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程序设计原则-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

法律程序设计原则-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在法律程序上的最高体现便是公正。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当设计出有效率的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当引入分权制衡机制、权力监督机制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等,极力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失控乃至滥用。当然,法律程序的控权性原则需要建立一系列程序制度来加以保证。法律程序的文明性是指程序的操作和运行符合人们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符合人类社会进步方向。

法律程序设计原则-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

(1)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法律程序的核心所在,也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正义在法律程序上的最高体现便是公正。公正性原则的涵义是指法律程序本身的设计和法律程序所包含的方式或过程必须体现出法律的纯洁性和必要性。首先,公正性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至少必然包括两项大的内容:“一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15]这两项内容实际上与起源于自然法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的内容有着密切的渊源上的关系。其次,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原则还要求“看得见的公正”,即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它要求法律程序所包含的方式或过程必须公开化、阳光化,不能认可暗箱操作的合法性;不仅司法程序要公开,而且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监督程序等法律程序的公开。再次,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原则还要求公正地解决冲突,其主要标志是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规则,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也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程序的公正,关系到的不只是法律结果的公正,还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比如:它使败诉的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法官审理的正当性,因而对法律结果的不满失去可供依赖的基础;它对法律在社会权威效力的提高有重大影响和作用;它能约束司法人员的权力,对法官进行监督和制约,它是克服执法人员思维局限性的手段,从而避免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和形而上学

(2)效率性原则。效率或效益的基本意义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效果。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当设计出有效率的程序。它应当有助于人们以最低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以有助于人们提高工作效率。例如,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能有效地引导当事人理性地、及时地处理彼此间的纠纷,不能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又引发新的矛盾或纠纷,或者久拖不决。另一方面,在法对效率的促进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和建构,为经济主体设定最有效率的交易模式和法律程序,减少交易费用,保证以最可靠、最安全、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精力和物质耗费,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不过,追求法律程序的效率是以决策正确、结果公正为前提的,程序的效率首先服从公正性,不能盲目地、一味地追求效率而不顾其他。在设计法律程序时,一切必要的手续和步骤都不应省略。

因此,鉴于效率与公正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我们需要运用各种机制来平衡之,尽可能缓和它们之间的张力,尽量扩大它们之间的适应性和互补性,缩小它们之间的矛盾性。(www.daowen.com)

(3)控权性原则。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而法律程序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法规则的控权功能有所缩减,程序控权的功能大大增长。法律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有利于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因此,在设定程序时,必须始终把法律程序看做是权力运行的“控制钮”和“安全阀”,最大限度地发挥程序的控权功能。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当引入分权制衡机制、权力监督机制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等,极力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失控乃至滥用。比如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设立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审级等多种程序形式,达到了克服审判行为随意性和随机性、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力的目的;而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更是明显体现了分权制衡和权力监督的特点;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公正地、不偏不倚地将法律适用于特定的人和事,而不可像过去一样,法官站在检察官立场上,混淆了审判职能与检察职能的分工,悖于司法中立的要求。因为司法中立乃程序正义应恪守的原则和实体正义所含之当然要求。当然,法律程序的控权性原则需要建立一系列程序制度来加以保证。

(4)合理合法原则。合理合法原则指的是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当从法律行为的客观规律出发,讲究科学性;必须符合人类理性要求,讲究文明性;并且符合法治的总体要求,讲究合法性。法律程序的科学性包括程序和目的有无联系、程序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规律及是否有利于主体作出理性选择。比如古代的神明裁判程序是不科学的,而近代自由心证证据方法比较科学,而现代唯物辩证证据方法则更加科学;再如抗辩式诉讼方式相对于纠问式诉讼方式更能查清案件事实而具有更强的科学性。法律程序的文明性是指程序的操作和运行符合人们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符合人类社会进步方向。比如古代诉讼中刑讯逼供和司法决斗是反文明的;而现代诉讼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公平听证、相互质证等程序则是文明的。设计法律程序无疑应当顺应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剔除一切野蛮、非人道因素。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则表明法律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不仅是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而且是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必须体现出法律所追求的实质公正性,以区别于某些非法律程序形式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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