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分析:经营管理中的利益调控机制

法律分析:经营管理中的利益调控机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并不是创造或发明利益,它只是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拒绝。实际状态是,法律只对部分利益主体予以保护,或者主要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法律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地只遵从某一个标准,法律也不可能对某一具体的利益主体的所有利益都加以反映或都不加以反映。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法律分析:经营管理中的利益调控机制

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法律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功能;法律对利益冲突的平衡功能;法律对利益格局的重整功能。[9]

(一)法律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功能[10]

马克思认为:“这个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是因为世界……是有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可以说,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也根源于利益关系、利益格局的变化和发展,而且归根到底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在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立法过程也就是利益的分配过程。法律对利益的调整功能首先表现在对各种利益要求的表达上。法律并不是创造或发明利益,它只是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拒绝。这种选择表现为两个方面: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产生为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法律规范。把法律视为“公意”,只是对法律“应然状态”的理想追求。实际状态是,法律只对部分利益主体予以保护,或者主要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利益主体也因利益内容不同而各有其归属。某一特定的人可能在政治利益上归属于此一利益群体,而在经济利益上又归属于另一利益群体。法律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地只遵从某一个标准,法律也不可能对某一具体的利益主体的所有利益都加以反映或都不加以反映。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要记录下有效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又要忠实记录下遭受拒绝的利益,以及某种利益所获承认的限度。法律对利益的表达过程,同时就是对利益的选择过程。正如庞德所说:“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地牺牲。”[11]

(二)法律对利益冲突的平衡功能[12]

法律在表达利益时,绝不可回避利益冲突。法律在对利益进行选择时,同时也是对利益冲突的平衡过程。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正因为社会有利益冲突,社会存在社会变迁才有可能。因此,利益冲突并不完全是破坏性的,它也具有建设性的社会功能。法律虽无法选择确认每一主体的每一项利益,但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在无谓的利益冲突中毁灭。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法律一般为利益冲突的平衡提供如下原则: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利益兼顾原则、缩小利益差距原则、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等。同时法律在利益冲突平衡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如下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社会由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组成。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在19世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0世纪以后《德国民法典》则宣称“所有权为义务”,为了社会利益可以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社会主义法律历来强调私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依赖和服从,当个人利益的行使危及社会利益时,必须贯彻“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如我国《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在处理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不应当只关注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短期利益或长期利益、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而是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如在公权关系中,国家利益对于私人利益占有主导地位,但在私权关系中,国家与私人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便不能要求私人利益绝对地服从于国家利益。即使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不应该无条件地牺牲前者的利益来维护后者的利益。如果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进行侵夺,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给予相应的补偿。现代社会,国家利益决不能靠损害和压抑个人利益的方式来维持,否则也会损害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公民个人的利益也决不能靠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来巩固。同样的道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也是相互促进的。(www.daowen.com)

法律除了为利益平衡提供准则、原则之外,还应为利益平衡的实现提供制度设计。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机制,就能够维持民事活动当事人双方及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对于公益性强而利润较低的行业,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要实行国有国营,从而通过国家调节平衡利益关系。在改革中,许多法律措施、法律制度都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冲突、相互制约和相互妥协的结果。利益冲突通常需要依靠法律来制衡。

(三)法律对利益格局的重整功能

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革命或变法其实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变法无不是改变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重整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其实任何一种权力都是受利益支配,并且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而服务的。权力斗争导致利益格局的变化,此时,法律便担当着利益格局的重组功能。可以说法律在社会变迁、利益格局重组的过程中有着既是反应器又是启动器的双重功能。一方面法律是反应器,社会结构、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的数量与程度必然会反映在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实践中,可以说社会中各种法律上的冲突与纠纷的数量及冲突的程度反映了社会利益冲突的数量与程度。另一方面,法律又是启动器,当社会发生变迁,国家以法律为手段,通过控制行为、表达利益、平衡利益等方式组织社会变迁。在实践中,法律在社会利益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往往作为独立变数干预社会过程,为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打开突破口。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立法为市场经济体制在建立过程中伴随着新的利益群体的涌现而使它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可以说通过法律实现有意识的社会革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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