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的法律分析:归责原则及其重要性

经营管理的法律分析:归责原则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设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应当以符合公正为原则。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25]如果揭开笼罩于郭店楚墓竹简之上的神权光环,它所记载的早期儒家思想对我们正确认识人本身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它还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律以及正确把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营管理的法律分析:归责原则及其重要性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22]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23]其含义包括:①应当按法律事先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二,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①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②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③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第三,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在责任相称原则中还包涵注重责任效益的含义。

第四,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做到不枉不纵。当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的承担替代责任,等等。(www.daowen.com)

第五,公正原则。公正是法的固有价值,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设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应当以符合公正为原则。公正包括分配公正与矫正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首先,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矫正公正的要求。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存在于既有法律秩序中合法利益的否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对这种否定行为的否定,是保护和恢复合法利益的必要措施。赵汀阳指出:“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且等于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各种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要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罚当其罪”。如果罚不当罪或赔偿与损害不相适应,不仅不能起到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目的,反而容易造成新的不公正。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公正要求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

第六,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指在设定及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效益原则的要求首先是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和犯罪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犯罪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研究、确定法律责任的一个比较有用的理论工具。例如,在设计逃税的法律责任时,我们可以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确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合适的法律责任。逃税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目前严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逃税容易,逃税被发现后处罚太轻,使得违法行为人认为逃税有利可图。目前如果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在查处发现违法上有比较大的改善,即在查处发现可能性(逃避可能性)不变的情况下,有必要加重单位处罚数额,以保证法律责任足够的威慑力度。从而实现惩罚违法,挽回损失,威慑、预防违法的功能。[24]效益原则的另一方面要求是,在通常情况下,法律责任要与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体相等,使避免处罚的愿望稍微强于冒险违法或违约的愿望。“在进行惩罚时应该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

第七,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哈耶克指出:“既然我们是为了影响个人的行动而对其课以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就应当仅指涉两种情况:一是他预见课以责任对其行动的影响,从人的智能上讲是可能的;二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希望他在日常生活中会把这些影响纳入其考虑的范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从人的自由权和人是理性的两个角度论证了合理地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正是为了自由权本身的缘故,处罚才得到了承认。除非公民能够知道什么是法律,并得到公平的机会去考虑法律的指导作用,否则刑罚制裁对他们就是不适用的。这个原则只是把法制看作是为了指导有理性的人的合作而为他们设立公共规章制度的结果,是给予自由权以适当重视的结果。”虽然有些学者对“人是理性的”命题持有疑义,但人会思维,能讲道理,应当是不争的事实。1993年在湖北出土的郭店楚墓竹简有这样一段论述人性的话:“四海之内,其性一也。其用心各异,教使然也。”庞朴先生在分析、解释其中的思想时指出:“人性是同一的,因为它受命于同一个天;人心是各异的,因为它受教于不同的人……由于受教的不同,所以现实状况是人心不同,各如其面,从而又增加了教育的迫切性。”[25]如果揭开笼罩于郭店楚墓竹简之上的神权光环,它所记载的早期儒家思想对我们正确认识人本身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它还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律以及正确把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人心是可教的,人心是需教的。虽然“儒家所谓的教,主要指德教。”。但是,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重要社会规范,在它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把它的一些规范以及它所体现的一些理念内化到人的心里,实现一定的教育作用。指出归责的合理性原则,一方面是要在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它对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的影响,实现法、理、情最大程度的统一;另一方面,是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实现法律责任对人们的教育作用(即前文讲的预防功能)。合理性原则要求,令某人或某一组织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应当至少能够发挥法律责任中的某一功能;如果令某人或某一组织承担法律责任,只能发挥法律责任的一种功能,而事实上可以发挥法律责任两种以上的功能,那么前一种做法就不如后一种做法更合理。具体来说就是,归责应当或者能够发挥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或者能够发挥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而单独的惩罚功能的实现是不合理的。换一种说法就是,只有在对某人课以责任时能够使他(她)了解法律的要求,并因此根据法律相应调整其行为的时候,归责才是合理的;如果对他(她)的归责仅仅令其感到法律的惩罚,而不思日后的依法行事,这种归责也是不尽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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