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程序基本特征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程序基本特征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法律程序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法律程序基本上都是由程序法规定的,就其渊源而言,可能集中在一个程序性法典中,也可能散布于各种实体法文件中,但一旦是法律明确了的行为程序,任何人均不得违反;因为它与法的实体规定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与规范性,是与实体法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程序基本特征

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即对象的特定性。法律是以人的行为为直接对象,法律程序也是针对行为的,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存在程序问题,法律程序针对的只是法律行为,即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其中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诉讼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所有法律行为均应受相应法律程序约束。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空间关系,即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比如审判行为只能由法院来行使,这是确定性;“一切机关不得干预审判”则表明各主体在空间上的相关性。二是行为方式,即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问题,如审判行为的公开或秘密形式。即法律程序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

具体而言,法定时间包括时序与时限,时序指行为的先后次序,时限指行为的时间限度或幅度;法定空间方式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空间关系指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及其相关性(如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关系),行为方式指行为的表现方式。就绝大多数程序类型看,正当的法律程序应具备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等几项基本构成要素。对立面即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决定者多数情况下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信息则是与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等,对话乃是程序主体(特别是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结果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4]对立面与决定者属于空间关系,信息、对话、结果则属于行为方式。

第三,法律程序具有明显的形式性。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的实体内容是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内容决定法律程序形式。如果说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那么法律程序便是其形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法律的实体内容正如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具体利益一样,是当事人真正关心的,诸如动产、证券、人格、商标、自由、政治权利等,而程序本身不直接指向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人们之所以关心程序,并非因为程序本身有何种实体性的利益存在,而是因为程序承载着这些利益,因为程序作为实现实体利益的手段或形式而牵涉到诸种实体利益。除相对于实体内容具有形式性之外,法律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和器物特点等方面。[5]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精辟地指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6](www.daowen.com)

权利义务内容决定法律程序的形式,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就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根据权利义务争议的复杂程序来确定的。另一方面,同样的法律程序在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中产生的效果不同,比如听证程序在立法过程、行政过程、司法过程(如行政诉讼)中效果就大不相同。因此法律程序于法律实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第四,法律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程序法规范。程序法的调整也是规范性法律调整,它与法的实体规定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规范性。法律程序基本上都是由程序法规定的,就其渊源而言,可能集中在一个程序性法典中,也可能散布于各种实体法文件中,但一旦是法律明确了的行为程序,任何人均不得违反;因为它与法的实体规定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与规范性,是与实体法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第五,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权利义务行为。权利行为比义务行为更需要法律程序,作为国家的权力行为一般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条件下,才会是合法的,只有在法律程序的约束和指引下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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