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①根据利益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根据利益有无经济内容,可以分为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②根据利益的阶级内容,可以分为不同阶级的利益;③根据利益内容实现的程度不同,可分为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④根据利益内容的合法性,可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⑤在利益范围角度分类,有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之分(根据时间范围),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之分(根据空间范围),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之分(根据国家结构),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之分(根据利益主体的数量)。[5]
庞德把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所谓个人利益,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指国家作为法人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则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其中既有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利益,又有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以及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6]
我国法学理论以及立法上通常把利益分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这种分类忽视了社会利益。这很容易导致打着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旗号,侵犯社会利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应明确提出社会利益的概念,与以上三种利益相并列。[7](www.daowen.com)
在法治社会中,法对利益加以适当的调控,必须正确处理好三种利益关系:①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当个人权利的行使危及社会利益时,必须确认和贯彻“社会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原则。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真正发生冲突时,也不应无条件地牺牲前者而维护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②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能为了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③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一般而言,二者为人们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对于二者应予兼顾。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金钱)赔偿。但物质赔偿不能代替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救,这就是法律责任中“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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