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企业年金运营实践的研究成果

国内企业年金运营实践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数据统计,我国企业年金与GDP比例一般不足1%。目前,企业年金在需求结构方面也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我国政府对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给予高度重视,近年来连续出台多部关于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规范及监管规定,极大地提升了其运作的规范性。国税局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的税收征缴和税收优惠等。企业年金的免税优惠,对于激发单位和个人参加计划

国内企业年金运营实践的研究成果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199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内可从成本列支。2004年的两个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发,规定了企业年金的缴费、管理、基金运用等内容,进一步为我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企业年金制度逐渐被社会认可,需求数量和资金规模不断上升。2013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为66100个,较2012年增长20.8%;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数2056万人,较2012年增长11.3%;基金积累金额6035亿元,较2012年增长25.4%;从数据上看,我国企业年金无论是在参与主体和资金规模方面都保持了增长的态势,但是目前阶段其发展远低于政府和研究者的预期,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不能协调。

一般对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评价主要考虑覆盖率、替代率、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三个方面。2013年我国企业年金参加的职工数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为8.5%,不仅远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与我国建立养老补充制度时间相近的国家,如匈牙利和捷克,该水平也在30%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覆盖范围较小,没有起到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作用。根据数据统计,我国企业年金与GDP比例一般不足1%。而美国的私人养老金为GDP的77%,世界这一比例的平均水平也高达38%。我国企业年金规模远不能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的目标是20%,而实际运作中该指标不足1%,对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几乎未发挥作用,使得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额依赖性过强,造成国家的财政压力

表4-25 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表4-26 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比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目前,企业年金在需求结构方面也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现象。首先,目前参与的主体主要是电力铁路石油烟草等国有大型企业。而2013年我国国有企业城镇职工人数占就业人数的比例仅为16.64%,拥有更大空间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由于意识观念和资金能力等问题,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其次,由于发展水平及试点政策实施等原因,企业年金的在各省市的发展存在很大的地域差异。一般是经济较发达城市、沿海城市的发展远高于其他地区。排名第一位的上海在年金规模上是第十名辽宁省的4倍,是最后一名西藏的294倍。

表4-27 2013年各省企业年金总额(前十位)

数据来源:2013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立法不足,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企业年金正式更名以来,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主要法律法规如表4-28所示:

表4-28 企业年金相关法规

资料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我国政府对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给予高度重视,近年来连续出台多部关于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规范及监管规定,极大地提升了其运作的规范性。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难免存在不完善之处,针对当前情况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实施力度有限。上述各法规,分别从运作方式、基金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企业年金制度加以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加以全面的总结。另外,《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的颁发部门是人社部和国税局等部门,而非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层次上应属于行政法规中的部门规章和条例,其强制力受到一定限制,其贯彻执行效果自然降低。

第二,监管体系复杂,协调性不足。目前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保险监督委员会、银行监督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其中人社部是核心,负责制定和颁发有关管理条例、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资格及监督基金投资等。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主要对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加以监督和规范。国税局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的税收征缴和税收优惠等。由于目前没有法规对各部门的任务加以明确的区分,也没有建立统一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系统,各部门以各自的管理目标为导向,容易导致多头监管、协调困难、资源浪费的现象,影响企业年金的监管效果和效率

2.税收优惠不足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按照免税环节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八种,而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EET模式,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但在领取时征税;第二,TEE模式,投资和领取环节免税,但在缴费环节征税;第三,TTE模式,缴费和投资环节征税,领取时免税;第四,ETT模式投资和领取环节征税,缴费环节免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采用了EET的税收优惠方式,递延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表4-29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个人缴费、年金投资收益、年金领取环节的税收优惠的缺失,使得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热情不高,限制了第二支柱作用的发挥。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使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制度确立为EET模式,一方面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相关政策的规范化、国际化趋势。然而,尽管该政策在多方面解决了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问题,但是现阶段还存在如下问题尚待完善:

第一,优惠基数相对过低。4%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力度不足,美国对于私人养老金的免税比例为25%,远高于我国水平。此外,为鼓励地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各地政府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减免列支成本的比例范围在4%到12.5%之间,这也是导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呈现较大地区差异的原因之一。

第二,税收公平问题。企业年金的免税优惠,对于激发单位和个人参加计划的热情意义重大,但是这一优惠政策如果利用不当,也会引起新的社会不公平问题。目前企业年金的免税基础为职工的工资总额,而企业内部高管与普通职工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很大,收入不均一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2014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9,超过0.4的警戒线,位于联合国有关组织界定的收入差距较大的范围。而我国对企业年金所得税的新规定中,并没有对免税的工资总额规定上限,那么高收入者会更倾向于缴纳企业年金,以便以合理的手段逃避税收,最终使得高薪行业、高收入阶层成为企业年金的主要受益者,而对养老需求更大的普通阶层,没有得到实惠,使得收入差距等社会公平问题进一步扩大。

3.公众意识薄弱

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很多好处。对企业而言,它是一种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使得这种激励方法相对成本更低,员工个人能力的激发,也使得培训成本降低,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空间。对员工而言,企业年金可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是对未来生活的可靠保障。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由专门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的运作,相比个人的投资更加安全可靠。虽然近年来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对大部分企业和个人,对企业年金的意识还很薄弱。

