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地方政府独立收入改革:中国财产税研究

地方政府独立收入改革:中国财产税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世界上征收财产税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将财产税列为地方税种,而地方政府确实能够从财产税的征收中为自身财政提供稳定的财源收入。(一)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财产税经历了一个税种地位的变化。目前,新西兰地方政府超过一半的收益来源于财产税。而如果地方政府有独立的财政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对中央或上级政府拨款的依赖将减少。一般地,拨款是有条件的,上级政府明确地规定拨款的使用。

地方政府独立收入改革:中国财产税研究

目前,世界上征收财产税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将财产税列为地方税种,而地方政府确实能够从财产税的征收中为自身财政提供稳定的财源收入。关于财产税与地方财政的关系,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和表述。

(一)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财产税经历了一个税种地位的变化。在早期,财产税曾是美国州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的开支的增加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美国产生了很多新的州政府征收的税种,这导致了财产税的重要地位的消失,但地方政府没有像州政府那样放弃财产税,相反,地方政府有着使用财产税的特殊优势。地方政府使用财产税的优势是能将纳税人和受益人对应,与州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往往对财产和主人有比较充分的信息(Walls,2000;Fox,2005)。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税仍然超过了州设立的很多其他税种(Leonard,1958)。

自从17世纪殖民地时期以来,财产税就成为美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但是在20世纪其财政地位有所下降,可仍占地方政府收入的80%以上,在联邦和州政府按比例取走税收收入以后,财产税就成为地方政府的唯一剩余(Netzer,1966;Reeves,1983;Mikhailov,1998)。同时财产税收收入与GDP呈正相关关系,税基巨大,并随社会发展而平缓地扩大。另外,由于财产税税基是根据房地产价值评估的,不同于GDP、收入和市场交易价格等一般宏观经济变量,其税基随时间的变化相对平缓,故缺少弹性,这使财产税可能成为地方政府一个充足和稳定的税收来源(Cornia,2005),所以财产税将会是地方政府一项长期收入(Reeves,1983;Walls,2000)。McCluskey,Grimes和Timmins(2002)发现自从新西兰在1840年成为欧洲殖民地以来,财产税就是地方政府收益的支柱。目前,新西兰地方政府超过一半的收益来源于财产税。

隆国强和卢大彪(2005)发现财产税在美国各级政府税收中的地位与作用有着巨大的差别:联邦政府不收财产税,财产税占州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但占基层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却高达71%。财产税在不同基层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不同,占县政府税收收入的68%,占市镇政府收入的53%,占学区税收收入的68%和特别区的96%。

(二)可以实现政策目标

独立自主的税收来源将地方政府的税收和财政支出联系起来,促使地方政府做出正确的财政决策,以便取得最大化公共开支所带来的效益。要实现政府开支效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就必须衡量所建议的公共项目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另外,地方政府需要有自己的收入来源,来控制预算的总规模。在缺少地方政府自主税收来源的情况下,地方管理人员通常不能调整支出,不能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例如,缺乏地方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可能放弃一些受益项目,而如果地方政府有自己的财政收入,它则会投资于这些项目。政府间转移支付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源,但由于转移支付或政府间拨款常常附有条件,或规定资金用途,或限定提供某些服务的方式,因而无法保证给予拨款的财政决策是最优的(Oates,2005)。(www.daowen.com)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产税来创造更多的收入,这些资金可用于消除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促进平等,为农村地区的服务提供资金等。中央政府会认为这些增加的仅仅可以用于减少分享税的比例,比如所得税、增值税。如果引入财产税,并允许地方政府保留这部分收入,可能会挤出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土地收取费用的预算外资金,也给地方政府提供了除了非正规渠道融资外的另外一个资金来源(Bahl,2005)。

(三)为地方政府提供经济收入

如果存在地方税收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很难保证税收与财政开支之间的有效联系,公共项目的选择不再仅仅依赖于地方政府所要支付的成本。这样,可能的结果是公共项目过于昂贵和得不偿失。在缺少自我税收来源的情况下,Oates(1972)结合他人研究的结果,发现很可能出现如下情形:①地方政府将与更高级政府,就地方项目拨款多少和拨款形式讨价还价;②地方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水平很可能取决于地方政府与更高一级政府之间的谈判;③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决策因而常常受到外来的干预。所有这些都会负面地影响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效率,降低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相反,独立的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开支促使地方政府在项目评议过程中充分考虑项目的成本与其能够实现的效益,提高地方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而如果地方政府有独立的财政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对中央或上级政府拨款的依赖将减少。不支持政府间拨款的理由是它可能妨碍地方政府做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决策。一般地,拨款是有条件的,上级政府明确地规定拨款的使用。这样,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如果能够自主支配公共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就可以做出财政支出决策,达到公共财政支出效率最大化的目的。政府间拨款通常附加上一定的条款来限制财政支出决策选择,这就剥离收入与财政支出之间的联系,造成财政支出决策的失误。另一个问题是政府间拨款降低了地方政府控制预算总规模的能力。也就是说,地方管理人员通常不能通过调整支出来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Oates(1972)同时也找出了支持地方政府财政依赖于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①中央政府筹集绝大部分财政收入的税收系统可能更有效率、更平等,避免通过居住地的选择来逃税;②财产税更有可能是累进的;③减少各地征收不一致带来的地区性扭曲和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④避免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沦入“低税率战争”;⑤避免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地方财政不一致。

上述诸多研究结论表明:①财产税的税收地位是随着历史变迁、经济发展逐渐发生变化的,时至今日,财产税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②财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实现一些政策目标,比如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改善、提高公共财政的效率,可以有条件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③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使得地方政府在财政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权,能够独立于中央政府做出地方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划与实施。④由于财产税对于地方政府的重要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财产税都将被地方政府用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因此,财产税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独立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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