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迅速老龄化带来严峻的社会经济问题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是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日本的老龄化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二是由于国民期望寿命高而使国家高龄人口占比高。2001年,日本65岁以上的老人人数已占总人口的17.5%。老龄人口中的高龄人口,75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到2020年将达到1600万人以上,占总人口的12.5%。据预测,到2050年,日本的老龄化率达到32.3%,就是说三个人中有一个人是65岁的老人,而需要看护照顾的老人将超过520万人。随着日本老龄化程度加深,加之家庭规模日渐缩小、家庭养老观念变迁、以及城镇化加速发展,使得依靠年轻人支撑的传统养老方式难以为继。日本政府遇到的最大挑战来自公共养老金和医疗看护等社会保障领域。养老金的领取者人数由1986年的1061万人增加到2000年2080万人,预计到2025年将增加到3350万人。另一方面,受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影响,劳动人口减少,支付养老金保险费的人口将从现在的6970万人下降到6000万。在这种状况下,为了维持当前的养老金发放水平,工薪者就必须交纳月工资34.5%的保险费,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将难以为继,国民负担急剧上升。
2.日本作为中央集权国家,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色彩
日本商业养老产业链的发展建立在国家福利养老制度的基础上。日本人口结构改变带来社会文化的冲击和经济发展的困境,日本政府自1958年通过《国民健康保险法》和次年通过的《国民年金法》实现全民年金、保险的覆盖,使得老年人在生病或年老时都可以得到医疗补贴和年金收入。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日本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并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度,标志着日本国家福利性质的养老事业的全面建立。在这一时期,国家承担了养老的主要责任,商业养老产业发展的空间较少,但是各项养老制度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为七八十年代商业养老产业的兴起和后来商业养老产业链延伸奠定了基础。
3.国家福利养老事业发展乏力不得不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
尽管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养老压力并释放出巨大的养老需求,然而介护保险面临的资金空洞化、支付困境、投资收益降低等严重问题使得介护保险制度在宏观经济社会发展不足的困境之下问题日益严重。1973~1978年石油危机,原油及资源价格的上涨,全球经济遭遇寒流。1974年之后的日本经济增长出现下滑趋势,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以及伴随物价上涨的国民年金支付标准的不断提高,日本高福利的“介护保险制度”开始遭遇瓶颈,国家财政难以应付不断提高的国民年金支付标准,日本政府不得不提高年金提取年龄、修改退休政策。同一时期,日本日均寿命大幅提升。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日本经济腾飞,日本人均寿命增加到76岁,社会老龄化程度也日益严重,2008年日本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达到22.2%,2009年国民年金参保者和养老金领取者的比例下降为1.8:1,使得日本在2012年年度预算中由国家承担的养老金缺口高达2.6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157亿元。国家福利养老事业的发展遭遇瓶颈使得日本政府不得不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商业养老产业,随着日本政府允许社会力量进入护理服务行业,日本商业养老产业逐渐得到发展。
(二)日本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延伸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日本政府在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延伸中的政府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养老政策法律进行设计、调整和充实
日本政府在商业养老产业链延伸中的规划设计主要体现在完善养老相关的法规政策上。主要的政策法规包括养老机构鼓励政策、老年住宅政策、老年用品政策、金融保险政策、老年就业政策。日本养老产业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人口结构老龄化,老年人需求相应增加,政府承担的社会福利性事业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于是政府对老年人福利政策进行调整,鼓励民间发展福利事业以应对老龄社会的多种福利需求。人口老龄化客观上为日本老年商品及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作为一个新兴的细分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很多商业机会。企业依照市场机制,通过竞争促进发展是老年商品市场的主线。政府从保证安全和卫生出发,制定标准、准入条件等规则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良好的福利政策和有所倾斜的经济政策则可以间接推动老年商品和市场的发展。日本养老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划。
