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私有制出现和国家形成之后,税收就产生了,这时的税收就属财产税。财产税在历史上有盛极一时的辉煌时期,曾是奴隶社会中国家的重要收入,也是封建社会中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收入。到近现代社会,其地位和作用逐渐下降,但仍是各国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近几十年来,财产税体系又经不断地改革完善,向稳定地位、提高比重、完善征管的方向发展。
从税种形成时序和整个财产税体系的完成来看,财产税历史发展过程大致是:牲畜税(农具税)、土地税、房产税、不动产税、一般财产税、净值税(遗产税、继承税、赠予税)。财产税体系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过程分不开的。经济的发展,按产业划分来看,历史上分为:渔猎畜牧天然产业为主的原始时期,农业为主时期和工商业高度发展时期。渔猎畜牧业时期,生产力落后,极少有剩余物,这个时期的后期,便产生了税收的雏形。农业时期,土地是主要财产和产生收益的来源,税收自当以土地课税为主体,此时土地税、房屋税有很大发展。工商业时期,私人资本快速增长,动产大量增加,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一般财产税和近代遗产税受到重视,财产税系的税种增加变动较多。
财产税体系的发展,与私有制的发展也是相适应的。原始社会末期有了剩余产品,产生私有制,当时私有财产主要是农具、牲畜、奴隶。后来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对土地从承认使用权到承认所有权,进而又对有形、无形动产承认私有权。财产税各税种的开征起始时期与财产私有制的形成和扩大恰好是一致的。
财产税体系在经济中的地位、发展变化,与国家职能的发展关联很大。在奴隶社会中,国家机构不稳定,国家职能范围有限,所需要的财政收入并不多。开征的税种数量也就有限。封建社会中,国家职能扩大,财政支出日益增加,相应地要求开征较多的税种。近代社会,国家职能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增强了对经济的干预调节,财产收入必须大幅度增加,这时税收弹性较差的财产税,就无法再作为主体税收了。但由于国家需要加强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功能,调节贫富悬殊,财产税体系仍不能废弃或取消,此时其公平分配的作用比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要更突出一些。(www.daowen.com)
财产税体系的发展变化,与税收原则的发展也有联系。税收原则是指导税制建立和完善的准则。在早期社会中,税收原则主要是强调收入原则,只要能保证有较为充足的税收收入即可,也不要求弹性,所以只要几个财产税税种就行,而且财产税的课征制度等都很简单落后。到了近代社会,除了收入原则以外,国民经济原则、平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都要综合考虑,简单的财产税就远远不够了,要开征新的税种,改革课征制度等。而且财产税的非中性化、征管复杂不便、弹性较差的缺点就显得不能适应税收原则要求,其主体税种的地位就被取代了。但是,财产税比较符合收入原则和平等原则的作用,是不会被完全取代的。
总之,财产税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在税种设置、课征制度、课征方法等方面,不如经济发达国家完善,这与国家的经济发展、财产私有制的发展等因素有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