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如果没有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成为无实际内容的东西。因此,客体构成了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从哲学上讲,客体相对主体而言,指与主体相对立的外在世界。法学中法律关系的“客体”与哲学上的客体有一致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一面。法律关系客体之“客体”仅指对主体有意义,能控制的外在世界。
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都是重合的,具有一致性。也正因如此,客体才能把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联系在一起。
成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一般要同时符合以下三条件:第一,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第三,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占有和利用。在宏观上说,其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33]
(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能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可以作为商品交换的人类劳动产品都是物,如房屋、汽车、土地等,某些非劳动成果的自然物品也是物,如天然宝石、荒地;甚至某些天体(例月亮)、某些特定空间(土地上一定距离的空间)都可以是“物”。但是未被人类认识、控制,因而不能利用的物体不是法律上所讲的“物”。[34]因此,一般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www.daowen.com)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35]
(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如著作、商标、发明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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