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辩证推理在经营管理中的价值评价和利益选择

辩证推理在经营管理中的价值评价和利益选择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只不过辩证推理的前提不同于形式推理的前提那样明确。

辩证推理在经营管理中的价值评价和利益选择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12]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都具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律运作过程中的非形式推理方法,用以解决不能用形式推理解决的法律问题。

辩证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

辩证推理的方法不是从固定的范畴出发进行的推理,它需要对各种价值利益和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法官在特定问题上处理案件时,法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等均是其填补法的空隙的工具。例如,某街道“自行车禁止入内”,现有一人骑马入内,该种行为是否适用该规则,这时需要从立法目的去考虑,立法者禁止自行车入内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步行街的安静与行人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因此,为了保障立法目的之实现,骑马入内也当属禁止之列。

辩证推理所适用的疑难案件主要体现在下列情形:①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②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即法律漏洞情况。③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存在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中出现两种以上需要选择适用的条款。④法律虽然有规定,但由于新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辩证推理并不意味着放任法官任意司法,尽管法官在进行选择时难以避免情感因素甚至偏见的影响,但只要制度本身是完备的、程序是公正的,法官的选择是可以做到公正、合理的。同时,法官的选择客观上还要受到其自身的经验约束,并不总是服从目的论原则。

辩证推理的长处在于,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短处在于,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辩证推理的存在是必然的、必须的。这是一个无从选择的问题。所需要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对司法活动中的辩证推理加强监督,以防司法权的滥用。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www.daowen.com)

第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这些可供选择的命题都存在其必要的理由或合理性,只不过是确定哪一个命题更合理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只能有一个并且是明确无误的结论,而不应当有两个或多个含糊不清的结论。

第二,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法律的复杂性包括含糊、漏洞、抵触、矛盾等情形。比如法律上的“公平责任”、“正当防卫”、“合理竞争”等,虽然文字字面上是清楚的,但是其实质内容和意义却很难适用;再如“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法律规范竞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求助于辩证推理。

第三,辩证推理是法官的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无论是对法律疑难内容的解释还是对案件疑难事实的分析,其结论的推出都必须是从对事物的具体矛盾的分析中得出来的,而决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第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较长的复杂的推出过程。它不排除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推理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如果从其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来讲,它们的结论属于局部结论而不是整个辩证推理的全面结论。形式推理方法在辩证推理中还存在运动转化的特点,同时,运用这些形式推理的目的与结果是要最终获得符合法律或案件辩证发展规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辩证推理并不是没有前提的推理。只不过辩证推理的前提不同于形式推理的前提那样明确。更需要借助法官的理性思维能力,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权力,实现法律的正义目标。所以,辩证推理向法律职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称职的法律职业者,应该善于寻找、提出并能够充分说明作为案件处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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