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公法程序与私法程序

经营管理:公法程序与私法程序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行为的主体、内容和性质不同,公法程序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监督程序。私法程序包括仲裁程序、合同订立程序和其他私法程序。2)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报请立项、组织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和提出审查报告、行政法规的决定、签署公布等过程。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经营管理:公法程序与私法程序

既然法律行为可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它们都要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因而相应地就有公法程序和私法程序。根据行为的主体、内容和性质不同,公法程序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监督程序。在这五种法律程序中都有国家权力介入其间并发挥着主导作用。私法程序包括仲裁程序、合同订立程序和其他私法程序。在私法程序中,都是普通社会关系主体基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作出的行为,没有国家权力介入其中。

(一)公法程序

(1)选举程序。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程序。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①选区划分。②选民登记。③代表候选人的提出。④投票选举。包括选举的主持者、投票方法、确定代表当选等几项内容。⑤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我国选举程序遵循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等基本原则。

(2)立法程序。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

1)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关于法律的立法程序,大致都包括以下阶段:①法律案的提出。②法律案的审议。③法律案的通过。④法律的公布。

2)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报请立项、组织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和提出审查报告、行政法规的决定、签署公布等过程。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参照关于法律的立法程序的规定由各该级人大规定,并由省级人大主席团或相应由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都应在公布后30日内依《立法法》第89条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3)行政程序。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同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程序往往有所不同。由于行政法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一般处罚程序是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四个阶段。(www.daowen.com)

(4)司法程序。指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程序,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解决案件争议所进行的活动的程序。二者的区分只是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两个不同主体角度把同一程序过程看做两种法律程序。实际上各国都是以同一程序法来规定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诉讼程序包括三种: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大致都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依法裁决、执行等主要阶段,刑事诉讼程序则还有立案、侦查等阶段;不服一审判决,还有第二审程序;判决生效后,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三种诉讼程序各有某种程度的共性即诉讼普遍原则,又有各自的特殊原则。前者指在各类、各阶段诉讼程序中均适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如权利原则、平等原则、证据原则、公开原则、回避原则等,通常是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后者指在某一类、某一阶段诉讼程序中适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如刑事、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它们通常在具体诉讼法中规定。

(5)监督程序。指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从事监督活动的程序,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这三种监督的活动方式和步骤却各不相同,即各自的监督程序并不一致。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提出质询、改变或撤销不适当决定、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执法检查等。行政机关的监督可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前者乃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后者却由行政系统内部设置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主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前者如检察机关对法纪、侦查、审判、监所等活动的监督,后者包括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等。我国在监督程序立法方面仍不够完善,许多问题尚无法可依,故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

(二)私法程序

(1)仲裁程序。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庭依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程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而仲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作出裁决和执行裁决等阶段,当然如果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可以依法启动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

(2)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相互之间通过充分协商,使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合同必须依法经登记或批准后才能生效,故这类合同的订立程序除要约、承诺以外,还包括登记或批准程序。

(3)其他私法法律行为程序。对于其他一般法律行为是否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要求程度并不相同。有的一般法律行为,法律要求行为人按法定方式、步骤进行,这就属于其他法律行为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证明。也有的一般法律行为,法律允许行为人根据实施行为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行为的方式和步骤而不为其特设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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