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中法律概念的分类方法

经营管理中法律概念的分类方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概念作不同分类。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茂成、李勤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据此,该院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李芳的诉讼请求。李芳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芳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法律并没有“悬赏广告”的法律概念,同时也没有直接适用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规则。

经营管理中法律概念的分类方法

依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概念作不同分类。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例如,“公民”、“人”、“法人”、“法官”“当事人”等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例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理”、“正当防卫”、“违约”,等等。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例如,“标的”、“金额”、“国家财产”、“有体物”、“无体物”、“证券”、“时效”、“股票”,等等。

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对概念作这样的划分并不是说有的概念绝对确定,有的概念绝对不确定,而是指有些概念的确定性程度高些或有法律确定,而有的法律概念确定性程度低些或者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确定性法律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含义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而释;不确定概念指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解释的概念。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有时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经立法规定或法律解释后可以转化成确定性法律概念。[52]

有些学者把法律概念分成六大类,即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诉讼概念、其他概念。

案例1

李芳(化名,下同)诉朱茂成(化名,下同)、李勤(化名,下同)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女,34岁,某市某工程局工人。[5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茂成,男,37岁,某市某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勤,男,32岁,某省某市某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德海(化名,下同),男,35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

上诉人李芳因与被上诉人朱茂成、李勤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茂成与被告李勤是朋友关系。李勤委托朱茂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茂成在某市某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某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芳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德海(原系李芳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德海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茂成先后在某市《××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勤得知失包情况后,在《××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李芳得知以李勤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德海并委托其与李勤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茂成、李勤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茂成、李勤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勤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芳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芳的诉讼请求

王德海表示,本人仅替李芳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李芳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勤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茂成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他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的规定,李芳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李芳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李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李芳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25元由李芳负担。李芳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人朱茂成、李勤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茂成、李勤先后在某市《××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勤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芳,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芳与朱茂成、李勤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茂成、李勤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李芳酬金15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芳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茂成、李勤一次性给付李芳酬金人民币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435元,李芳负担635元;朱茂成、李勤负担800元。

法理分析:法律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它们在法律的适用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在本案中法律并没有“悬赏广告”的法律概念,同时也没有直接适用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法律还很不完善,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的构成要素都是不完整的,通常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就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非刑事案件,因为在刑事领域必须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在缺乏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运用法律原则来处理案件的。

案例2[54]

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疾。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这种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55]

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元,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此事。后来村里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在查明事实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判之后,认为王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理分析:在该案当中,王某犯有过失杀人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判决此案。刑法的有关规定是强行性规则,必须依照这些强行性规则来处理此案。张家和王家并没有权利自行达成协议,“私了”此事。

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的质量标准处理。但有的公法法律部门中也有任意性规则,如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法律规则。

案例4[56]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实行公诉主义,对犯罪分子由国家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但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如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侮辱、诽谤案件等,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而检察机关并不主动对这些案件提起公诉。黄某(男)1996年经人介绍与陈某结婚。陈某系再婚,其前夫因病去世,遗有一子刘某。婚后,黄某经常对陈某带来的儿子进行虐待,不让小孩吃饱饭,并对其拳打脚踢,造成孩子身上多处受伤,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伤害。陈某稍加阻拦,黄某即对陈某拳脚相向。无奈之下,陈某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黄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理分析:对于黄某所犯的虐待罪,检察机关并不提起公诉,而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如果陈某不愿意向法院提起公诉,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此案。但是,假如陈某所犯的是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则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之间无权自行协议解决。

案例5[57]

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的规定,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判决明显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法理分析: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是指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程。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又如原告甲酒厂于1987年1月3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乙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注册商标。被告为了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原告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来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把喜凰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除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风”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天福山牌喜风酒瓶贴装潢于本厂生产的白酒。甲酒厂得知这一事实后,起诉乙酒厂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认定为乙酒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未出台,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对这种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法院判决乙酒厂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被告来赔偿。

在本案当中,法官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弥补了法律的漏洞,有效地解决了纠纷。

【注释】

[1]有学者认为: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如下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②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这起码可以从两个层次上来理解,一是法律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它不是同一的;同时,相同种类的法律要素又可以有多种不同个性。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一法律要素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变化,某一要素被违反可能会引起整体或其他要素的反应。每一个要素都与其他的要素相联结,具有不可分割性。例如,法律适用的“特权原则”向“平等原则”的转变将极大地影响一系列法律规则与概念的理解与解释。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51页。

[2]乔克裕主编:《法理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页;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0页。

[3]另外还有: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分为两种,一是道德原则,二是法律规则,道德原则确定法律规则。

[4]“命令”模式理论,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Jean Bodin,1530~1596),中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手中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理论。20世纪40年代以来这一理论经新分析法学的批判而衰落。

[5]规则模式论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

[6]哈特所讲的“承认规则”指确认主要规则效力的规则,“改变规则”是改变主要规则内容(除旧立新)的规则。这两者实质上是确认立法权的规则。“审判规则”是确认规则是否被违反、应当承担什么后果的规则。

[7]这一模式是新自然法学派的德沃金在批判哈特的单一规则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所谓政策是指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说来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特点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保护或促成问题。原则是有关个人(或由若干人组成的集团)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