从企业方面分析,忽视企业年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首先,我国企业目前的绩效考核制度注重短期利益,对于领导在任期间的考评主要以当期的利润为重点,而企业年金这项员工的福利计划,有着明显的长期性,很多管理者不愿意从当期的盈利中支付这项开支而更倾向于现金奖励等方式,激发员工目前的工作热情,创造业绩。其次,当前我国企业普遍利润率不高,而且基本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费中,企业承担了40%~50%的份额,造成了很大经济压力,难以再负担企业年金的支出。最后,我国的就业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供大于需的现象造成了企业无需用更多的福利去竞争人力资源,使企业年金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对其关注度自然降低。

职工方面同样存在三个原因。首先,企业年金宣传力度不足、覆盖率过低,大部分就业者不了解其意义。谈及养老保障问题,人们意识到的往往是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非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其次,职工注重短期利益,对于个人待遇,往往注重当前工资水平。另外,我国的养老是储蓄型养老而不是投资型养老,人们更倾向于本期获得的收入通过传统的存款方式保值,以备老年开销。最后,由于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职工对于年金的方案、运作、投资收益等的知情权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难免会对企业年金制度产生质疑、抵触。

4.基金投资结构尚待完善

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是资本市场可靠的资金来源。近年来我国投资管理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一方面为资本市场注入了丰富的资源,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基金对安全性的高要求,促进了资本市场的产品创新和规范化管理。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是最早的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对基金投资收益的要求,人社部颁发了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做了新的调整,具体如下:

表4-30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出于对企业年金的资金安全性考虑,我国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一直持保守的态度,更加注重资金的保值。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不断丰富,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颁发了《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在原有企业年金投资范围中增加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的投资。投资范围的扩大,表明了管理部门对年金收益逐渐重视,将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但是,当前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面还存在尚待改进的问题。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仅限于国内,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将养老金投资国外股票。打破投资地域限制,可以更好地利用不同国家经济周期的差异,合理组合,分散风险。在投资范围方面,尽管《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增加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运用主要集中于非权益类金融产品。虽然企业年金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但是基金的保值不仅可以依靠将大量的资产投资于单一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而且可以利用金融资产的组合理论,通过合理的资产组合,分散风险。有国家担保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体项目,投资风险相对小,可以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我国对权益类投资的比例设置了30% 的上限,而澳大利亚等国家这一投资比例一般高于30%,因为权益性投资的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债券等产品,对其限制导致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收益率偏低。2013年我国实际运作资产总额5783.6亿元,当年投资收益179.59亿元,加权平均收益率3.67%。而2013年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6%,净的基金收益率只有1.07%。不仅低于当前短期理财产品5%~7%的收益率,与开放式基金的收益率相比更是相差甚远,对企业职工而言,不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大大降低了其参加企业年金的热情。

(www.daowen.com)

图4-17 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率

资料来源:2013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实践

1.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模式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的管理模式。企业与有资格的受托人签订合同,受托人负责选择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账户管理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对委托人负最终责任。信托型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全拆分模式、全捆绑模式和部分捆绑模式。全捆绑式模式分工明确,分散风险,但是管理链长,成本高,对各机构及监管的协调要求较高。全捆绑模式委托代理关系简单,但是风险集中,对受托人的实力要求较高。部分捆绑模式是当前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下最主要的企业年金运作形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7]因此,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四种:第一种“1+1+1+N”模式,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同,同时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第二种“2+1+N”模式,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为同一机构,另一托管人和多个投资管理人;第三种“1+2+N”模式,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同一机构,另一受托人和多个投资管理人;第四种“2+2”模式,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相同。根据2014年一季度企业年金业务报告,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共有33家。

表4-31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数据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从以上统计中可以看出,在企业年金市场中主要的经营主体分为六大金融机构,而获得管理资格最多、竞争力最强的机构是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下文将主要探讨我国这两大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实践。

2.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实践

(1)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

第一,精算优势。保险公司的强大的精算技术支持,在企业年金的产品研发和缴费方式设计方面,能够兼顾灵活性与安全性。保险公司一直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在评估计划的资产负债情况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企业年金的支付依赖于参与员工的生命周期,这一特征与寿险精算的生命表理论相联系。

第二,产品优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长期性、在投资方面关注保值增值的特点与企业年金基金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养老年金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险等新型寿险产品在账户管理系统建设、投资方案设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为企业年金的产品设计、基金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销售优势。在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发之前,保险公司就作为运营企业年金的三大机构之一,与很多大型客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此外,销售能力的强弱是保险公司赢得市场的关键,多年来,各家保险公司都组建了很多优秀的销售团队,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在新客户开发、产品宣传、维系客户关系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使得保险公司能够便捷地为客户提供属地服务,创造良好的客户体验。

目前,获得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三项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三家,中国人寿养老保险、长江养老保险和平安养老保险公司。2013年国寿养老受托管理资产,率先突破亿元大关。

