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国际比较研究

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国际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以房养老”方面“以房养老”又称老年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国外对反向抵押贷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可行性、保障功能研究以及风险研究。(二)长期护理保险方面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深入发展的冲击,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应对老龄化问题的一项战略措施。长期护理保险以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制度最具代表性,同时国外学者以不同的视角对长期护理保险做出了定量与定性的研究。

商业养老保险产业链国际比较研究

(一)“以房养老”方面

“以房养老”又称老年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国外对反向抵押贷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可行性、保障功能研究以及风险研究。

1.“以房养老”具有一定的需求空间,但是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界就开始探寻能否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方式支持养老,支持的一方Yung Ping Chen(1970)认为,在美国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方式既有必要性又具可行性。Katsura,Struyk和Newman(1989)调查发现,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方式在拥有私人住房的老人中间具有较高市场空间,大概将会有10% 的老人有意愿参加。David W.Rasmussen,Isaac F.Megbolugbe和Barbara A.Morgan(1995)认为,“以房养老”需求的动机源于生命周期动机,即老年人想要获得与年龄相当的财富和资产管理,并通过房屋财产化来增加流动财富;反对一方认为,“以房养老”市场前景未必光明,Weinrobe(1987)认为只有老年人收入与房产价值比例很低且无子女照顾时,才会被迫选择“房子换养老”。Feinstein,Jonathan & Daniel McFadden(1989)也提出,遗产动机、不确定性寿命、健康状况、医疗支出、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市场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市场需求。受金融和住宅市场体系的限制以及实践滞后的制约,国内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曾祥瑞、胡江涛(1995)最早引入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概念,并介绍了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状况。孟晓苏(2002)认为随着住房体制改革,在养老金缺乏但拥有住房的老年人中开发此寿险险种是很好的选择。杜娟、陈茗(2003)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定义为“住宅期货”,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所需的基本条件。阎春宁、祝罗骁等(2011),刘大唯、左晴(2011),罗莉、王亚萍等(2012)分别通过在上海、广州、武汉调研发现,超过半数居民愿意接受以房养老。刘嘉伟、项银涛(2005),张仕廉、刘亚丽(2007)认为国内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滞后、房地产评估业不成熟、借款人信用增级问题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办的积极性。李绍光(2006)则关注了制度运行成本和消费者个人财富损益缺乏效率带来的影响。范子文(2006)、周永锋(2010)认为我国的土地制度、居民消费习惯、金融业分业经营和风险分担机制的缺乏是我国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所需要克服的特殊困难。

2.“以房养老”带来老年收入水平的提高

得到了多位学者的数据证实,Jacobs(1982)基于实证分析得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帮助约1/4的老年房主脱离贫困线。Venti,Wise(1990)研究结果表明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使消费比例增加10%。Mayer 和Simons(1994),Nandi née K.Kutty(1995)认为老年房主可以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提高至少20% 的月收入或使老年家庭的贫困率降低3个百分点。Olivia S.Mitchell和John Piggott(2004)就日本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在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情况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促进老年消费,但需要政府给予相关税收减免、改革房地产市场、建立再保险制度等支持。Benjamin A.Neil和Brian A.Neil(2009)支持了这一观点,提出随着婴儿潮时期出生人口达到退休年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将成为提高消费水平、得到稳定现金收入的理想选择。柴效武(2004)提出了“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的理念。曾庆芬(2006),张秋虹(2007),朱劲松、陈欣(2008)等认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提高了住房的流动性,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存在积极作用。