(1)养老机构鼓励政策
图2-5 日本政府在商业养老产业链延伸中的主导作用
1974年日本厚生省公布了《收费养老院设置运营指导方针》,建立了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该方针对养老机构的属性、设施标准、人员配置和优惠贷款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养老机构每年向政府提交报告,接受政府监督。为鼓励养老机构的发展,日本政府还制定了金融贷款支持政策。日本养老机构无论是福利性还是营利性,只要入住人数达到一定规模(通常为50人)并符合《收费养老院设置运营指导方针》的基本要求,均可享受政府金融的长期低息贷款。福利性养老机构的贷款额度为最低注册资本的70%~80%,年息2.5%~3.5%,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贷款额度一般为最低注册资金的30%~70%左右,考虑到营利性法人必须纳税,其贷款年息享有更大优惠,为2.5%。
(2)老年住宅政策
从1972年起,日本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老年人的居住需求,对老年住房的改建予以扶持。1986年公布的《长寿社会对策大纲》,从住宅、建筑和城市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保障老年人居住需求。为推进老年人住宅的发展和居住环境无障碍化,1994年实行了《中心建筑法》,1995年制定了《高龄化社会对策大纲》,鼓励官办、民办在社区建立养老服务机构。2000年起公布实行了《无障碍交通法》以及《老年人居住法》等,对老年住宅进一步强化重视。2011年4月颁布了《确保高龄安全居住相关法律调整案》,由国土交通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管理借护老人住宅的建设。与护理、医疗部门一同创设“服务型高龄者住宅”的登记制度,对此类住宅提供特别税制、低息贷款及补助等优惠政策。倡导改建节能环保住宅的同时,对无障碍设施住宅的改建同样提供补贴,以满足高龄者对特殊住宅的需求。设施功能齐全、常态化的居住环境以及多样化的服务为老年人构筑了安定的、可持续的良好居住环境。
(3)金融保险政策
反向抵押贷款被认为是日本这个高龄化社会不可欠缺的金融产品。日本2006年通过了《骨太方针2006》,把反向抵押贷款同“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鼓励高龄者先采用倒按揭方式融资,在仍然无法维持生计时才切换到“生活保护”制度中。现在日本融资机构根据现实需求以“老后安心信托”“充实人生”等名称推出了该类产品。到目前为止,日本尚无寿险公司参与反向抵押贷款。寿险公司不参与的主要原因在于,“以房养老”模式相对保险公司运作方式差别明显,尤其是寿险公司一般经营长期寿险产品,对寿险资金运用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以房养老”模式虽然与年金给付方式相似,但由于该方式采用的是长期借贷方式,经办机构要长期垫付资金,只有当合同满期(一般为借贷人亡故之时)才能最后清账获取属于其的利益,这与银行借贷业务更为相近。如果把借贷业务称为“本利逐渐回收方式”,那么“以房养老”模式只是变相为逆向贷款,可以称其为“本利最后回收方式”。由于“以房养老”与保险行业经营方针略有距离感,并且寿险公司经营无法承担在没有保费来源、贷款期限中没有任何利息收入情况下,将款项长期借贷出去,而真正收益只能在合同期满时才能最终实现的经营风险。因此,日本寿险行业目前基本不涉足“以房养老”金融服务。
2.引入社会力量缓解养老产业发展困境
宏观经济的下滑和人口机构的变化促使日本政府引入社会力量缓解养老产业发展困境。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老人护理服务领域中开始允许社会组织介入并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从2009年5月1日开始,社会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令对业务进行整顿,并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日本政府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产业缓解了国营养老机构不足的问题,不少社会力量开始进入养老护理服务产业,根据1990年厚生劳动省的调查数据表明,已有社会力量投资的收费型护理养老院达到280家。借助这一政策环境的改善,寿险公司以股东的形式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的模式参与到养老地产项目。1980年成立的专门经营高端养老地产的SunCity株式会社其股东就包括第一生命保险、富国生命保险等保险公司。此后,日本寿险公司开始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经营养老机构。根据日本主要上市保险公司年报显示,截止到2012年,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自营三家养老机构,索尼人寿保险公司也以收购私营养老机构的方式投资养老地产达11家。
3.调整监管政策,创造适宜养老产业链拓展的环境
