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养老保险信托的背景、意义与障碍

国内养老保险信托的背景、意义与障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内推行人寿保险信托的背景1.人寿保险信托发展的外部环境经济环境与人口老龄化经济快速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为开展保险信托业务提供市场机遇。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都意识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会,都通过各种途径纷纷参与到该项业务的发展中来。鉴于中国式的信托环境,很多内地的超级富豪们更倾向于把信托基金设立在香港或海外,从招行信托工作室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已经签约的客户超过10家,其中多数为私营企业主。

国内养老保险信托的背景、意义与障碍

(一)国内推行人寿保险信托的背景

1.人寿保险信托发展的外部环境

(1)经济环境与人口老龄化

经济快速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为开展保险信托业务提供市场机遇。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以及中国老龄委等预测,到2027 年前后,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超过2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14%左右。换句话说,中国将仅用27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老龄化过程。而且,未来一个时期,中国将进入一个急速老龄化阶段。203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比重将超过24%,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比重将达到16%~17%。人口老龄化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基本的国情特征。而从国际上看,信托业发达的国家个人信托业务占据很大比例。个人信托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以及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纳税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信托介入老年金融业,为老年人各种各样的需求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由于信托业务的多样性和便利性,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老年客户个人养老账户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目前,中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数额已经较改革开放之初增长了许多,但结构比较单一,其中银行储蓄存款和现金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重,随着未来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财富积累的不多增长,可供支配的收入将会大幅增加,会有大笔个人资金需要寻找保值增值的途径。而在这样的背景下,老年人的个人养老资产管理与保值增值需求所形成的矛盾推动了我国寿险公司开展保险信托业务涉足老年金融业的脚步。

图4-11 1997~2012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概况图

(2)法律环境

我国日趋完善的外部环境为保险金信托市场奠定了基础。目前,经济环境已经成熟,随着民众对财产的保值、增值需求的大幅度提升,专业机构的理财服务会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从法律政策环境看,自2001年以来相继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国家支持信托业发展的政策为依托,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将要征收的背景烘托,伴随新《保险法》对保险金投资渠道的限制也逐步放宽,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推出培育了良好的行业外部环境。

2.银行业开展家族信托业务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没有开展保险信托业务,其他行业如银行业、信托业却已经有类似产品的诞生,如家族信托产品最近几年在我国有较快的发展。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平安信托、招商银行、歌斐资产、中信信托等机构陆续启动了家族信托管理业务。2013年9月中旬,国际家族基金协会(IFOA)在考察了中国家族基金市场仅半年之后,就正式在北京设立了中国地区办公室。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都意识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会,都通过各种途径纷纷参与到该项业务的发展中来。现在,国内私人银行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发展家族信托业务,一种是通过与银行境外的子公司合作针对客户境外资产推荐家族信托业务,另一种是与国内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该项业务,但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有着诸多限制,目前接受的信托财产只能是现金,而房地产等其他资产都不能装进家族信托里面。

2013年5月,国内银行业出现了“家族信托”这个名词,其中招商银行最先开始效仿国外筹建家族信托工作室,它瞄准的是当下“创一代”渐入耳顺之年后,财富继承这个市场断层。

2013年,招商银行与贝恩咨询公司联合发起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调查显示,“财富保障”已成为中国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首要目标,而“财富传承”需求进一步显现,有约三分之一的高净值人士、约二分之一的超高净值人士开始考虑财富传承,部分高净值人士已开始进行财富传承的安排,希望借助的工具和服务包括家族信托、税务筹划、法律咨询、保险规划等。

目前,中国私人银行的客户主要是“富一代”。随着这代人的成长,私人银行需要提供的服务从以往的传统资产投资向金融规划和全方位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转变。

私人财富管理目前面临的首要风险是合规性问题。合规性问题包含了很多方面,如国际上家族信托很重要的一个功能——避税。招商银行的家族信托工作室也表示,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税收影响投资收益率,也影响融资成本;税收影响财富安全,也影响财富的继承。在处理错综复杂的税务关系面前,合理避税是企业家渴望却不擅长的事情。但如果将遗产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则不属于遗产税征收范围,而且指定的受托人依然可以从信托基金中获得指定财产,与此同行,财产还能由专业的金融机构管理。另外,委托人还可以制定相关条款让继承人在成年后参与资产管理。但我国的遗产税还没有开征,2013年9月,征收遗产税虽然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草稿,但具体何时落实,税务局相关人士称没有时间表,因此,家族信托能不能避税,目前来说只是空谈,只能说是协助委托人处理税务关系或者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另外,由于我国信托行业刚刚起步,至今发展良莠不齐,监管方面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家族信托,“中国特色”的胎记很难淡去。客户还停留在追求高收益的概念里,而家族信托的重点在于守护财富,而非创造财富。首先要让客户的概念从单纯追求高收益中跳出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鉴于中国式的信托环境,很多内地的超级富豪们更倾向于把信托基金设立在香港或海外,从招行信托工作室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已经签约的客户超过10家,其中多数为私营企业主。