3.“以房养老”存在一定风险

Christopher J.Mayer 和 Katarina V.Simons(1994)认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主要受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交易费用很高,难以达到规模效应。Miceli和Siemens(1994),Boehm和Ehrhardt(1994)、Klein和Sirmans(1994)等学者认为,“以房养老”使参与人更少进行房屋维护,除了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资产风险外,提前还款风险也需要金融机构重点防范。Thomas Davidoff和Gerd Welke(2007)认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主要面临的是老年人长寿风险,但长寿风险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即大量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进行控制。柴效武(2003)认为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的风险会影响项目开办机构的积极性。鞠海峰(2010),陈欢(2010),张鹏、王慧丽(2011)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的风险进行系统研究后认为,寿命风险、房屋价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费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支付风险、价值观风险等都是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方式的主要障碍。李时华(2007)通过分析老年人有效消费需求的影响因素及我国南京留园老年公寓“以房养老”的实践,提出我国应努力改善社会环境来促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赵嘉佳、张凤华(2008)也认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产生必须优化市场机制、消除社会质疑。张怡(2007)、牛清霞(2012)探讨了我国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方式、流程及运行模式。傅鸿源、孔利娟(2008)认为我国以房养老模式将经历政府主导的萌芽期、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发展期,最终向金融机构主导的成熟期过渡。

(二)长期护理保险方面

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深入发展的冲击,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应对老龄化问题的一项战略措施。长期护理保险以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制度最具代表性,同时国外学者以不同的视角对长期护理保险做出了定量与定性的研究。

1.长期护理保险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空间

Meiners(1983)认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在家庭护理费用方面的支出。Rivlin,Wiener(1988)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H.J.Smoluk(1989)利用Brookings-ICF融资模型揭示了长期护理保险将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空间。Sheila Rafferty Zedlewski和Timothy D.Mcbride(1992)认为由于老年收入将随着退休而减少,长期护理保险应设计较低的保费,并面向低收入人群。Frank A.Sloan和Edward C.Norton(1997),Schnepper(2001)详细论述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及增收功能。Gordon(2001)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可以扩展到雇主和雇员之间,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主要员工的一种间接手段。Anonymous(2002)谈到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定位应是老年群体,特别是50岁以上的中产阶级。NagiaS.Ali和PhD.RN(2005)认为独居、患慢性病的老人、预期寿命较长的女性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较高。荆涛(2006)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医疗费用攀升,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潜在市场将非常可观。苏永莉(2007)、郝乐(2010)、范娟娟(2011)认为观念因素、人口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替代效应四个方面是影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需要的主要原因。

2.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受道德风险、替代工具、风险意识、家庭收入等因素的影响,应构建适合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Arrow(1963)最先定义了道德风险,发现如果医疗费用由保险来负担,那么被保对象就会消费更多的医护服务。Sloan,Norton(1997)和Jennifer M.Mellor(2001)认为公共保险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挤出效应也是影响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原因之一。Helen I.Doerpinghaus和Sandra G.Gustavson(2002)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国家医疗补助开支越低,长期护理保险的渗透率越高,但长期护理服务的质量与保险市场没有显著的关系。Jeffrey R.Brown和Amy Finkelstein(2007)、R.Brown和Amy Finkelstein(2009)通过调查统计分析发现,保费高于公允水平、国家医疗补助制度的替代影响了长期护理保险需求。Tian Zhou-Richter、Mark J.Browne和Helmut Griindl(2010)发现老年人的成年子女的风险意识越高,购买或鼓励父母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可能性越大。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与成年子女的风险意识有很大关系。汤文魏(2005)认为长期护理保险的消费以高收入家庭为主,大多非本人购买,家庭因素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影响较大。孟诞(2007)利用Logistic模型证实,经济能力、社会保险及其他商业健康保险的持有对长期护理保险存在显著性影响。但荆涛、王靖稻、李莎(2011)利用对数线性模型发现居民人均收入、利率、通货膨胀对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影响并不显著,社保支出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不构成挤出效应,相反该支出每增加1%,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就增加0.1222%。邹晓菲(2005)分析了长期护理保险在全球的发展趋势后,对政府、保险企业、护理机构以及家庭四个经济主体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定位分析。余涛(2005)、荆涛(2010)指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三步走设想:第一步,采取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第二步,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第三步,政府强制性全民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朱铭来、贾清显(2009),黎建飞、侯海军(2009)认为现阶段我国应当建立以老年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三)人寿保险信托方面