日本自1996年4月修订《保险业法》开始打破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允许保险公司和财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进入相互领域;1998年12月实施的《金融系统改革法》及进一步修订的《保险业法》允许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相互经营对方业务,保险公司及银行可以参与破产重组;2000年5月,再次修订的《保险业法》允许保险公司和银行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对方业务。从而日本金融业开始完全混业经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为保险公司等布局养老产业拓展了空间,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开展信托业务、经营不动产。
(三)日本寿险公司涉及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延伸的基本情况(www.daowen.com)
日本在十多年前就已步入老龄化社会。1995年,65岁以上人口中老龄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4.5%,2007年突破20%,达到2600多万人。预计到2050年日本老龄人口将超过30%,进入超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出现了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和生产的老年商品。
老年人的增加,推动了老年商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的完善和发展,并形成了老年商品市场。目前,日本老年商品市场通常分为老年住宅市场、养老医疗市场、运动休闲市场、金融市场、食品市场、服装市场等。以往老年商品主要局限于衣、食、住、行方面,但近年来,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产品不断涌现。按照日本老年服务振兴会的分类,老年服务产品可以分为家庭护理、家庭洗浴、送餐服务、老人搬运、老人用品的租借和销售、老人临时寄养、养老培训、投诉和信息提供、紧急呼叫服务、收费老人院、老人公寓、老年住宅建设与装修、金融保险商品、老年读物、老年教育、旅游等十七个门类。2001年,日本养老产业规模已达39兆日元,预计到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55兆日元[1],占2012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32.57%。目前,日本寿险公司参与养老产业主要集中于住宅、护理、金融等产业。
表2-4 日本老年产品服务于相关产业之间的关联性
资料来源:[日]公岛洋等.社会福祉动向——2000[M].东京中央法规出版社,2000年版.
1.日本寿险公司布局投资养老机构
2009年日本养老护理市场的整体规模达到4兆2000亿日元(约2872亿人民币),2010年的整体规模超过7兆9000亿日元(约5403亿人民币),同比增长88.10%,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15.2兆日元。巨大且持续的市场需求刺激了资金的流向,寿险公司也积极参与投资养老机构。日本施行的介护保险制度带来了老年产业旺盛的需求。此外,自2006年以来,日本根据《特定设施入住者生活护理规定》严格限制每年新增的收费养老机构数量,使得新建养老机构的成本大为增加;大量资金雄厚的企业涌入养老产业,拉动了市场发展,而原先进入市场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条件,出现了诸多破产的情况。养老机构破产为寿险公司提供收购契机,寿险公司以股东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的模式参与到养老地产项目。成立于1980年的专门经营高端养老地产的SunCity株式会社其股东所涉及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地产开发商、酒店等,依靠股东自身资源,解决了融资、运营服务提供等产业环节的需求。第一生命保险、富国生命保险都是该公司的股东。
此外,日本寿险公司也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经营养老机构。2012年,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全资收购了私营养老机构Sunvenus Tachikawa,目前自营三家养老机构。据索尼人寿保险2012年度公司年报显示,公司以收购私营养老机构的方式投资养老地产达11家。
2.日本金融机构普遍不参与反向抵押贷款
日本高福利的介护保险制度和国民年金制度在日本经济发展陷入瓶颈时开始显得力不从心,尽管日本政府对现收现付的年金制度进行多次改革仍旧无法改变年金系统长期亏空的局面。在此背景之下,日本政府开始推行两种形式的“不动产担保型生活资金”,其一是由政府直接贷款给借款人,其二则是由金融机构贷款,设计金融产品并销售。然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甚至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反向抵押贷款金融产品上都不太热衷。日本最早于1981年引进反向抵押贷款,最早由部分学者积极倡导,但在推广时被当局以“不符合当地风俗民情”而多次拒绝。直到2002年,日本政府迫于国民年金亏空的压力,才由政府开始推广反向抵押贷款,然而从民众到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金融机构均反应冷淡。据日本学者的统计,自1981年反向抵押贷款引入日本的20年间仅有100件反向抵押贷款的案例。
日本“以房养老”倍受冷落的原因除了文化因素中所涉及的“遗产观念”“土地观念”之外,建筑物的折旧甚至损毁是日本寿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不愿参与反向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根据日本1998年修订后的《建筑基准法》,日本住宅混凝土结构建筑的折旧年限缩短为47年,木质结构的建筑物折旧年限仅为22年。折旧年限的缩短使得被抵押房屋的价值出现一定缩水,另外考虑到日本经济的不稳定环境和地震频发的自然环境,日本金融机构普遍不乐于长期持有住宅类的抵押品。另外,日本人均寿命不断提升,长寿风险难以控制也使得反向抵押贷款不被金融机构所接受。
