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规模不同,所以通过保险信托介入老年金融业的策略也应呈现出差异化发展趋势。各家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资产状况,结合自身经营战略及发展目标制定不同的保险信托模式。
(一)大型寿险公司
1.适时努力开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客户需要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
目前我国的大型寿险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提供老年人保险信托服务,在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一旦我国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下,允许有条件的寿险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届时,作为我国保险行业领军企业的各大寿险公司应抓住机会,充分发挥自身资金与技术优势,尝试将客户资产交付给公司自有的资产信托管理部门加以长期规划利用,这些资产范围广泛,可以包括寿险保单也可以包括实物资产,客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符合自身需求的合同内容,充分发挥保险资产的长期性和信托投资的灵活性优势,开发出技术含量高、个性化强的保险信托产品。这样一来,一方面保证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另一方面降低了运营成本,拓宽了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对整个保险行业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当然,越是新生事物就越是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对于保险公司开办这样一项资产信托业务,保险监管部门要负起严格监管的职责,努力提高对保险信托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审查。保险公司也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保险信托资产与其他经营性资产的风险隔离。
2.加大保险信托产品宣传,提高民众保险信托意识,强调遗产规划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遗产规划的重要性,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人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开始处理遗产事项,因而往往引起不必要的遗产纠纷。可见,提前做出适当的遗产规划对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们是十分有必要的。大型寿险公司在通过保险信托延伸养老产业链时,通过加大对保险信托类产品的宣传力度,激发起民众通过制定遗产规划分配财产,为后人提供生活、教育保障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思想意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将人寿保险信托的遗产规划功能向委托人做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逐步加深人们对人寿保险信托的认识和理解,培养足够的消费需求与良好的市场环境。(www.daowen.com)
3.进一步拓宽保险信托资金的运营范围,提高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
大型寿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信托业务的同时,应利用自身资金优势着重加强与老年相关产业的联系,例如,借助保险公司开发养老社区、养老地产的相关项目,投资相关殡葬服务及墓地项目,作为人寿保险信托的资金来源,当有客户死亡产生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下,将保险金投入保险公司自有信托产品,一方面节省了第三方介入的中介费用,节约了成本,另一方面选择所投保寿险公司推介的殡葬服务及墓地使用服务,拓宽了寿险公司的利润渠道。还可以从多角度将保险信托产品渗透到老年护理产业及相关领域,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
(二)中小型寿险公司
通过准确定位目标客户群,发挥自身特色,创新保险信托的运营模式是中小型寿险公司涉足人寿保险信托的必然选择。尽管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没有真正实行推广保险信托计划的条文,但是由于人寿保险信托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所以安全性应当是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信托业务的第一目标,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可以尝试开发非明示信托(即法律按推理或默示的意图确立设立的信托)的保险信托产品,为老年保险信托计划的推行另辟蹊径。在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的背景下,中小寿险公司应该把重点放在“代人理财”上,以经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管理和运营老年客户的保险基金。目前我国在遗产税征收方面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我国的信托产业起步较晚,客户对信托的认识还很不充分,大多数客户不会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安排保险金信托,因此,对于那些资产规模受限的中小型寿险公司来说,采取“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指保险客户作为保险投保人和信托业务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人。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易于操作,由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先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客户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先规定或保险公司的推介,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个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险客户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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