1.人寿保险信托是具有避税功能的理财工具

Orville F.Graham(1983)提出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有价值的理财规划工具,与人寿保险单直接赠与比起来,它所具有的避免联邦遗产税的特征已成为遗产规划工具的首选。Kenneth Black.Jr.,Harold D.Skipper.Jr.(1999)认为人寿保险信托在具有人寿保险功能的基础上可以毫无损失地提供现金。张瑕瑄(2007)对比了美国的保险金分期给付选择权与禁止挥霍信托两种制度,凸显了保险信托存在的价值。邢成、张雅楠(2003)从信托公司的角度对保险信托产品的前景进行了阐述,提出我国信托公司应抓住契机,加快与保险公司与信托业战略合作进程。刘向东(2004)则主要从保险及信托业各自的职能特点出发,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信托业和保险业的互动发展关系以及其结合的必要性与优势。

2.发展人寿保险信托涉及法律投资、税收等方面,应谨慎实施

Sebastian V.Grassi.Jr(2003)先是肯定了人寿保险信托的价值,同时提醒由于其不可撤销,应谨慎实施,并建议应增加产品本身的灵活性以应对税法的改变。我国台湾地区对人寿保险信托的研究也比较重视,潘秀菊(2001)在其著书中对人寿保险金信托制度在美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做了开拓性阐述,探讨了寿险业兼营信托业的可行性,认为寿险业兼营信托更能获得委托人信赖,也可以避免委托人另找信托受托人的麻烦。吴玉凤(2001)关注了保险信托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变更以及从监护人之无权代理、加强保护受益人等问题。林显达(2004)剖析了当前台湾地区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以及优缺点,认为信托投资公司分支机构不足会影响资金来源,并且从业者应坚守忠实诚信与稳健经营的原则,才能加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蔡岳泰(2004)将人寿保险信托的经营与税务制度结合起来,讨论了人寿保险信托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税务问题,认为自益信托可免除税务上的问题,但受托人可随时终止信托契约,反而无法确实保护信托受益人,他益信托方式更具可行性。刘涛、林晨(2008)则比较支持我国建立“保险中介”型保险金信托制度,保险客户作为保险投保人和信托业务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受托人,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人。刘永刚(2010)认为我国的人寿保险信托可以采用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或者由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

(四)企业年金方面

1.企业年金是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

Gudmundsson(2001)对冰岛的养老保障体系做了系统的介绍,研究表明冰岛实行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在显著增加养老金替代率的同时,对冰岛居民储蓄不具有明确影响。邓大松、刘昌平(2003)从基金管理方式等方面探讨了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指出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子制度。杨燕绥(2003)提出企业年金有利于吸引人才、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减轻政府负担。苟丽娜(2008)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亟待解决的四大焦点问题是明确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定位、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信托型企业年金运行模式和健全综合制度保障。

2.企业年金的发展受税收制度、法律及监管环境和基金管理水平等多因素影响

Herbertsson(2006)详细介绍了冰岛养老体系,提出冰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产累积的特征能够保障即便在高抚养比的情况下,养老系统资金依然充足,不需要通过提高税收支持养老金系统的正常运行。Nedelut和Ungureanu(2010)研究了多个非欧盟国家的强制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大部分国家采用总收入作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选择增长的缴费比例,并要求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年金缴费。郑秉文、孙守纪(2008)通过对澳大利亚、冰岛和瑞士三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提出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不仅可以实现全面覆盖,而且在保障养老金制度可负担、可持续和稳健性的同时,较好地实现了充足性的目标。朱孟楠、喻海燕(2007)概括了日本不同时期企业年金发展的特点,通过比较借鉴,从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完善法律、制度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建议。郑国慧(2007)介绍了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基础、现有立法状况,并通过理论和国际经验分析,提出了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推进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等措施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设想。冯倩(2012)提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运用两个精算模型估算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采用EET模式的经济成本,并结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益论证了EET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邵爽(2013)提出不同的国家投资监管模式的不同会影响养老金的风险收益模式,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控制策略进行比较借鉴,建议我国改革单纯的数量限制型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并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建立第三方担保。

