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推理的特征及重要性

法律推理的特征及重要性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为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两种法律推理都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复杂而具体的案件事实相互联系起来的方式。在演绎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确定作为基点的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重要程度,以便做出判决结论。

法律推理的特征及重要性

第一,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法律推理以“推理”和“思考”为基本特征,是法律思维过程中比概念和判断的形成更能体现主体自觉能动性的思维活动。法律推理作为一种论证性思维活动,为立法、司法以及部门法中实际的法律论证提供了目的性标准,而且它还直接主导了审判的实际过程,使诉讼成为一种理性的、辩论的思维活动,它涉及对抽象的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第二,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演绎推理。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推理主要的推理方法无疑是逻辑演绎,“在法的推理和言语中,法学家通过其角色活动体现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方法,迄今为止仍然是逻辑演绎”。[2]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在法律演绎推理中的前提之一是现行法律,它是说明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3]当然,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逻辑演绎,并不排除辩证推理作为法律推理主要模式之一。特别是在遇到疑难案件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运用辩证逻辑的知识,根据法律价值观制作出判断,则是法律推理的主要形式。法律推理除了逻辑学方法之外,还存在其他多种方法。[4]

第三,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5]法律推理的目的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为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它包括对相互冲突的事实和法律因素相关性的识别、判定,解决纠缠在其中的不确定性问题。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即是否正当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第四,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的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佩雷尔曼指出:“法律推理是实践推理的一个精致的个案,它不是一种形式的阐释,而是一个有在劝说和说服那些它所面对者们的论辩,即这样一个选择、决定或态度是当前合适的选择、决定和态度。”[6]对于法官律师们而言,他们每天都在从事法律推理的实践活动,法律推理的实践性首先体现在法律推理的实践过程中。波斯纳指出实践理性有三种用法:一是选择和达到目的之便利手段,这里的法官是一个“行为者”;二是大量依据所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论证,这时的法官是一个思想者;三是肯定司法推理既是一种“沉思性活动”,又强调法官“必须同时行为并提出如此行为的理由”。其次,法律推理的实践性还体现在其功能和结构上,它所具有的决策性思维特点,如同管理实践贯穿于所有实践活动之中,法律推理也贯穿于所有法律活动之中,它通过解决争端,审判违法犯罪,对社会关系进行第二次调整或对已调整好的法律关系予以保护。

总之,法律推理包括三方面: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推理、事实推理和司法判决推理。法律规范推理和事实推理在司法中所占比重很大,我们一般所指法律推理是狭义的法律推理,实际上是指司法判决推理。也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是法律论证活动。它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规范(或者先例)这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而运用推理为司法判决提供正当理由。(www.daowen.com)

法律推理中最难的问题不在于推理形式的有效与否,而在于前提的真假以及或然性推理的好坏。即在于法律规范或者先例与案件事实的推理或者解释,以及怎么提高或然性推理的可靠度。

法律推理中的推理规则仅仅是形式,一种形式就像一只空瓶子:它的用处在于其空无一物的空间。如同一只空瓶子可以运载酒和水,一种形式则可以负载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东西。法律判决的正确性取决于法律形式是如何加以充实的,具体而言,法律规则与事实的内容是如何充实到法律推理的过程之中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法律推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演绎法律推理,另一种是类比法律推理。两种法律推理都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复杂而具体的案件事实相互联系起来的方式。一般认为,类比推理是判例法体系(英美法系)中进行法律适用的方法,其特征是从案件到案件,坚持同样的案件同样判决。而演绎推理为成文法(制定法)体系(大陆法系)所推崇,它强调从法律规范到案件的三段论式推演,其特征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出发推导案件结论。美国法学家伯顿对法律推理的研究表明,两种推理方式尽管有区别,但关于案件基点的判断却是二者无法回避的,任何案件都存在一个判断的基点或争论点。

因此,这两种推理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方式:类比推理中的同样案件同等对待,与演绎推理中要求连贯地适用规则,非常相像。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寻找基点(案件可以援引的规则)的方法不同。类比推理遵循三个必要步骤:①寻找判例;②案件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③判断相同点与不同点的重要程度。演绎法律推理的基点是指成文法(制定法)适用于案件时要确立的法律规范,相当于判例法中寻找到的可以援引的先例。实际上就分为三个必要步骤:①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即基点;②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③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在演绎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确定作为基点的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重要程度,以便做出判决结论。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一般认为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但广义地说还应包括模糊推理和概率推理。下面简要介绍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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