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是包含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理解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此只要理解权利的含义,义务的含义也就自然可以逻辑地推导出来。[6]因此,我们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界说。[7]
(1)资格说。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8]
(2)正当主张说。正当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我有权请你出示你的证件”,这意味着我可以对你提出出示证件的要求和主张,并且这种要求和主张是正当的。按照这种理解,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9]
(3)自由说。自由说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而义务则意味着选择的不自由。[10]
(4)利益说。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11]
(5)法力说。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例如,“我有处分属于我的财产的权利”,这句话意味着我有法律上的能力或极力出卖我的财产或把它赠与给我乐意的人。[12]
(6)可能说。可能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13]
(7)规范说。规范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14][15]
(8)选择说。选择说把权利理解为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换言之,某人之所以有某项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它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16][17](www.daowen.com)
综合上述理解,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8]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9]
由这些概念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1)法律性。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特征和效能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至少可以从法律规范的精神中推定出来。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者没有得到法律允许的权利,只是一种主观要求,不具有客观的法律效力。(具体可见以下权利和义务的第一种分类)。
(2)阶级意志性。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和根本利益的体现。[20]
(3)明确性。权利和义务都是肯定的,即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总是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其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4)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互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或交换,而义务则是受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
(5)工具性。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首先表现为,它们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的利益的手段。[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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