3.寿险公司应发挥产品研发和渠道广泛等优势,拓展企业年金市场

王建国(2003)分析了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的竞争优势,如较强的精算和风险管理能力,满足多样化和灵活性需求的产品和丰富的销售经验和客户资源等。刘佳(2005)重点分析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及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出企业年金必须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并进一步指出发展专业化养老金公司能更好地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李亚青(2007)对寿险公司发展企业年金业务进行了SWOT分析,并探讨了在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下寿险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竞争与合作策略。杨寅(2013)从政治、经济、社会三个维度探讨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并针对寿险公司的经营特点提出了差异化战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及试点捆绑型的“一站式”管理模式等发展策略。

(五)“管理式医疗”方面

1.“管理式医疗”可以有效地控制信息不对称,降低医疗成本

Gield(1999)将管理式医疗定义为医保机构、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形成的一系列用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契约安排和管理手段。Arrow(1963)认为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复杂性、私密性、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不确定性)使其成为医疗服务行业市场失灵的根源。Fuchs(1978),McGuire(2000)研究了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供方诱导需求”使医生基于自身利益追求而过度医疗。Ehrlichand Becker(1972)认为道德风险不仅存在于医方,而且存在于患方,参保人员患病后,会因为不承担或只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可能消费更多不必要的医疗服务。Akerlof(1970),Arrow(1985)认为两类风险合力助长了医疗费用上涨,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Zweifel和Manning(2000)认为这一问题的结果是营利性的商业医保机构只能实行产品差异化战略,推出给付节俭但保费低廉的保险产品吸引健康人群,同时推出给付水平高但保费高昂的保险产品吸引高风险人群,其结果是市场被过度细分,风险共济能力下降,反过来进一步推高保费。子荫、周洁(2000)提出美国购买式管理式医疗体系更符合消费者控制医疗费用的需求,也迫使保险公司建立起更为可靠的医疗服务的系统。梁晶(2002),黄炜、申曙光(2002),王琬(2007)都对美国早期管理式医疗体系的发展进行了详细介绍,提出我国应当利用这一监控机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张亚东(2003)从代理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研究角度提出,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考虑医疗与保险公司的纵向一体化。(www.daowen.com)

2.我国“管理式医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李琼等(2003),骆逸民(2003),曾卓、李良军(2003),沈喆颋(2004),方刚、杨波(2005),田建湘(2005),廖淑蓉(2007)等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道德风险控制角度研究,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以收购或参与股权形式,或成立独立的健康保障组织,为被保险人提供或安排健康医疗服务。之后国内学者更多地关注以管理式医疗方式建设我国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体系。席友(2009)认为商业医疗保险产业链中的保险公司要有产业链思维,利用协同关系达到长期合作、信任与高效的关系,不断完善对医疗机构、保险中介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约束,加强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信息沟通。杨星(2009),朱铭来、奎潮(2009),阎建军(2010),张大龙(2010),张涛、袁伦渠(2013),陈心颖(2014)等对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式医疗发展,提出了在政策支持、法律完善、医疗服务提升等方面相关政策建议。

