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国际比较研究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国际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2008年期间,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实施。制度的实施也使得长期护理保险成为了国民的一种权利,老年福利得到了保障。在此背景之下,日本于2005年及2011年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修订和改进。其中,需要长期看护或有支持需求的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被认定为第一类被保险人。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国际比较研究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历程

表4-6 各国老龄化进程比较

数据来源:Act for Partial Revision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 Etc., in Order to Strengthen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frastructure.

由表4-6可见,相比于英美等国而言,日本的老龄化进程较快。在此背景下,老年护理问题成为了日本政府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1874年以来,日本政府不断采取措施保障老年福利并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构建了老年护理制度(见表4-7)。1963年,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法案的通过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状态。经历健康保险及年金保险改革后,福利政策保障对象得以扩大,国家健康保险覆盖了所有日本居民。接着,1973年,日本宣布对70岁及以上老人进行免费医疗护理。由于护理费用由医疗保险负担,因此在其后20年中,入住医院进行护理的老年人数量激增,这导致了护理资源紧张等问题。之后,随着老年护理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负担、家庭结构等问题的突显,日本政府于1989年实施了10年战略规划——黄金计划,并于1995年和1996年颁布了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和“解决老龄问题措施纲领”。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意识到以医院为中心的护理制度并不能持久发展,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以社会护理系统为中心的护理制度。因此,日本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法》,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强制性运营。

表4-7 日本老年护理政策发展历程

续表

数据来源:Act for Partial Revision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 Etc., in Order to Strengthen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frastructure.

在日本,医疗服务注重短期康复护理,而长期护理保险则主要解决长期护理问题。2000~2008年期间,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实施(见表4-8)。

表4-8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情况

数据来源:Overview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MHLW 2008.

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由政府进行全国统一调配,护理的福利性得以体现。同时,对于老年人而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其提供了更多护理选择(见图4-3)。制度的实施也使得长期护理保险成为了国民的一种权利,老年福利得到了保障。

随着日本老年人口数量的逐步增多,护理保险的申请人逐年增加,政府对护理保险的投入也相应增长,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同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很多问题也凸显出来,主要包括: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希望在家中接受长期护理、对需要接受高级别长期护理的空巢老人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等。在此背景之下,日本于2005年及2011年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修订和改进。

2005年,厚生劳动省对《护理保险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第一,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系;第二,机构护理服务的使用者需要自己支付居住和伙食费用,但是对其中低收入人群给予一定的补贴;第三,建立新的服务体系;第四,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定。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护理服务的普及化及服务产业的形成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图4-3 从消费者角度比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引入前后变化

数据来源:Act for Partial Revision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 Etc., in Order to Strengthen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frastructure.

相比于2005年《护理保险法》的修订,2011年修正案主要致力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主要措施包括:(1)加强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的合作。具体包括促进对需要护理的人提供“综合社区护理”,包括合作医疗、长期护理、疾病预防、生活支持等服务;实施24小时上门居家护理和随叫随到的上门护理服务等。(2)保障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力资源。具体包括严格加强对长期护理机构的劳动力管理,加入了劳动标准法的侵权责任条款,引入护理机构的资格取消和批准撤销机制等。(3)改善老年人的住宅建设。新的修正案增加了保护机构服务使用者的预付款偿还权利的条款。(4)改善针对老年痴呆患者的服务。(5)加强承保人的独立自主权。(6)减缓保险费用的增加。这些改革措施促进了全方位提供医疗、护理、疾病预防、住房供给、生计帮助服务的“综合社区护理制度”的建立。在重视社区护理服务的同时,日本政府还采取措施发展高端护理服务,建立区域长期护理机构和区域护理中心,提高护理员待遇。

(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营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由基层行政组织作为运营主体,全面负责制度的具体实施。下面将从保障对象、保费交纳、保障范围和保险金给付四个方面对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1.保障对象

