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程序的意义及其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

法律程序的意义及其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实体法的控权功能有所减弱,程序控权的功能大大增强。在现代政治、法律系统中,程序问题占据重要的枢纽地位。现代文明社会,通过不合理、不合法的程序获得的证据无效。第六,程序的“不可逆性”与判决结果的确定性。

法律程序的意义及其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

法律程序存在正当程序与非正当程序之分。现代国家都把正当程序作为法律原则确定下来。正当的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以相同的规则处理同类的人或事”,即平等地适用法律,而公正的核心是平等,这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证。倘若没有统一的步骤和方法,没有时间与空间上的向导,就难以实现“同一性”,因而平等适用法律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英国法学家们会相信: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

第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正当的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衡。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法规则的控权功能有所缩减,因此,程序控权的功能大大增长。法律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

第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总是能够使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得以解决。相反,偏私或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使纠纷的解决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就感到有不公正因素;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尚未消除暴力的直接冲突;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花费了不必要的或过高的时间、金钱、精力(诉讼成本过高);当事人在处理结果面前仍有遗留的纠纷或由处理结果引起的新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保证纠纷真正得到解决,从而实现实体公正。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权利并不是可以凭空实现的:①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这就是程序;②权利的实现会遇到障碍,如权力的干涉,法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③不同的权利会出现冲突,程序为纠纷的解决提供途径。

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律权威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单纯的暴力使人感到厌恶。正当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执行的各种程序过程使人们体会到法的公正和神圣的尊严。正当的程序给人以油然而生的对法律的好感、敬意和信心。其实,正义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程序是否符合公平却是可以感受的,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体验首先是从程序中开始的。

正当程序有什么作用呢?

(1)正当程序是对权力的一种约束机制。实体法的控权功能有所减弱,程序控权的功能大大增强。表现在:①正当程序通过抑制(权力的随意性与任意性)、分工(诉讼程序中,法官陪审员、原告、被告、辩护人、公诉人等各种角色分工,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约。②正当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正当程序能加强法官的理性思考,为法官开阔视野、打开思路,从而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兼听则明、理性推演有助于判决的理性化。③正当程序还是判决结论成立的前提。正当程序下作出的判决结论,对原被告有一种强烈的感染作用。

(2)正当程序是对权利的重要保障。权利保障主要依靠正当程序。它是促使权利义务实现的必要条件,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能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实体法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深,日益变得模糊化,自由裁量权扩大。(www.daowen.com)

(4)正当程序是制度设计的基石。在现代政治、法律系统中,程序问题占据重要的枢纽地位。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都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缺乏程序的法律或制度,无异于道德或政策。法律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作保证,但这种强制力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以人们可以预见的程序展开。把价值问题转换成程序问题来处理,是明智的选择。法治文明或政治文明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作为制度因素的程序,一是作为人事因素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人的因素若是在没有程序制度的条件下会是什么情形?中国历史对此早已作出了回答: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司法官在法律道德化的环境下,不是根据法律程序办案,因此,清官判案仍然属于人治范畴。只有正当程序的制度性保障,中国才会发展到民主与法治的社会。

以下对现代程序的形式要素作一概括。具体包括:

第一,程序合法性。遵循程序法规则,不仅对公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个限制,也是人们预见过程和未来结果的依据,可预测性增强。

第二,程序合理性。古代的神明裁判、决斗、鳄鱼裁判以及清代死刑核准的八道手续等,皆为非理性的程序。现代文明社会,通过不合理、不合法的程序获得的证据无效。通过刑讯逼供这个非理性程序可能会取得有效证据,这对查明案件具有充分的“结果有效性”,将凶手绳之以法,但此种非人道的程序是不能接受的。“毒树果理论”,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哪怕是有效的证据)都应排除而不被采纳。

第三,平等对待与中立。对立的双方平等参与、对话沟通,充分交流相关信息和证据。回避是民诉、刑诉、行政诉讼中普遍确认的程序原则。

第四,公开(透明)。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完成的,害怕阳光。相反,正义的事业需要阳光的照耀。秘密审判是反人道的程序,暗箱操作被现代程序法所抛弃。

第五,对立面的设置与听政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正当程序的一个重要形式要件。它来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据说,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伊甸园,上帝在对偷吃禁果的亚当、夏娃作处理前,还征询过他们的意见。

第六,程序的“不可逆性”与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在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具有权威性。“一事不再理”就是指程序的不可逆性。除非进入少数再审或上诉程序,否则这个结果是不能变更的。连法官也不能宣称已经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要求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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