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构建社会秩序是指立法者制订法律规则系统、人们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以致在行为上呈现着规则性从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状态。
由于人们在秩序状态下的行为特点表现为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可预测性,所以,人们对秩序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普遍具有上述特点的要求。为满足人们的这种要求,立法者就必须围绕着使人们的行为普遍具有上述特点而建立法律规则。为了使人们的行为具有上述特点: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可预测性,立法者就必须使法本身在形式上具备下述特征。
(1)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所谓法律具有普遍性是指法律规则对主体规定的普遍性和对行为规定的普遍性。法律不能是对特定人的特定行为的命令。法律所要求、所禁止、所许可的行为必须是对普遍人适用的普遍性行为。
(2)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明确性。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规则描述的明确性;法律语言、文字的明确性。
首先,法律规则对行为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
其次,法律的明确性是指用来表述法律规则的语言、文字必须是语义清楚、含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信息是要通过语言文字这种符号体系来传送给人们的。所以,语言文字本身虽然不是法律,但是,以某些特殊的词汇、以某种特殊方式构句的语言文字就表述着作为行为规则的法律。法律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机关要尽可能地以清楚的语言、明确的文字来表述法律规则。如果立法机关用来表述法律规则的文字语言的含义模糊不清、歧义丛生,这非但不能起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还会引起纠纷和冲突。
(3)法律规则必须具有统一性。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则具有整体性、一致性,不应当允许其存在法律规则的相互冲突,而一旦发现其中存在着相互冲突的规则,则可以依据一种准则来解决这种相互冲突的规则问题。(www.daowen.com)
当不同机构的立法存在着相互矛盾时,应通过确定法律的效力等级的办法来解决法律间的相互冲突。譬如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等级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又次于法律,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等。法律的效力等级划分可以解决不同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问题。对于同一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相互冲突问题,则可以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加以解决。
(4)法律自身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在较长时间内的不变性。除非实践证明,法律的某项规则或某些规则对社会有害,以致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修改,否则,既定的法律规则不能轻易废改。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频繁变动,人们便无所适从。同时,这种情况还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当然,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法律也要作适时的改变。
(5)法律规则具有先在性。法律规则的先在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是指当国家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从逻辑上来看,应当是法律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规定在先,而人们的遵守法律规则的行为在后。只有法律规则规定在先,人们才能根据法律规则预测国家或他人对自己即将作出的行为的反应,从而作出适当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它是指当国家企图指责一个人的行为并企图追究这个人的行为责任时,它必须是根据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来作这种指责和追究。反过来说,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则,国家就没有理由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指责,更没有理由对人们的行为追究责任。尤其是在刑事领域,必须严格地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道义上说,国家都不能以一种事后的法律规则来惩罚人们的行为。
(6)法律规则具有可行性。这是指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的要求必须是人们可以做到的。这一原则也包含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法律对人的要求必须是人的能力所能做到的。人的体能是有限的,人的知识也是受时代所限制的。法律不能要求人的体能、智能所不可能做到的行为。其次,法律对人的要求必须基本符合人的本性,或者说不违反人的本性。譬如说,除非军人、警察、消防员之类的承担着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普通的人员而言,法律不可以要求他们每个人必须履行冒死救人的义务。
(7)法律规则必须具有公开性。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公认的法治社会的法律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性状。法律必须被公布才能被人们所知晓,也只有如此才能被人们所遵从。只有在人们知晓法律的前提下,当人们违反法律时,国家才能合理地对违法者施加惩罚。反之,拒绝公布法律,将法律置于保密状态,而待人们出现违法行为之后才根据人们所不知道的惩罚规定来惩罚人们,这就像是在设置法律陷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