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在国家机构和社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塑造人们的行为模式,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是我们追求和关心的。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1]“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2]英国法学家霍兰德曾对此抱怨不迭:“权利一词在德国、法国、意大利招来的麻烦就更多,因为,在这些国家,权利与法也纠缠不清,因为这两个概念都用同一个词。”[3](www.daowen.com)
古希腊,正义与权利近似,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可见古希腊思想家并不使用权利这一词,他们谈的是什么是正义的。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在罗马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权利分类或权利概念”。[4]17~19世纪的西方思想家、法学家,将权利概念从私权利扩展到公权利。在中国曾经法即是刑,以刑为主,私法处于依附地位,所以就少有权利一词的存在。在传统的中国,没有权利的概念,只有“名分”,即名义与身份,根本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根本的、不可让渡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中国历史上罕见有“权利”一词,“权利”多指权势和势利,如《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记载:“家累数万千,食客日数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盐铁论·禁耕》:“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权利”的概念只是从具体的与实物有关的“利”来理解“权”,“权”能带来“利”。[5]管子在《管子·七臣七主》一书中讲到:“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梁启超先生认为,《管子》中所说的“分”就是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人民之所以乐有国而赖有法者,皆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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