在日本,所有40岁以上的人,不论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等条件如何,都必须投保长期护理保险,并交纳一定的保费。其中,需要长期看护或有支持需求的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被认定为第一类被保险人。而参加医疗保险的40~64岁的人群则被认定为第二类被保险人。在第二类被保险人中,只有患有特定疾病的人才会得到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护理服务。

2.保费交纳

对于第一类被保险人和第二类被保险人而言,保费交纳的依据并不相同。对于第一类被保险人而言,依据其收入水平将其所需交纳保费划分为6个级别(见表4-9)。这样,低收入人群的保费负担会被减轻,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费交纳过程中的公平性。而第二类被保险人的交费水平则依据其投保的医疗保险系统来设定。

表4-9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第一类保险人保费交纳分级

(www.daowen.com)

数据来源:MHLW’s Pamphlet.

3.保障范围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和社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1)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上门预防性长期护理、上门预防性洗浴服务、上门预防性护理服务、上门预防性康复服务、预防性门诊康复服务、预防性居家照料管理指导服务、预防性居家看护服务、预防性看护中心短期居住服务、短期居住的预防性医护服务、特定机构中老年人预防性日常护理服务、预防性护理福利设备购置及出租。

基于社区的预防性护理服务:痴呆症患者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小型多功能居家护理服务、痴呆症患者预防性日常护理服务。

(2)社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居家服务:上门家政服务、上门洗浴服务、上门照看护理、上门康复、门诊康复服务(日间照料)、居家照料管理指导服务、居家日间长期护理(日间服务)、短期住院日常长期护理(短期)、短期住院康复、特定机构中老年日常长期护理、公共救助包含的专用设备购置及出租。

机构服务:公共救助中提供老年人长期护理的机构、长期护理保健机构、疗养型医疗机构。

社区服务:常规护理、夜间上门长期护理、多功能小群体住房、痴呆症患者公共日常看护(群体住房)、社区基础上指定客户的日常生活长期护理、社区基础上的老年福利机构、综合型服务。

(3)保险金给付

在日本,依据长期护理需求水平的不同,选择居家护理的被保险人被分为支持1,支持2,看护1、2、3、4、5共7个等级(具体标准如图4-4)。

图4-4 居家护理被保险人长期护理需求水平分级

数据来源: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Japan-With a Focus on the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根据不同的长期护理需求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选择居家护理的被保险人进行给付,每月50000日元至358000日元不等(见表4-10)。而选择机构服务的被保险人,保险给付额根据机构类型和长期护理需求水平予以设定。

表4-10 居家护理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情况

注:1单位为10日元~11.26日元不等(根据地区及服务类别不同有所差异)。
数据来源:MHLW’s Pamphlet.

同时,通过对比日本不同类型长期护理服务的使用人数(见表4-11)和保险给付费用(见表4-12),我们可以发现,居家服务使用人数虽多,但长期护理保险给付费用却较低;而机构服务的使用人数较少,但长期护理保险给付费用却较高。

表4-11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使用人数

注:统计时间截止到每年4月。
数据来源:“Status Report on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Projects”, Health and Welfare Bureau for the Elderly, MHLW.

表4-12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给付费用 单位:100万日元/月

注:统计时间截止到每年4月。
数据来源:“Status Report on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Projects”, Health and Welfare Bureau for the Elderly, MHLW.

实际上,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仅起补充作用。一般而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用来支付:(1)护理服务中10% 的自担费用;(2)附加服务费用。超出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数额的服务,如舒适床位费用(amenity bed charges);(3)社会长期护理保险没有覆盖的服务。如餐饮服务和接送服务等。

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考虑到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强制性,其商业保险公司介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方式借鉴意义有限。但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涉及的保障范围、保费交纳等内容,都对我国寿险公司介入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了有益借鉴。特别是其实体服务的给付方式,在我国寿险公司纷纷试水养老地产的背景下,将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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