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法理视角,分析经营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从法理视角,分析经营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3)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1)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2)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从法理视角,分析经营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1)应有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应有义务则刚好相对应。

2)习惯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

3)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设定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作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法律禁止之外还有法律义务。

4)现实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决定性的转变,需经主体的主观努力和国家提供保障。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2)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www.daowen.com)

1)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2)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23]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1)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

2)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说明救济权利对第一性权利的不可或缺性。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24]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

与行动权和接受权对应的是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

(6)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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