虑到征税成本及效率问题,地方主体税种应由地方政府征收,既降低征管成本,又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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