3.日本寿险公司与信托银行共同开发人寿保险信托产品
日本中央三井信托银行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的日本子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了名为“支援安心生活的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由信托银行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寿险信托产品则是市场需求和日本金融监管政策放松的共同产物。
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也称为保险金信托,其特点是在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基础上,附加了信托的灵活交付财产功能,该产品具有人寿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寿险信托与普通养老保险或年金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在日本的普通养老保险或年金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是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来领取。在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仅限于家属或法定继承人。而领取方式也一般限制在一次性领取或以年金方式领取(分月领取)。而寿险信托是以“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死亡保险金”为信托财产,可以按照客户的特殊需求量身定做,以满足投保人的各种信托需求。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为保险金受益人,信托财产仅用于特定用途如教育经费。
以安心信托为例,日本的人寿保险信托基本呈现如下结构:
(1)投保人首先在保德信保险公司投人寿保险,主要为终身寿险和养老保险。
(2)投保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将人寿保险中的死亡给付金作为信托财产与中央三井信托银行签订信托合同。
(3)信托财产不受法定继承的影响。在信托合同中,信托投保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或指定信托财产的方法和具体指定受益的对象。较多的约定情况多为将保险金指定用于子女的教育花费或将保险金指定用于支付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配偶。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死亡,信托合同始生效。中央三井信托银行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由银行代领保险金,并开始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并可以将资产投放到金融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
(5)所有的费用均发生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投保人投保“安心信托”签订信托合同时,需要缴付5万日元的手续费。而当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领取到死亡保险金时,需要投保人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支付100万日元的手续费。其他费用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另外结算,避免了产品过于复杂。
该产品作为日本寿险公司延伸寿险产业链的尝试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1)手续费过于高昂。尽管寿险信托兼具保险、信托和避税甚至避开法定继承的功能,但是在现有的产品设计中,投保人及其收益人需要向寿险公司支付105万日元,使得该产品实际上成为为少数富裕阶层设计的专业理财的新产品。
(2)市场接受度或有待时间验证。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确实能满足一部分具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群体。但是,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具有这种特殊的需求。至少在短时间内,消费者市场尚需时日加以培育,待保险金信托更具灵活性、便利性时,才可能被市场所接受。
日本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的延伸建立在国家福利养老事业的基础之上,以政策变更为突破口,以日本当局允许社会力量进入护理服务行业为标志。日本商业养老产业链随后的发展也表现出政府主导的色彩,如制定各项行业标准规范产业发展,修订老年退休政策保障老年人的收入。日本养老产业链延伸的过程中,市场力量驱动也渐为明显,如日本寿险公司与信托银行共同开发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这一趋势也是建立在调整保险监管政策引导保险业与养老产业融合的基础之上,现阶段日本商业养老产业链的延伸仍旧以日本政府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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