从家族信托的业务架构看来,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主导,需要多方的合作,无论是税务筹划、法律咨询、养老计划、资产管理等,任何一个领域都需要专业人才,而这不可能完全由一个机构独立完成,这也需要保险公司抓住契机,合理发挥保险公司优势开展家族信托产品。

3.信托业的高速发展

(1)行业资产管理规模加速扩张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我国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积聚了巨额财富并催生了巨大的资产管理需求,也正是我国日益成长的资产管理市场成就了信托全行业市场规模的高速扩张及规模的迅速膨胀。信托行业当之无愧是最近十年来规模增长最快的金融部门。2004年,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仅0.15万亿,但从2009年开始,其全行业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连续四年同比增长率超过50%。2009年2.02万亿元,相比2008年的1.22万亿元,同比增长65.57%;2010年为3.04万亿元,同比增长50.50%,首次超过公募基金行业资产管理规模;2011年为4.81万亿元,同比增长58.25%;2012年达7.47万亿元,同比增长55.30%,超过保险行业同年资产管理规模,至此信托行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

(2)行业盈利模式成功转型

近十年来,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收入一直超过信托业务收入,直到2010年,全行业信托手续费和佣金收入以166.86亿元的规模,占当年全行业经营收入的58.76%,首次成功超过固有业务收入,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终得确立。而后,源于2011年起各家信托公司不断发行集合信托产品,信托手续费和佣金不断增加,其在总经营收入中占比不断提高,2011年,行业内信托业务收入增加到346.06亿元,同比增长107.40%,占同期经营收入的比例高达78.78%;2012年底,行业内信托业务收入增加到471.93亿元,同比增长36.37%,占同期经营收入的比例达73.92%。主营信托业务盈利模式的成功转型,为树立信托公司专业理财机构的市场形象、强化信托业市场地位和推动整个行业业务开展厥功至伟。“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成为信托业最大的增长动力。与此同时,以中端合格个人投资者为驱动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这几年来一直保持平稳增长的势头:2010年为6267亿元,同期占比仅为20.61%;2011年增加到1.36万亿元,同期占比提升到28.25%;2012年又增加到1.88万亿元,同期占比为25.20%。

可以看到,从2011年开始,信托业的增长动力开始逐步发生转变,从一开始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为主导,逐渐演变成以高端机构为核心的大客户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主导的“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中端个人合格投资者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三足鼎立的发展模式,正是这种质的转变,使整个信托行业开始走上稳定的发展轨道

(3)业务模式的选择

在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融资需求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加之非标准化的固定收益投资产品极其欠缺,因而选择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融资信托”一直是信托全行业主要的业务模式,也正是这种业务模式使全行业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了保质保量的发展。2010年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1.79万亿,占全行业信托资产的比例59.01%;2011年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2.48万亿,占全行业信托资产的比例51.44%;2012年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3.65万亿,占全行业信托资产的比例48.87%。虽然该比例一直呈现下降趋势,但由于一部分名义上是投资、实际上是融资的信托可能被纳入了投资类信托的统计口径之中,因此实际比例则可能更高,“融资信托”为主的业务模式是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空间内,信托业起步阶段既能够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又能够满足多元化利益主体对非标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需求的务实选择。

目前,各类信托市场理财产品仍然以非标债权投资为驱动的固定收益产品为主,以各类权益投资为驱动的浮动收益产品较少;体现信托理财功能的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规模占比高达80% 以上,而体现服务功能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占比仍不足20%。理财信托产品的这种结构,间接反映出我国信托行业内产品供给不足的现实,难以满足市场投资者对浮动收益产品的需求和对理财服务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业竞争力。长期以来,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而不是真正的投资管理能力,这对未来的行业发展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4)投资领域的分布

长期以来,实体经济一直都是信托业的主要支持领域,基础产业、工商企业和房地产领域一直也都是资金信托配置占比的前三名,2010年三个领域的投资规模占比达67.9%,2011年这一比值略有下降,降至57.12%,而2012年这一比值回升至60.12%。这种投资领域的配置结构符合国家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2010年至今,为顺应国家对政府融资风险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资金信托对基础产业和房地产领域的配置比例则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与此同时,工商企业领域规模占比不断提升。工商企业类别涵盖了除金融、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之外的几乎所有行业的企业,2012年第2季度之后,工商企业规模占比超过基础产业,至此成为信托资产的第一大配置领域。

