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是个多义词,在通俗意义上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除诉讼的法律过程外,一切事件的展开过程,都可称为程序。而从法学角度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过程是时间概念,方式和关系是空间概念。程序就是由这样的时空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法律程序在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历来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是在程序中展开的,早期的法律实际上是在程序中生成的:正是程序使习惯性行为或社会权威的个案判决取得法律的属性。人们最早是从诉讼法来认识程序的。最先创造程序法(Adjective law)一词的是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边沁。[1]法律程序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侧重从法律行为的方式方面所下的定义:例如在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称:“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另一种是从行为本身所下的定义:“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2]前一定义的缺陷在于程序本身也包括了权利与义务,程序权利的实现也离不开法律程序。卢曼从社会学的角度将法律程序表述为作出法律性决定的行为系统是可取的。一般认为,从法律运作的角度来看,法律程序是法律生命在时空中展开的过程,法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时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步骤和手续。程序使法律获得生命,无程序即无法律。(www.daowen.com)
应当指出,法律程序和程序法是两个含义相近又有区别的概念。传统的观点把法律程序与诉讼程序划等号,事实上诉讼程序只是法律程序的一种类型。[3]程序法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一种法律,是从学理上对法律分类的结果,而法律程序则是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手续、行为。法律程序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自治的。例如,第一部宪法制定的程序就不是法定的,大量的“非要式”行为就是自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没有诉讼程序法典及单行法规,诉讼程序主要以习惯形式存在。事实上,最常见的法律程序是合同制定与履行的程序,这些程序大量是公民自愿选择的。这样,法律程序就包括:①公法程序:选举程序、立宪程序、立法程序(狭义)、行政程序、司法程序;②私法程序: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程序、订立遗嘱的程序、财产继承程序、婚姻缔结与解除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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