(六)养老护理服务方面

1.养老护理服务需求和养老方式受到收入、健康、性别、城乡等多因素影响

Branch L.G,Greenberg,Evashwick,Krauce,McCoy,Shapiro等人(1982~1989)分析了经济状况、身体情况及家庭情况等个人因素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Harrington.C,Wolf R.S.等人(1987)则接着分析了政策和社会因素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因素,发现女性、年长、身体机能差的老年人更愿意选择机构养老方式。但James D.等(1998)对3837名老人的调查研究发现,有政府医疗救助计划的费用支持、子女人数少、无配偶、生活不能自理及男性老人更倾向入住付费养老机构。Kinney(1996)认为身体健康状况及收入是影响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因素。Bettina Meinow等(2006)也证实了收入影响的重要性。国内对建设养老机构的研究与国外的研究结果类似。韦璞(2003)利用调查数据分析发现社会养老保障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导致老年人不同的城乡养老模式,城市老人倾向于依靠退休金养老,农村老人依靠子女养老,但城市老人和农村老人都偏好居家养老。宋宝安(2006)发现95%的老年人更愿意选择共同或独自的居家养老模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婚姻、居住地、健康状况、职业类别、家庭关系,都对老人选择何种养老方式有影响,但家庭收入情况与养老意愿无关。相反赵迎旭等(2006)对1767位65岁以上老人开展调查发现,发现经济状况的好坏是影响老年人是否选择机构养老的决定性因素,倾向于入住养老机构多为经济条件好的老人。初炜等(2007)调查也证实了年龄较大的、家庭收入越高的老人较青睐机构养老。董沛和苏丽惠等(2010)、韦云波等(2010)在保定石家庄贵州等地做了类似的调查,发现大部分老人更愿意选择社区或就近养老,丧偶、高龄老人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

2.社区养老服务更受老年人青睐

Lehto,Moss,Rostgaard(1999)认为西方文化中父母与子女分开居住十分常见,因此社区有必要在照顾老人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Sherry Anne Chapman(2002)也认为与机构照料相比,社区提供的照料服务对于居家老人来说是最便利、最适宜的方式,社区照料的相对集中性可以极大地降低养老成本。Jenkins(2001)认为社区养老服务还能增强老人的社交联系,使老人的归属感得到加强。Turrell等人(2001)发现英国当时的养老护理服务存在着服务标准不明确、专业护理人才缺乏、服务水平低等问题。Walmsley,Rolph(2001)认为政府应当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完整统一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家庭照料和社区照料紧密结合、相互补充,以提升服务的完善性与水平。王莲青(2006)、李川渝(2007)认为社区养老服务应该涵盖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医疗健康保障服务、社会生活等内容。杜本峰、沈航(2008)利用统计资料分析失能老人的急剧增多将使社区就近的专业化护理服务需求增加。

3.政府在建设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应起主导作用

Hillel Schmid(2004)认为要建立这一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路依婷(2007)认为为了保证社区养老服务质量,需要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体系,约束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为,以达到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目的。孙慧峰(2010)提出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应当是管理者、监督者和推动者,而不是具体执行者,其职责是倡导示范、发布规划、政策扶持、监督评估、整合资源。彭嘉琳(2007)、敬乂嘉(2009)认为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明晰的管理体系、政府完善的宏观调控政策。

(七)养老地产投资方面

1.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丰富了投资渠道,提高了投资收益

国外对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研究,是建立在Markowitz(1952)的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基础上的,多元化投资渠道有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规避风险,提高收益。Baker和Collins(2003)对1900~1965年间英国寿险公司资产组合构成做了研究,发现早期寿险公司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随着时间推移,固定收益债券比重不断下降,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不断增加,投资趋于多元化。OECD(2000)数据表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寿险公司1998年内的资产组合中,不动产投资已经占了相当大的比重。Davis和Steil(2001)对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德国、日本等十几个国家的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表明,不动产投资带来的回报约是6.5%,仅次于股票和国外权益投资,远高于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抵押贷款等。Liu等(1990)、Mei和Lee(1994)的研究表明,不动产投资确实会拉长整个资产组合的回报期,但也会带来较高的溢价收益。Goodfriend等(1995)在研究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时提出:寿险公司在优化组合时,应当注意考虑承保风险、责任准备金的久期和质量、资产负债匹配、商业策略和财务弹性等。

