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或从两个以上的同类特殊命题中推出一般性命题的逻辑推理。归纳推理的优点主要在于,首先是同样案件同样处理,这是一种公正的处理方法;第二它是一种不断积累经验、修正错误的过程。较典型的归纳推理表现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则作为他的审判依据时,他从一系列以往判决的比较中推理出有关的一般规则或者原则。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或从两个以上的同类特殊命题中推出一般性命题的逻辑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
在该种制度下,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最终决定能否适用。培根认为,英国法律就包含根据个案的习惯法判断,以归纳方式建立法律规则或准则。归纳推理的基本逻辑形式如下:A1是B,A2是B,A3是B……An是B。所以,一切A都是B。归纳推理的具体方法大致是:①汇集众多个别案件及经验事实;②对所汇集的对象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③发现或者确定归纳得以实现的案件和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和属性,并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断。
归纳推理存在于法律适用中的一些情形,例如法官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则或其他既定规则作为他的审判依据时,他能从对一系列早期判例与判例价值所进行的比较中推论出有关的规则或原则。归纳推理的优点主要在于,首先是同样案件同样处理,这是一种公正的处理方法;第二它是一种不断积累经验、修正错误的过程。但是这种推理因其规则取自个案,所以适应面较窄,同时技术难度大,掌握不好造成法律的僵化。(www.daowen.com)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法官从个别案件中抽象归纳出一般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可适用于将来的同类案件。较典型的归纳推理表现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则作为他的审判依据时,他从一系列以往判决的比较中推理出有关的一般规则或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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