(5)信托业开展家族信托业务

平安信托发售了内地第一只家族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该产品总额度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根据约定,信托委托人将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委托人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收益分配方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执行。(www.daowen.com)

相较普通类型的集合信托,“鸿承世家”万全系列信托的管理更注重与委托人的全方位沟通,根据委托人意愿定制专属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资产配置方式和策略也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灵活调整。在受益人设置及信托财产的分配上,此类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比例)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形式。

家族信托不仅可以保障富二代、富三代的基本生活,还可以通过“附带条件分配”有效约束信托受益人,避免因财产分割而起纷争。与此同时,通过对遗产的整体运作把家族利益统一起来,继承人可以参与或监督信托管理,但不能从其他继承人手里谋取不正当利益。

委托人监督信托运作,信托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将信托财产运作情况以正式报告或邮件等方式与委托人及受益人沟通。信托公司在做重大决策前,也会充分征询委托人意见,让委托人对运作信息有充分了解。如果委托人离世,则根据相关协议条款或法律执行信托。

目前平安信托的家族信托规模5000万元起步,投资范围广泛,基本涵盖各类投资品种,投资风险由平安自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委托人的意愿共同控制。

“鸿承世家”万全系列是单一委托资金信托,没有预期收益率要求。平安信托曾针对法人高端客户销售过“万全系列”信托计划,主要客户是全国五百强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基金会。而从此前的“万全系列”公布的信息显示,其预计年收益为4% 至4.5% 之间,信托规模是500万元起。固定管理费年费率为信托资金的1%,年信托收益率高于4.5%以上的部分,收取50% 作为浮动管理费。而从投向上看,过往系列产品大多投向于物业、基建、证券等领域。

4.保险业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出现在19世纪末。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武汉分行设立,信托是其中的一项附属业务,而这其中就包括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新中国成立后,包括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在内的保险事业曾经取得较快的发展。但是1958年人民公社的出现,使得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都被迫取消,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也未能幸免,就此在我国大陆消失。

保险金信托(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结合保险与信托的新型金融业务,具有保障未成年受益人合法权益、资产管理及避税的功能,是保险业与信托业合作的新途径与发展方向。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金融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作为金融的两大支柱,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也由浅入深。例如,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信托的方式,把保险资金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且已经获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可以说,保险业和信托业之间进行合作并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将为我国的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目前,信托机构能够利用的保险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已收保险费和理赔支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新的业务,可以把数额可观的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这种方法把保险和信托两种方式进行有机的结合,为两个行业间的合作开辟出一条新的路径。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一方面,金融混业的趋势不断加剧,并且颁布了相应的《信托法》,监管能力也大大增强;另一方面,未成年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又存在问题。因此,我国目前有条件而且也非常有必要发展人寿信托产品。

在大资管时代,保险公司与信托之间的联姻迹象越发明显,混业经营俨然已成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最新信托业月度报告热点显示保险业与信托业融合加速。目前已有数家保险公司控股信托公司。国投信托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两家公司合计持有国投信投45%的股权,募集资金超过22亿元,增资完成后国投信托更名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另外国寿24亿入股信托,重庆水务转让的23.86%重庆信托股份已被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接手。至此,继泰康人寿入股信托之后,中国人寿也将混业经营信托。除此之外,2013年底高调举牌招商银行的安邦保险集团,有迹象表明正在寻觅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保险公司与信托的融合趋势为保险信托产品的开发与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必将推动保险信托产品的发展,为保险公司介入养老产业提供了可行的渠道。

2014年5月4日,中信集团金融板块旗下的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正式宣布推出保险金信托业务。保险产品端对接的保险产品为“托富未来”终身寿险,这是一款传统险产品,这款产品对接保险金信托的门槛为保额不低于800万元,目标是高端收入人群。这是国内首个保险金信托业务。当客户购买该保险产品后,只要不发生理赔,钱都在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理赔事故,其保险理赔金额进入信托公司。“托富未来”终身寿险第一次在消费终端产品层面,实现了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的创新融合,属国内首创,双方结合点,即为保险金信托业务。中信信托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分和分配意志,长期且高效地管理这笔资金,实现对投保人意志的延续和忠实履行。

