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法律分析:法律行为的结构与要素

企业法律分析:法律行为的结构与要素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内在要素,也可以称为主体要素。法律行为是在主体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交互作用中产生和表现的。动机是由行为者的需要所激发的。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作出的毁物、伤人、杀人等行动,不能说是犯罪行为。完整意义的行为是包括结果在内的。与行动和手段相比,在法律行为的外在结构中结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企业法律分析:法律行为的结构与要素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内在要素,也可以称为主体要素。主要包括法行为的动机,法行为能力,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法律知识等;二是外在要素,也可以称为环境要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从宏观方面说,自然环境是指国家所处的地理环境、气候、自然资源等;社会环境主要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基本制度、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以及社会的道德风貌和秩序等。从微观方面说,自然环境主要指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工作(包括生产和学习)环境;社会环境主要指家庭邻里、学校、机关以及关系密切的亲友等。法律行为是在主体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交互作用中产生和表现的。[21][22]

我们可以把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为三个阶段:即法律行为的动机形成与目的确立阶段→法律行为的实施阶段→法律行为的效果阶段。[23][24]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在结构上表现为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25][26]内在方面包括动机、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外在方面包括举动、手段、效果等要素。[27]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28]

它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1.动机[29]

动机问题包括动机的机能、动机的结构、动机的形成等。

(1)动机的机能。动机是直接推动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动机的基本机能或作用是:激发机能;定向机能。

(2)动机的结构。在很多情况下,行为者的行动,特别是那些较为复杂的活动是多种动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同时并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动机构成一个人的动机结构或动机系统。

(3)动机的形成。动机是由行为者的需要所激发的。除受需要所激励外,还受情境和人格的制约和决定。

2.目的

目的作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行为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指行为者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目的与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为:第一,目的和动机都是人们进行活动的精神力量,并且是行为过程紧密相连的两个环节;第二,目的与动机通常是作为内容与形式共存的;第三,目的和动机是互相转化、互相促成的。它们的区别为:第一,目的侧重于活动的结果,动机侧重于活动的起因;第二,目的肯定是自觉的,而动机则可能是自发的、不确定的。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目的规定着行为的内容、方向和路线。由于目的对行为的这种定性和导向作用,研判行为的目的性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在刑法中,正是根据行为有无犯罪目的而区分为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此罪与他罪。

3.认知能力(www.daowen.com)

从目的概念直接引申出入的认知能力和水平。人的认知能力和水平之高低直接影响行为的法律意义。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意义、结果、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认识或只有极其模糊的认识,他的行为就没有法律效果。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作出的毁物、伤人、杀人等行动,不能说是犯罪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包括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1.行动

行动是行为者通过其身体或某一部分的动作而影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活动。

从法学认识和法律调整的角度,可以把丰富的行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自身的物质力量直接作用于外界事物、人和社会关系,从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行动,如毁物、伤人、放火、支付货物等。另一类是通过传达信息而对他人施加影响,从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行动。如口头或书面的承诺,通过电话、电传、传真作出的认购请求,以言论宣传推翻人民民主专政,诽谤,作伪证,发表声明,签署文件等。前者可称为物质行动或“以动行事”的行动,后者可称为信息行动或“以言行事”的行动。

2.手段

所谓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既包括行动计划、措施、程式、技术,又包括行动所使用的物品、工具、器械等。

手段与目的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手段是实现目的所必须的。其次,手段是由目的所选择和决定的。

3.结果

结果是行为的完成(结束)状态。完整意义的行为是包括结果在内的。与行动和手段相比,在法律行为的外在结构中结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第一,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和行为系列都以某种后果为终结,法律往往根据行为的结果或最终结果而区分既遂行为或未遂行为,确定行为者对其行为负责的范围;第二,结果不仅是行为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而且是行为的整个过程的凝结和全部要素的体现。所以,行为的法律意义通常是根据其结果而界定的。

法律行为的结果是客观的,其客观性是通过三个条件为参照而显示出来的,即:①身外世界的原初状态(或黑格尔所说的事物的先前的“定在”);②身外世界如果不受行为的干涉而保持被动将是怎样一种状态;③行动如果任凭行为者的主观目的的完全发展,将会造成怎样一种状态(逻辑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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