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经济与法治的互动成果

市场经济与法治的互动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市场经济对法治的作用[14]市场经济需要法律调整,这种需要又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法治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没有市场经济的推动,法治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可以说,市场经济培育并支撑着法治。

市场经济与法治的互动成果

(一)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治要保证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市场经济一味地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公平的减损,法治要确保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公平前提下的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并提供单一效率追求过程中对公平减损的救济措施。法治对公平维护的重复博弈,最终又促进效益和效率的最大化。

(2)由于市场经济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市场经济存在着风险,法律的本质是为人们提供一系列稳定的信息,使人们容易预测其结果,对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作合理的预期,把风险和不确定性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3)法律的经济意义在于节省交易的成本,这种成本可以含寻找成本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履行和实施成本。具体来说,法律的意义在于给定一套交易规则、规范和标准术语,从而减少达成法律规范和规则条款所需的成本。另外,法律的责任制度使当事人预先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可以防止违法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各种成本,如缩短诉讼时间,减少举证责任等。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一些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没有出现真正市场经济所能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繁荣,原因就在于缺少相应的法治基础。秘鲁经济学家赫南多·迪索托认为,为什么市场经济在西方成功在其他地方失败,是因为非西方国家还没有建立一个无形的法律网络——这个网络机制可以把财产从国家的资本变成活的、流动的财富,西方标准化的法律能够使人们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房置产,以便使人们有资金进行新的投资,允许一个公司的资产分割成很多部分,可以公开上市进行股票交易,并使财产评估成为可能。这一切都是在人们遵循当地约定俗成的法律规范下进行的。这种由现代法律保障的无形的资产管理结构,在西方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大家习以为常,因此发展出成熟的市场经济。

自由经济的成败,实际上和财产及产权的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个关系主要是一个法律纽带,同时也要把它变成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个过程比其他的事情更具有政治意义。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经历这么一个过程,即从非正式的、不受法律约束的财产所有权,转变成正式的、统一的、合法的财产体系。

“市场经济”并不是新东西,它早就存在于计划经济之前,市场经济可以分为传统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的市场经济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的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约束的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这通常需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的情况下以经济交易中第三方角色来操作,起到其支持和增进市场的作用,如没有法治的这两个经济作用作为制度保障,产权从根本上说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作,经济的发展也不会是可持续的”。因此,我们说,市场经济与法治具有互动的关系。

(二)市场经济对法治的作用[14]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调整,这种需要又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法治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没有市场经济的推动,法治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可以说,市场经济培育并支撑着法治。

1.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追求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积极性

市场经济需要广泛的经济自由,如竞争自由、契约自由、交换自由、择业自由、经营自由等。市场经济也需要广泛的平等,如身份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公平等。这些自由和平等涉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环节,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条件。同时,也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平等和自由才能真正成为现实。市场经济孕育着自由、平等以及与此相关的规则,它促使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权利实现能力的提高。而人们权利和自由的观念与能力正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人们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些自由不仅包括经济领域的,也包括社会、政治和其他领域的自由。市场经济直接促进经济领域自由的成长,同时对其他领域自由也有积极的影响,如对政治自由而言,市场经济通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奠定了政治自由扩展的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解除了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垄断,而把社会资源广泛地分配到各种市场主体手里,使其对资源有了明确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方面的权益。这就减少了政府对民众的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还有,市场承认并促进人的多样性的存在,充分尊重并保障主体的自由选择。这些显然会对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充分实现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市场经济造就了一支从外部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且其核心是政府严格守法。行政权力膨胀不受约束,已成为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为了合理规制行政权力,使经济不再依附于政治权力,发展市场经济尤显重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逐步排除政府权力对经济的高度控制,使经济和政治领域相对独立。这意味着市场是一支能够与政府相抗衡并制约政府权力的独立力量。市场经济是一个分散的系统,它允许广泛的多样性,其固有特征之一就是排除强制性的权力。市场具有强大的内在扩张力,它能让经济的力量来牵制政治力量,而不是加强政治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有了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更多样化的利益,这就使得政府不再能够垄断全部社会资源,不能过度干预经济的正常运行,它对人们的过度强制也减弱了,由此政府权力逐步受到了来自市场的外部约束。

案例

某市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市某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

原告:某市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玺(化名),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炎(化名),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某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利(化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真(化名),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市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告某市某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乙公司违背与我公司的协议约定,通过传媒将我公司的商业馆公开发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我公司支付的全部委托调查费13124元;赔偿因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万元;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乙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市场调查公司,一向只发布自己投资进行的或委托人要求公开的市场研究结果或社会调查。原告指控我公司发布的调查文章,其全部数据都来自我公司的研究项目和为某电视台某剧组进行的一项可公开的消费者权益意识研究报告,没有任何一项内容来自原告委托制作的研究报告,因此该文与原告委托调查的结果相比,在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样本量、访问方法、研究时段等方面均不同。原告并非像西方投资者那样以高昂成本专门买断我公司在某一投资领域的调查服务权,因此无权限定我公司单独或为其他客户进行同类研究并自由处分研究结果,无权对委托研究项目的技术设计版式主张权利,更无权妨碍我公司发布自己的研究结果,其诉讼请求超出了协议约定的范围,应当驳回。我公司严格履行了双方的协议约定,而原告至今仍拖欠委托费。对此,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立即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委托费15410元和截至反诉提出日的违约金35148元。