2.REITs投资是投资不动产的主流方式,获益较高

国外对不动产投资的主要方式是REITs投资,Ronald C.Clute,Don P.Holdren,George E.Moody(1988)对比共同基金、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和REITs,发现REITs长期投资收益高且稳定。Edward F.Pierzakde(2001)提出REITs可以给地产投资机构带来税收优惠。我国也对REITs投资进行了关注,刘宇(2011)、韩莹(2007)分析比较了美国和亚洲的REITs,对我国发展REITs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运作模式规划。何金卫、姜婉婧(2008),敬夏玺、汪洋(2010),吕焕(2012)分析了房地产通过REITs投资的优势及方法。张领伟、李海超(2009)认为REITs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一个重要方式,其非关联性、高流动性、高回报率的特点正好切合了保险资金对投资的要求。丁铄(2009)对REITs模式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蒋君(2012)则从法律方面提出了对REITs的规范。

3.养老社区需要多元化服务体系

Krout,John等(2000)和Erickson(2002)指出养老社区配套服务离不开保险理赔、银行等金融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Parry R.(2004)认为养老社区建设可以和老年教育机构进行合作;Cutchin,Malcolm(2010)和Resnick,Barbaraet al.(2011)提出除了看顾、医疗、护理方面的养老服务非常重要之外,养老社区还应当开办老年社会文化活动,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Ayalon,et al.(2013)认为养老社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年人的孤独情绪,但并不是十分成功,居家养老可能是更人性化的养老方式。孙秀娟(2011)、王秀芸(2012)、郭旭(2013)认为养老地产具有产品设计特殊、服务多元、投资规模大、参与主体多等特征。

4.目前我国养老社区投资的模式存在多种问题

国内对寿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的研究更为微观,较多关注如何投资、运营、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方面。李静(2006)认为我国地产开发模式接近于香港的全能式,但向美国的市场主导式发展是必然选择。雷荣(2010)研究了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能釆用的投资模式,有全资模式、股权合作模式、股权投资模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模式及发行类不动产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模式五种模式。王忠(2011)关注了养老地产开发过程,认为开发公司应当注意土地获取方式、房屋销售模式、营销模式、服务模式及区域选择等。徐文杰(2011)以寿险公司为投资主体,分析了养老地产的主要盈利点在于土地及房地产开发、物业增值、物业租金、配套服务、管理收入。郑志华(2012)认为结合养老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为老人融资是适当的运营模式。徐瑜阳(2011)、张冬冬(2012)认为目前我国养老地产投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开发定位不准,政府支持不足,如何开发、如何运营、如何盈利不清晰等问题。杨志浩(2012)认为当下融资路径狭窄,银行贷款难以获得,股市融资大门难开,民间融资成本高,基金投资尚不成熟,开发养老地产的配套市场环境不佳。潘素侠(2013)、张雷(2013)认为保险公司与房地产商的优势结合是未来的开发方向。

(八)社区养老方面

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因受到人口老龄化、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其功能逐渐降低,致使我国养老矛盾日益突出。因此,社区养老服务应运而生。目前,各地区的社区养老实践呈现多元化趋势,社区养老成为了研究热点,国内外学术界针对社区养老服务问题已展开激烈争论。“社区养老”在国外通常被称为“社区照顾”,这一理念最先由英国提出,其产生是源于崇尚人道主义的英国社会对机构照顾的质疑,并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在合适环境中养老”这一理论。从此之后,西方各国纷纷效仿。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一模式逐步走向成熟。

1.社区照顾内涵的讨论

巴利(1994)将社区照顾划分为“在社区内照顾”与“由社区照顾”两种方式。“在社区内照顾”指的是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在社区建立一个小的、专业的服务机构,并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治疗和服务设施、技术和程序,以提供更人性化的社区照顾服务。“由社区照顾”指的是由家人、邻居和社区志愿者提供的非专业服务。此外,有英国学者按照实施策略方式将社区照顾划分为“在社区内施行照顾(Care in the Community)”“由社区来负责照顾(Care by the Community)”“对社区进行照顾(Care for the Community)”三种模式。史柏年(1997)把社区照顾描述为以正式与非正式的形式向老年人提供的帮助及支援,其中包括志愿者服务及社区支持网络,使老年人能在舒适熟悉的环境下安度晚年,这种社区照顾是一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的一种照顾模式。乔志龙(2008)将社区养老看作社区工作人员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用正式及非正式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专业及非专业老年服务相结合的模式。

