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按照效力来划分有法定解释(有效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两大类。法定解释是指根据法定权限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没有法定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主要表现为理论研究、案件辩论和法制宣传。
其中法定解释存在着一个与体制相关的问题。所谓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内各国家机关对于法律解释权的分配、运用和效力的制度,包括哪些主体享有解释权、享有多大范围的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解释不纯粹是方法上的技术问题。由于法律解释涉及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所以它与一国政治体制必然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表现在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体制上,呈现了不同国家机关法律解释权的大小问题。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是以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立法解释,其他解释从属于立法解释的一个综合的制度系统。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它的效力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另一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其权限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权或相应的地方政权,比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地方解释。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这两个最高司法机关。由此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共同解释。除了两高之外,地方法院、检察院在具体案件中所作的个案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
(3)行政解释。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针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从解释对象来说分为法律和法规;从解释主体来说,分为国务院和它的所属主管部门。(www.daowen.com)
(4)其他解释。这包括:若干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法律解释以及国家军事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法定解释应当具有合法性,它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第一,解释权限合法,各机关的解释都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否则为无效解释。
第二,解释内容合法,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三,地方解释的效力只限于该地方所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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