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5日,原告甲公司(协议甲方)与被告乙公司(协议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城市家庭租用影像制品行为模式研究的市场调查,为此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人民币38540元。此款在签约日预付30%,即人民币11562元;在访员培训次日支付30%,余款在报告移交后7日内付清。甲方对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有专属所有权,乙方对委托人(甲方)在该项调查中取得的一切结果及甲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1日,应追回相当于未支付款2%的违约金。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应退回全部委托费用,并且无偿提供重新调查。此次调查的具体事项,由乙方受甲方委托而特别设计、并经双方确认的“城市家庭租用影像制品行为模式研究项目计划书”约定。计划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甲方检验调查结果的基本标准,具有与协议条款同等的效力。计划书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版权人同意,不得提供给版权人之同业机构。协议还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作为协议附件的计划书写明,调查研究的目的是“了解城市家庭对以VCD为主的影像制品的消费现状、消费行为模式、租借偏好、潜量以及对租用场所提供服务的选择与需求等,为委托者进入影像制品租借市场进行市场定位,确立相应的进入机会和投资计划提供决策参考。”计划书还对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调查结果、项目期限、项目流程图、费用预算的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乙公司依约进行了调查工作,并于6月底向原告甲公司提交了《城镇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查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是:

(1)城市家庭影像消费需求心理,结论为影像类消费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但人们对影像消费市场并不是很满意的。影像制品在人们的文化类消费支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多数人表示未来影像类消费支出比有所增加。该结论的依据为影像制品的家庭消费状况、利用闲暇时间进行影像方面娱乐的比例及观看时间(频率)等调查结果。

(2)城市家庭对影像制品(VCD为主)的消费行为模式,结论为“买”和“借”是人们获得影像制品的主要渠道,而影响消费者作出影像消费决策的主要因素是“朋友”及“电视”。同时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影像制品的价格和保留价值。该结论的依据为消费者获得影像制品的渠道,未来一年租赁行为可能发生的变化等调查结果。

(3)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现状,结论为人们更倾向于光顾位置在居住附近的租赁店,并对租赁店内“片子质量”、“租金”以及“种类内容的丰富性”较为关注,对租赁店实行会员制的评价一般,人们更加喜欢的是直接优惠及服务方式。该结论的依据为租赁过的各种影像制品比例、VCD片的租赁频率及租赁量等调查结果。

(4)对租赁的选择与需求,依据为对居住区附近租赁店的光顾可能性及选择租赁店的主要考虑因素、租片的定价等调查结果。(www.daowen.com)

(5)关于影像制品租赁店实行会员制。在此报告的总结与建议部分,明确写明“大多数人影像消费对自己来说是十分需要或比较需要的,并且被访者普遍表示用于影像消费的支出比例未来会有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影像市场是比较有发展前景的……”,“调查中还发现,目前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较为缺乏,多数小区内难以见到租赁店……部分影像制品(如教育类等)的购买需求大于租赁,建议将租与售的服务及内容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便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原告甲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如约分期支付给被告乙公司33124元,尚欠15416元。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的调查报告前后,为向VCD市场投资做好了租赁房屋开店的准备。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披露了调查结果使其蒙受损失为由,拒付协议余款,并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1998年1~3月,被告乙公司自行完成了某市城市居民影像制品租赁行为模式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引言中称,1997年的VCD市场十分热闹,为摸清影像制品租赁连锁店的市场状况,乙公司开展这项研究,希望为目前相当热烈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描述一个大致的轮廓。该报告的主要调查是:

(1)生活空间中影像制品的位置。

(2)影像制品租借行为。由此得出的调查结果提要是:某市居民平均每天花1小时左右的时间在家里看电视或VCD以度过闲暇时间,一个月里只有不到两次机会出外看电影或录像,他们普遍喜欢看流行大片和娱乐性节目……从消费者观看影像制品的来源途径看,租借量大于购买量,一般情况消费者租借影像制品在家滞留时间为一天左右……未来1~2年消费者对影像制品的租借量会有所增加……绝大多数消费者对目标影像制品租赁店比较感兴趣……

此外,1998年3月,乙公司还受某电视台某剧组委托,进行了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意识水平综合测试,并出示了报告,其中有对“VCD”盗版问题的调查。1998年6月16日,乙公司在某周刊上发表了“某市VCD何处觅?”一文。文中称:……如果他在11点钟睡觉,那他晚上的其余时间几乎就是看电视或VCD……普通居民要花如此多的时间来看VCD的话,将来他们会有相当大的支出,这样片子就成为VCD机消费者的苦恼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某市市民观看影像制品(本次调查的影像制品主要是指VCD,以下即为同一概念)的来源渠道有3种,即购买、租、借……以购买方式获得的量最小,平均每户为8.76件,借用量居中为23.13件,租用量最大为31.41件。未来1~2年消费者对影像制品的租用量会有所增加……该文还对“您手中的影像制品会转移吗?”、“哪些是您的最爱?”、“您满意吗?”等内容作了一些公布及评论。上述事实,有3份调查报告、原始调查问卷、某周刊第25期的复印件、双方所列对照表、证人证言在案证实。