2.社区照顾的分类

亚当·帕菲(1999)按照供给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将社区照顾分为非正式护理和正式的护理。正式护理是指由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非正式护理是指家人、邻居向老年人提供的情感服务。莫罗尼(1998)依据服务的载体性质,把社区服务划分为工具性服务和情感或认知服务。Sidney Katz等在1963年通过建立基本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来测量老年人生活的自理能力,由此来判定他们的健康状况。随后M.P.Lawton与Brody.E.M又建立名为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的量表,其作用在于可以判断更为复杂的健康状况等方面。1978年,美国杜克大学的“Duke OARS功能评估方法”是整合上述两个量表的一种新方法,将基本生活活动以及工具性日常活动合并为一(Morrow Howell和Proctor,1998)。陈永生(2008)认为,社区养老服务以多样化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主要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就业服务及法律援助服务等。其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及社会机构养老的缺点,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有效降低养老成本,合理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晋凤(2010)认为社区养老服务的一大特点是其可满足老年人的多方位需求,主要包含物质经济上的供给需求、生活照顾及护理需求、精神需求以及医疗保健需求,这往往是传统家庭养老及社会机构养老所不能提供的。毛满长、李胜平(2010)提到,社区养老服务的质量相对较高,其服务人员具备家政服务、康复医疗护理等专业知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基本需求。另外,由于其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可以针对不同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3.社区照顾参与主体的讨论

哈耶克(1997)用新自由主义论强调发挥市场机制在提供养老服务的作用,反对政府过度干预的同时,也强调慈善组织对社会福利的重要作用。其实现路径有两种:一是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以此来鼓励私营部门,二是采用现金或购买优惠券补贴私营部门,提高社会福利服务的效率,并希望控制总社会福利支出。约翰逊(1994)认为社区养老服务是一种政府责任,政府有义务向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这种服务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非营利行为。因方特、阿里斯蒂亚、温杜拉加(2000)在探讨智利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时认为,政府应鼓励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及更多的私人部门来承担养老金供给责任,由政府制定监督标准及出资,来提高老年人对公共社区服务的满意度。

我国较国外而言,对于社区养老服务的研究发展较晚,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学者从多种角度对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责任与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蒋正华(2005)基于政府角度,提出了政府理应是供给公共服务的主体,向老年人提供公平的养老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的一切养老资源,减缓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对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影响。张丽(2005)提出建立政府采购养老服务供给创新机制的必要性,认为政府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选择性地购买养老服务,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市场,运用市场充分资源,促进福利机构或第三部门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然而,我国大部分学者普遍认同包括寿险机构在内的企业等社会组织以及家庭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重要性。邓国胜(2001)基于多元主体供给养老服务的角度进行阐述,适应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养老服务体系是完全依靠政府及家庭这两大主体的,然而目前趋势逐步演变为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家庭四大主体的格局。贾晓九(2006)表示,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必须强调供给主体的多元性,改变以往的单一主体模式,拓宽投资渠道,将政府、企业(寿险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力量聚集起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参与积极性,鼓励并引导社会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建立多层次主体相结合的发展机制为目标,实现投资的多层次及多渠道。赵小艳(2008)指出政府应减少对养老服务供给的过多干预,并且运用哈耶克及弗里德曼的新自由主义论进行分析。实践中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政府向提供养老服务的包括寿险机构在内的私营部门提供税收优惠制度,或者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以此控制我国养老服务总支出,同时大大提高养老服务的供给效率;第二种是向老年人发放由政府提供的现金券或服务购买券,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各类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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