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法律的利益调整状况,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大致有以下几项:
(一)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
个体利益的实现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利或损害。从道义上说,个体利益应当有利于社会;但从法律上说,实现个体利益的最低法律要求是不损害社会利益。
(二)利益兼顾原则
需要区别的是:利益兼顾不是无原则的利益妥协,要反对利益兼顾名义下的任意曲解法律甚至背离法律。
(三)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法律承认利益差异的存在,同时,法律也采取适当的调节措施进行利益平衡。例如,通过税收多得者多收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异,为社会中某些弱小主体利益提供优惠条件和倾斜措施。
(四)少数利益报数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少数人的利益可以忽视,对少数人的利益的重视程度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指标。若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
(五)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
任何法律都会因为特定的必要理由而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这必须要有合理的界限和标准,它通常是指利益限制的程度要合理。在这里有两个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权时,若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时,尽可能采取最小的形式;“利益衡量原则”,在限制人权时,比较因限制人权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于失去的利益时方可进行限制,否则不能加以限制。另外,利益衡量还应当坚持法定标准,不能离开法律既定规范进行“衡量”。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就是背离法律标准而践踏当事人利益的。
(六)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当利益冲突又无法同时满足时,就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安排它们的次序与确定它们的重要性。这设计“利益估价”等价值判断问题,这是法学的核心问题。利益是个客观范畴,而不是主客体的统一体,更不是主体范畴。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利益的认识过程要通过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是主客体的统一体。任何社会活动以及反映它们的范畴都有人的意识参与,但它们并不因此而失去其客观性。利益可以形成客观意识,但它是意识以外的客观存在。
【注释】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82页。(www.daowen.com)
[2]郭道辉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206页。
[3]付子堂著:《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4]郭道辉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207页。
[5]有学者把利益划分为:按利益主体划分,横向的有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分;纵向的有中央与地方利益,整体与局部利益之别。就利益的质的规定性而言,有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之分,又有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伦理利益的差异,还有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新生利益与过时利益等区别。按利益的量的规定性划分,又有多数与少数利益、长远与眼前利益、根本与暂时利益、原生与派生利益、首要与次要利益,等等。它们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群体权利、法人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知识产权,等等。参见郭道辉《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209页。
[6]付子堂著:《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7]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8]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374页。
[9]以下参见http://cne.csu.edu.cn/wljs/cne_xia_cne/flxnew/11/11.4.htm。
[10]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即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立法者应当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消除有利无害、一本万利的幻想性选择。在表达利益要求时,决不可回避利益冲突。
[1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页。
[12]在人类社会对匮乏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利益差别,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律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这种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
[13]以下参阅了浙江大学《法理学》(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
[1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
[15]以下参阅了浙江大学《法理学》(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
[16]以下参阅了浙江大学《法理学》(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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