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政策支持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这既为养老产业链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寿险业介入养老产业链以及构建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提供了政策依据。
同时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虽然这些优惠政策没有直接针对商业养老保险,但相信随着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日益增大,相关的优惠政策也必然会出台的。
2009年国务院文件明确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出在上海试点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2011年出台了试点方案,但是由于涉及各方利益,一直处于讨论和修订过程中,目前尚未出台。若该政策能够顺利出台,将会大力地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长江证券经过测算:如果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在上海实施,每年将带来保费收入108亿元,即保费收入提升1.2%,如果在全国试点,每年带来保费收入2160亿元,即保费收入提升24.2%。该测算数据充分说明了税收优惠对于人们购买行为的刺激作用,这将为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发展提供大量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未来实物养老争取税惠提供了范本。
(二)行业政策支持
2014年2月,保监会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其中提高了投资不动产的比例: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原来是1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这为寿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以及建设养老社区提供了更多的可运用资金。
2.提高了股权投资比例
2010年9月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换了一个说法,统一界定为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范围放大了,没有明确区分股权投资,也就意味着股权投资的上限可以为30%。股权投资的放开,意味着放开了保险公司投资相关产业的额度限制,有利于寿险公司与相关产业主体的合作,保证合作的稳定度。只有把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医疗护理产业、养老地产等养老相关产业整合起来,才能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的延伸,扩展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提高盈利能力,最终实现整个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进一步放宽资金运用监管比例(www.daowen.com)
保监会于2014年4月18日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做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此次修改直接删掉了原《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资金运用具体比例的限制,改为另行制定,而且当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这充分地表明了保监会对于当前资金运用比例进一步放宽的意图。在政策明确之前,这对于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延伸以及寿险公司介入养老产业提供了更大的政策操作空间。
4.费率市场化进程加快
为全面深化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2月16日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2013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根据这一思路,中国保监会确定了“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并于2013年成功迈出第一步,放开了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经国务院批准,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即将迈出第二步,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是在人身保险费率政策的基本思路和框架下推进的。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放开前端。取消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二是管住后端。集中强化准备金、偿付能力等监管。产品最低保证利率越高,需要计提的准备金越高,偿付能力要求就越高。三是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提高3倍,体现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保护消费者权益。
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是全面深化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意见的重要举措,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推动行业提质增效、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简政放权、转变寿险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根据改革路线图,在完成普通型、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将继续稳步推进第三步——放开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力争早日实现人身保险费率的全面市场化[2]。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表明我国寿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行业对于风险认知和掌控能力的增强以及监管部门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的增强。费率市场化的实现,为产品创新扫清了政策障碍,有利于寿险公司各自运用自身的竞争优势,开发价格更低、服务更完善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对于商业养老保险这样的长期寿险产品而言,产品设计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更为明显,对于寿险公司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的延伸是更为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
【注释】
[1]查建华.中日两国老龄产业发展比较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1(4).
[2]保监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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