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比推理的基本特征
在逻辑学上还存在一种叫类比推理的演绎推理,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一种非演绎推理: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类比推理,又称为类推适用或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博登海默指出:“类比推理,亦就是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措词的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况,例如,如果有一条规则规定,某遗嘱执行人不可在指定他为遗嘱执行人以外的地方提起诉讼,按类推方法,这条规则就可以被扩大适用于某一遗产的管理人。”[11]
类比推理的根本特点在于它的前提不蕴涵它的结论,从真的前提并不必然推出真的结论。当前提真时,结论仍然存在着两种可能:可能真,也可能假。但是这种推理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来自经验的论证都是基于我们所发现的自然现象的相似性,通过这种相似性,我们期望与那些已经发现的来自这些自然现象产生的结果相似的结果。而且,我们可以提高类比推理来得出结论的可靠性:①前提中事物间相同属性或相似属性越多,结论可靠性越大。因为类比对象间相同属性越多,类比对象的类别越接近。②前提中事物间相同属性与类推属性之间关系越密切,结论可靠性程度就越大。
类推推理的特征在于:第一,它属于间接推理。第二,类推推理是从特殊推理到特殊,由个别推理到个别的一种推理。第三,类推推理是从法律的精神中推理出新的意思,它与单纯扩张法律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同。第四,类推推理的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它是根据两个或者两类对象在一些属性方面的相同,就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相同的结论。而事实上,客观事物之间既有同一性,也存在差异性。
类比推理的前提是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常见的类比推理是法律的类推适用。类推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不同的是,后者适用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类”以内,可直接归纳适用;而类推适用则依据“类的相似性”。其基本逻辑形式如下:
A、B事物具有属性a,b,c,并且A具有属性d,
A、B事物都有属性a,b,c和d,
所以B事物具有属性d。
类比推理的优点是从一个规则、一个原则或一个先例引申出的一个结果,它的理论基础同样是作为法的重要价值之一的正义。在英美法系,适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从特殊到特殊的过程,遵循的理由是相类似的案件作类似的处理。但是,类比推理适用有违罪行法定的法治文明,且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所以在刑事司法领域,一般不使用类推。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适用被取消,原因就在于此。但在民商事领域,一般是允许类推的。
(二)类比推理在反驳中的作用
在逻辑论证中,反驳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前提假,结论假,论证方式假。类比推理是通过说明论证方式假来达到说明结论假的目的。
运用类比推理的方式进行反驳比直接指出对方推理形式无效更有说服力,更能让对方放弃其原来的观点。其要求是:第一,要与对方的推理形式一致;第二,要运用这个推理形式构造一个前提为真而且结论为假的推理。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权利法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Tom C.Clark应用类比推理对“超现实主义的反政府影片”之权利保护问题做出裁判:“很多人强烈要求电影不应该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因为它们的生产、放映和展览是一种由私人利润主导着的大批量商业行为。我们坚决反对。那些书、报纸、杂志出版和售卖也是为了利润,但它们发表的自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为利润的操作对电影就有不同的作用。所以,超现实主义的反政府影片不应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干预或审查。”
在这个推理过程中,Tom C.Clark大法官认为“超现实主义的反政府影片”在实质方面与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所保护事项相同。(www.daowen.com)
(三)普通法中类比法律推理的运用
在遵循先例的英美法系,司法判决的法律推理采用的是类比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必须将问题案件与先例进行比较,找出其相同点与不同点,并且判断其重要程度。
类比法律推理的过程包括三个步骤:寻找判例;发现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判断重要程度。
类比法律推理的第一步是“识别”。即:确定相关管辖范围中最高一级法院在以往判决的某个法律案件作为一个特殊的基点。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负主要责任,州最高法院对占多数的其他案件承担主要责任,这些法院在过去判决的案件,对于各自管辖范围内以后案件的判决来说,是最具权威的判例。当然也可以运用任何其他法院(包括外国法院)的判例,甚至于运用学者著作中假设的案件作为判决的基点,即使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判例,也是有说服力的。
类比法律推理的第二步是“区别”。即:当一个判例的事实与一个问题案件的事实相似到要求有同样的结果时,法官的判决必须依照判例(除非这个早先的判决被否决)进行;而当一个判例的事实不同到要求有不同的结果时,法官的判决必须区别判例。同样案件应该同样判决这一理念意味着:如果在某种情形下不同点更为重要,那么不同的案件应该有不同判决。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依照相似的判例,同样也要求他们区别不相似的判例。
法官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并非随意确定任何理由的重要程度。法官的义务是依照正义观念、社会政策等因素决定这个问题,同时必须给出论证。例如:案件1:A为马的所有者?B盗窃?C善意购买,A起诉C以便要回马。案件2:A为马的所有者?B欺诈,A起诉B以便要回马。案件3:A为马的所有者?B欺诈?C善意购买,A起诉C以便要回马。案件4:A为马的所有者?B欺诈?C善意购买?D购买,并且D曾听说此欺诈。A起诉D以便要回马。
判例1:如果出卖人不具有出卖物的所有权,那么购买人并不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且应当把该物返还给出卖物的合法所有人。所以,A胜诉。
判例2:如果一个人通过欺诈的购买行为取得某财产,则其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必须把该财产返还给合法所有人。所以,A胜诉。判例2的法律目的强调对合法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安全保障。
法官在判决第三个案件时,可以援引判例1和判例2。
综合案件1和案件2的规则来看,似乎A应该胜诉,因为:如果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因另一个人的过错行为而失去对该财产的占有,如果该过错行为是盗窃时,那么其有权从盗窃者或购买盗窃财产的第三方收回该财产。但是,法院的决定是,欺诈与盗窃之间的差异是相当重要的,欺诈只是一种民事过错,其不负刑事责任;而盗窃是一种刑事过错,要负刑事责任。以至于必须有不同的结论,所以法院做出新的裁决,判决C胜诉。判例3的法律目的强调促进财产的交易和增值。
我们在判决第四个案件时,可以援引判例1、判例2和判例3。
如果D是“从善意购买人手中购买”这一事实比D曾听到“欺诈的传闻”这一事实更重要的话,所争议案件更像判例3;如果D曾听到“欺诈的传闻”这一事实比D是“从善意购买人手中购买”这一事实更重要的话,所争议案件更像判例2。在所争议案件中,法律应该加强对财产所有人(A)和善意购买人(C)的保护,以寻求增加社会财富。当这两种目标冲突时,法律就应当偏向于善意购买人(C)的安全保障,即使原财产所有人(A)曾经被骗。对善意购买人的侧重保护原则适用于该争议案件,所以,判决D胜诉。因为D是从善意购买人手中购买这一事实比D曾听到欺诈的传闻这一事实更为重要。况且,如果让其他购买者负担查清出卖物的所有权瑕疵义务,这就完全可能损害贸易。此外,A处于比D和C更便于防止欺诈的地位。因而,通过这种类比和判断,D和C更需要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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