(二)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意义

1.人寿保险信托是实现两业资源共享、互动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保险金信托为纽带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和信托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关系。保险与信托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一方面保险公司聚集并对外支付巨额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资金,2010年末我国寿险的赔付额为1108.989亿元,如此庞大的数字说明可为信托业注入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信托业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职责进行中长期融投资,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谨慎管理信托财产,迫切需求丰富的信托资产。保险金信托产品可以整合和创新两者的营销渠道、经营方式。保险金信托既可由寿险营销渠道也可由信托机构销售,二者的合作在拓展客户群的同时又可以摊薄成本,保险业还可借道信托业提供更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保险服务,使保险业务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2.保险金信托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应对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金信托是一项具有百余年历史的日臻成熟的业务,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取得长足的进展。近年来,保险金信托产品的品种日益丰富,规模也不断壮大。我国的信托业虽然还很年轻,但经过五次整顿后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不规范经营引发的金融风险,信托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得到了改善。如今,我国对外开放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看都是空前的,国际先进的信托理念和成熟的信托业务未来将对国内信托业产生极大的冲击。面临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研发保险金信托业务,率先抢占国内市场,是保险公司做大做强、走上集团化、多元化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

3.保险金信托有利于满足居民个人理财综合化需求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个人财富规模不断壮大,对个人理财金融服务的综合需求在增加。保险金信托或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年幼无法合理管理、支配保险金情形考虑而设立,或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能被强制执行、避免投保人因自己的债务影响到继承人的权益的情形而设立,或基于当保险金额较大、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的情形而设立。被保险人通过保险金信托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使普通的人寿保险产品成为结合保险保障、延期支付、个人理财和税收筹划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能同时满足保险客户关于保护未成年受益人利益的需要、推迟保险金给付时间的需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和税收规划的需要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4.保险金信托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保险公司取道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保险金信托,不需要追加投入资本和人力资源,是一项有效增加保险公司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来源和利润额的路径。在传统寿险产品越来越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局面下,此项增值服务可以刺激更多保险客户的购买欲,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保险公司可以拓展信托中介服务,以获得稳定的中介费收益。保险金的信托服务也可由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或金融综合服务集团旗下的信托公司经营,以增加资产管理业务量和资金运用收益,这种情形比较理想。我国目前的八家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覆盖面广,其中中国平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实现了保险、证券、银行、信托多项业务领域的覆盖,积淀了雄厚的实力和经验。

(三)寿险公司发展保险信托面临的障碍

1.信托登记制度缺失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财产信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登记,判断是否需要登记有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过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就要进行信托登记,如房产。另一个标准是,凡是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其他财产存在或表现的权利财产,都应该登记。比如停车场收费权。由此认定,家庭财富中的现金资产无需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要办理信托登记才能确保信托生效。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所以家族信托无法产生效力,这是阻碍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2.信托业发展不稳定

我国寿险公司通过保险信托的方式进入老年金融业首先需要确保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是良性的。我国的信托业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恢复和发展,其间,由于信托公司多数存在业绩不佳、资产不良、信誉不高等问题,深陷“异化—整顿—再异化—再整顿”的恶性循环。但是,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这种客观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即便信托业近年出现了繁荣发展的势头,也无法遮盖我国信托业理论基础薄弱、实践发展滞后、认知度与关注度不高,尚未获得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同等的发展机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2013年,信托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充满了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经济下行增加了信托公司经营的宏观风险,利率市场化加大了信托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年中和年末的两次“钱慌”引发了对流动性风险的担心,频繁发生的个案风险事件引起了对信托业系统性风险的担忧;继2012年“资产管理新政”以来,2013年商业银行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管计划的推出,全面开启了“泛资产管理时代”,进一步加剧了竞争;财政部等四部委2012年底发布的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463号文”以及2013年3月份银监会发布的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8号文”,增加了信托公司政信合作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的不确定性。所有这一切使信托业一直处于社会的关注热点之中,不少人认为信托业又站在了发展的“十字路口”上。

3.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还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缺失之处,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的衍生业务和连结业务均没有较具操作性的规定,导致保险公司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缺乏政策上的引导。而在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保险信托业务规范同时写入《银行业法》《信托业法》和《保险业法》。但我国目前仍处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之下,较为现实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规定”,对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明确、严格的规定。

我国信托业才刚刚步入正轨,信托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信托业存在市场参与者参差不齐、市场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信托的唯一法规,其他法律法规缺失明显,而保险资金运用注重安全性,如何从法律层面防范信托资产风险至关重要。此外,保险资金信托化也存在较大的委托代理风险,保险资金由于其特殊性要求资金运用较为安全可靠,而信托资产管理人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有损于委托人利益。

4.遗产及赠与税收制度缺失

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还需不断审核完善,特别是遗产税缺失问题。人寿保险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规避遗产税,尽管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始征收已引起了争议,社会各界认为遗产税的征收只是时间问题,但是遗产税的真正出台对于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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