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设法把我们每一个人对世界上其余人的全部法律关系,聚集在一个概念之下。不论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构成是怎样,这些法律关系在集合起来后,就成为了一个概括的权利;只要我们仔细记着,在这个用语中不但应该包括权利并且也应该包括义务,则我们对于这个观念就很少有误解的危险。[1]在经营管理中我们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很有必要。
法律关系是法律存在的方式之一。法律不但以法律文件、规范的形式存在,而且以人际关系的形式存在,法律关系仍法所规律之人类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一词源出罗马法,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3]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年)根据罗马法业已阐明的权利主体旨在设定、变更及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行为所必备的条件和原则的基础上,抽象出“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对法律关系有独到的研究。他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关系即“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4][5]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6]这一定义基本为法学界公认。[7]这一定义有两个特色:一是强调法律的调整;二是强调权利义务关系。与此不同的另一种看法是强调法律关系的社会生成性,法律约束性。法律非创造此种关系,它不过是将自然构成之关系加以规则。[8]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社会关系(事实关系)是第一性的,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内容本身,它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别;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它是实际社会关系的法律外衣,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关系。[9]
我们认为可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关系是受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10][11]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社会关系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www.daowen.com)
在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关系,其中某些社会关系为法律所调整。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成为了法律关系。如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在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时,就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但当法律对这种买卖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后,买方和卖方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此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只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而排除其他另外的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债务关系,等等。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讲的“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指单个的人,也指人的集合体或“拟制”的人,例如公司、企业、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等。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更不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比如,对稀有动物大熊猫的保护,不是体现人与大熊猫之间的关系,而是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所结成的环境保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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