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目前对市场调查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来调整,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就成为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此次纠纷的主要根据,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及已形成的行业规范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参考。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即协议中笼统称为“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所指向的内容是什么?结合协议内容及项目计划书所表明的研究目的、方法、结论等问题,对照已制成的《城镇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查报告》,可以认定报告中涉及的调查数据及所作的结论就是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按照协议的约定,被告乙公司对这些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是:被告乙公司在某周刊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对原告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甲公司要求保密的内容,对VCD行业从业者具有实用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应当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可否认,乙公司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之前,确实对VCD市场进行过相同的市场调查。某周刊公布的数据、信息,有的就来源于这些调查报告。但是所公布的这些信息,恰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同。乙公司将其公布的结果,无疑是对广大公众或者其他VCD经营商揭示了一个商业信息,公开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案争议的第三个问题是:原告甲公司是否“买断了”被告乙公司对VCD市场的调查服务权?正如乙公司所主张的,“买断”是指西方投资者以高价与调查公司明文约定,调查公司对某一投资领域进行的调查只能为该投资者服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没有这样的约定。乙公司作为专业调查公司,熟知本行业的惯例,签约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有向对方告知本行业惯例的义务,以便对方决定是否需要“买断”调查服务权。乙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对此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即便是允许乙公司自己或受他人之托做相同领域的调查,提供服务,但这样做也难免地会遇到与客户利益冲突的问题,依照公认的商业道德,调查公司亦应对涉及客户利益的信息予以保密,如要公开需经客户的同意。乙公司未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公开相关的秘密信息,其行为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乙公司作为一个专业调查公司,经常受客户之托进行市场调查,一般易于掌握客户的商业信息,应当严格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双方约定提供的服务。本案中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甲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甲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法院将在协议委托费用、市场经营再投资、诉讼实际支出范围内,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乙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判决如下:

(1)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甲公司委托费和赔偿甲公司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2)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被告乙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甲公司赔礼道歉。道歉函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内容,所支出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3)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7627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乙公司负担66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乙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理分析: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从本案可以看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都要受法律的规制,法律既体现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又要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予以制约。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本案涉及的三个争议焦点即:第一个问题: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保密范围;第二个问题:被告乙公司在某周刊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对原告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第三个问题:原告甲公司是否“买断了”被告乙公司对VCD市场的调查服务权,都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见经济活动,它们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所以,我们对待法律的正确态度就是法律的作用就不应当仅体现在纠纷的解决上,而且更应当体现在日常经济活动都要受法律的指导。这样,就可以避免造成类似本案的不必要的损失。

【注释】

[1]所谓经济,按照通常的说法就是围绕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活动,与经济学效率和利益最大化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学的思维方式是如何去协调人们的利害关系、消灭冲突,创造对大家都有利的一种秩序,它表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致性,具体到经济生活中,就是支付成本的义务和获取收益权的一致性。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145页。

[2]以下参阅了周旺生编著:《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3]法对经济基础以及通过经济基础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按其性质来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起进步作用,即当法律维护与促进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先进的生产关系时,必然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的作用无疑是进步的;另一类起反动作用,即当法保护的基础是腐朽的生产关系时,当然就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社会的前进。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页。

[4]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页。

[5]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经济形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社会连带性;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负盈亏;市场经济是一种均等经济。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

[6]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可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资源配置为形式的经济体制,包括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是发达的(即充分发展了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制度化。

[7]http://cne.csu.edu.cn/wljs/cne_xia_cne/flxnew/22/22.1.htm。

[8]以下参阅了周旺生编著:《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395页。

[9]市场经济大量的交换是在陌生的当事人之间并且是在时间和空间都分离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为了激励交换动机,维护交易信用,提高和保障交易安全,就需要有契约。契约是当事人据以进行财产权利让渡、产品及劳务交换的必要形式和程序,是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契约的原则、技术和标准是由专门的法律设定的,且契约的效力也靠法律来保障。

[10]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它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有维护自由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即经济国际化。国际市场和国际经济是以自由贸易为基础的。在自由交易的国际市场上,不是哪个国家的政府可以说了算的,也不会允许超经济的行政权力的存在,调整交易行为的只能是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或惯例。

[11]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这里,没有超经济的权力,也不容许超经济的权力的存在,指导或调节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只能是平等的法律规则。

[12]以下参阅了周旺生编著:《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13]以下参见李曙光著:《转型法律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6页。

[14]http://cne.csu.edu.cn/wljs/cne_xia_cne/flxnew/22/22.1.htm。

[15]http://www.law.xmu.cn/claw/edu/flx/case/jur_cas_008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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