[8]庞德的“律令”的外延大体上相当于我们所讲的“法律”的外延。技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资料中寻找特殊案件的方法。法律理想指特定社会中关于秩序的理想图画,即社会秩序是什么,它的目的何在等。法律理想是适用律令的背景。

[9]我国法学界通行的是“法律规范”说,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单一要素,类似于西方的命令说和规则说。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主张多要素说。综观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不过,严格说来,这一理论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这两者同法律概念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不过,法律概念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对认识法律有重要的工具价值。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0页;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97页。

[10]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11]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哈特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法律规则一词的。

[12]法律规则与自然规则(规律)不同。①法律规则规定人的行为,而自然规则关乎物质运动。当然,人的行为也有“自然的”一面,例如饥餐渴饮,男欢女爱,这方面的自然规律成为立法的基础之一。②从形成方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有意识的制定或选择的结果,是意志的产物;自然规律是纯客观的,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法律规则也有“自然”形成的一面,那是相对于“人造”规则而言的习惯规则。习惯规则也是人选择的结果,也有主观的一面。③法律规则是应然的要求,自然规律是客观的必然。法律规则的应然性决定了法律规则是可能被违反的。正因为法律规则是可以被违反的,就产生违反规则的责任问题,也就产生司法公正与否的问题。自然规律是必然的,自然规律是不可违反的。

[13]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73页。(www.daowen.com)

[14]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是极为重要的,它既是硬件,也是软件

[15]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①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②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③确定性程度较高。

[16]法律规则有没有确定性这一问题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规范法学派通常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而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则否定、怀疑规则的确定性。其实,法律规则都具有确定性,如果没有确定性则它难于被重复适用。但是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它的含义,它适用的范围有一个或明或暗的边缘地带。不同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也有一定差别。例如:“早6点至晚6点间本街道禁止通车”这一规则在时间上是确定的,适用地域是确定的,行为模式也是基本确定的,但是它又不完全确定。汽车毫无疑问在禁止通行之列,至于“车”是否包括摩托车自行车残疾人车(机动的、手动的),是否包括手推车、儿童推车就不那么确定了。尽管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是相对的,立法者却不得以此为由追求法律的不确定、追求“粗”,立法者应当追求法律规则有上乘的确定性。

[17][奥]凯尔森著:《法与国有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18][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0页。

[19]其他观点可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周农、唐若雷主编:《法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08页;王国平主编:《法学精要》,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丁文琪译,孙国华校,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95页;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0页。

[20]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21]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5页。

[22]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在国内的法理学教科书中,通常认为法律规则由三个部分构成,被称为三要素说。所谓三要素说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认为,法律规则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假定是把规范同生活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所谓处理,就是指权利、义务的安排,指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制裁指对违反这一规则将采取的国家强制性措施。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5页。另一种认为,将法律规则分为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页。二要素说是近年新起的学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苛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7页。

[23]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4]处理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②应为模式;③勿为模式。处于核心地位。

[25]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6]如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为了……不法侵害”是条件,“而采取……的”是行为模式,“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法律后果。当然有些规则在表现形式上可能只有二项要素。如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该条涉及到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而条件这一要素就省略了。

[27]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28][奥]凯尔森著:《法与国有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29][奥]凯尔森著:《法与国有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30][奥]凯尔森著:《法与国有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31]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32]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44页。

[33]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34]又有人把之称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35]授权性法律规则主要针对自然人或法人。授权性规则规定可以享受,可以不享受权利,有选择性。

[36]一般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组织法、程序法),例如机构组成规则、委任规则、会议规则、决定规则、审判规则等等。这一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职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职责)。

[37]也有学者把它称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38]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如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39]不能把义务规则和强行性规则、权利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简单地等同起来。

[40]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41]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由……依本法另行规定。

[42]委任性法律规则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机构。委任性规则是委托某个机关去做,没有选择性,必须要做。

[43]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适用……规定。

[44]在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或改变、或统一。

[45]在逻辑上讲,该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例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构成性规则,这一机构的活动有赖于设立机构的组织性规则本身,没有相关组织的构成性规则,相关组织的活动是不可思议的。

[46]法律原则有时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直接作为断案根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例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

[47]例如,在美国很有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一个16岁的男孩为尽快取得遗产而毒死了他的祖父,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遗产?按一般法律规则他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遗产。但这与法律的目的和一般社会伦理不符,最终法院依据“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法律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

[48]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49]法律概念是否为法律要素,学界有不同看法。从任何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由一定的概念构成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概念包含于法律规则或原则之中,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要素。

[5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5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091页。

[52]法律概念还可以按涵盖面大小,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又可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等等。

[53]http://www.law.xmu.cn/claw/edu/flx/case/jur_cas_004_1.htm。

[54]http://jpkc.cupl.edu.cn/jpkc/shuguoying_1/content/。

[55]http://jpkc.cupl.edu.cn/jpkc/shuguoying_1/content/。

[56]http://jpkc.cupl.edu.cn/jpkc/shuguoying_1/content/。

[57]http://jpkc.cupl.edu.cn/jpkc/shuguoying_1/content/。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