(2)中国人寿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业务

中国人寿于2007年11月获得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资格,正式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目前已经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项资格。2013年,国寿受托管理资产10,204,882.09万元,占市场总额的28.8%。管理企业账户2783家,个人账户1197283家,投资管理资产5421222.74万元,位列投资管理人第二位。

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国寿养老注重与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目前与所有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都建立了合作关系。国寿养老自主研发的以服务客户为导向,集业务查询、运营管理、基金监督、方案预测等重要功能为一体的受托管理系统,获得“2013年度中国保险行业信息化杰出项目奖”。例如,养老金精算咨询PASC系统,开通客户体验入口,为企业提供企业年金的相关知识和政策法规咨询,企业年金方案、预算、分析报告等一系列服务;牵头制定《企业年金数据交换规范》,为年金计划的整体运作、实现受托人对其他管理人的监督提供有力保障;建立转移业务专人专岗,高效、平稳地实现非现金资产的移交。

作为投资管理人,国寿养老根据企业年金的特点,制定稳健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投资策略,应用TRM、Stress Test等国际最新风险管理技术及理念,有效地保障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利用中国人寿的投资研究资源支持,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中心、团队三级决策机制,实行全面绩效考核、岗位淘汰制,由投资总监对账户业绩负责,组合经理负责客户沟通、业绩跟踪,实现各个投资环节的有效衔接及制衡。公司研发xRisk绩效评估系统、CDW智能报表分析系统和Barra Aegis System组合风险管理系统等,更加精准地分析风险收益情况及考核基金管理能力。

在账户管理方面,国寿养老对每个计划实行A、B角色配置的专人专岗,全面了解客户信息,为企业和职工提供详细的账户报告,根据企业需求提供节点级特别报告或不定期临时报告。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模式,自主研发支持多层级管理、多样缴费及属地授权等功能的账户管理系统,保障账户管理的规范性、时效性、准确性。

在产品设计方面,国寿养老注重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产品,目前推出国寿永睿、永信等10个集合计划产品,截至2013年底,投资运作组合数达457个。

表4-32 国寿养老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资料来源: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3.商业银行的企业年金实践

(1)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

第一,良好的品牌声誉。企业年金是一项长期业务,受托人的信誉和偿付能力关系到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商业银行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风险管理手段方面都有竞争优势,工商银行2014年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建设银行在2013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50位,2013年6月,荣获首届“民生中国·中国养老金融服务最具领导力品牌”奖项。从消费心理分析,银行的稳定性和美誉深入人心,人们更多地愿意将养老的储蓄存入银行,以期保值。

第二,广泛的客户资源和账户管理经验。首先,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的信贷等业务积累了大量的企业客户资源,为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减少年金营销的投入,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创造市场竞争优势。其次,商业银行服务网点丰富,覆盖全国主要地区,既有利于吸纳新的客户资源,又可以通过下级分行实行属地服务,提高企业年金业务的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忠诚度。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账户管理经验,对开立账户、缴费支付、清算结算及信息披露查询等方面有系统完善的处理机制,同时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的发展拓宽了企业年金支付及信息查询的手段,满足了客户多样化需求。

第三,丰富的托管经验。当前我国取得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10家金融机构都是商业银行,可见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独特优势。商业银行获得托管资格的十几年来,其托管资产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公司受托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等多种形式。在长期的业务开展中,一方面积累了熟知相关法律、操作程序的专业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建立了庞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掌握先进的资金清算技术;在参与资本市场运作过程中,与其他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交流,拥有全面的投资和风险管理技术。

目前我国具备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三项资格的银行有三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以下主要介绍分析建设银行模式。

(2)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年金实践

服务对象方面,建设银行企业年金客户覆盖范围广泛,包括电力、烟草、航天、科技等各个领域,其中非国有企业占比逐年上升。2013年,建设银行受托管理企业3333家,受托管理金额3,649,126.41万元;管理企业账户7739个,个人账户3,218,440个。除了面对企业客户,建行还发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提供职业年金的受托、账户管理与托管服务,为客户提供方案设计及内外部的报批报备,负责年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等。在2015年实行养老金“双轨制”后,职业年金也是对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业务管理和创新方面,首先,建设银行年金账户由总行养老金业务部下设综合业务管理处、市场拓展处、受托管理处、账户管理处、运营与系统管理处和投资与内控管理处,负责年金计划、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及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基金管理报告等。一级分行主要负责客户服务组织和日常业务的运营,二级分行维护客户关系,提供属地服务。其次,2013年3月,建行推出国内首张具有养老特色的联名借记卡,该卡安全性高,同时具有多种功能,既可以办理普通的存取款,还具有企业年金个人信息账户查询等功能,是养老服务方面的一次创新。

目前建行的服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行作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与平安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国寿养老等保险公司合作的“2+2”模式年金计划;另一种是建行在业内首创的受托人兼账户管理人的“2+1+N”模式。建行的企业年金产品按客户类型不同,分为单一计划服务和标准化集合计划产品,而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面对中小企业的“2+1+N”模式的“养颐乐”系列集合计划产品。该产品具有业务程序简便、分摊成本、规模投资、组合多样和专业管理等优点,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表4-33 建设银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续表

资料来源:建设银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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