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的法律分析:权利和行为能力

经营管理的法律分析:权利和行为能力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能力包括积极行为能力和消极行为能力两大类。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责任能力人,而无行为能力人即无责任能力人。权利能力制度是为限制或赋予主体以权利,而行为能力的设置却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利。

经营管理的法律分析:权利和行为能力

任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参加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或称法律人格,指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权利能力一般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政治权利能力,以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和法人权利能力。

法学界主流观点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类。[27]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自然人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或撤销[28])。特殊的权利能力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特殊的权利能力实质上都是行为能力,因此,他们认为把权利能力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是不合适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指自然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有关自然人能力的法律制度不同时代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及责任的能力。

行为能力包括积极行为能力和消极行为能力两大类。积极行为能力指通过合法行为享受权利的能力,例如,订合同的能力、投票的能力等。不具备积极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不为法律认可,因而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消极行为能力指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的能力,例如支付价款、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的能力等。[29]

具有行为能力,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判断的标准是看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否具备对自己行为及后果的理解和判断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取决于年龄和健康状况两种因素。各国民法上,都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作了相应的规定。(www.daowen.com)

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之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30]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尚未成年但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尚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31]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即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自行处分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均为无效。[32]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责任能力人,而无行为能力人即无责任能力人。

法人自成立到终止,始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能自主从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所必备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差别。首先,权利能力是对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而行为能力则是对权利行使能力的限定,无权利能力表明主体无权利,而无行为能力则表明主体享有权利而无能力去实现。例如,奴隶无财产权利能力表明奴隶无财产权,而一个5岁幼童无财产行为能力则不是说他无财产权,而是说他无能力自己去实现财产权利,它应当通过他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实现他的财产权利。其次,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没有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例如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无权利能力,自然也无行为能力。再次,目的不同。权利能力制度是为限制或赋予主体以权利,而行为能力的设置却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利。例如积极行为能力的限制是为了使弱者免受欺诈或以其他对主体不利的方式转移财产之害,消极行为能力的限制则为了使主体免除不合理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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