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规则在经营管理中的含义及作用

法律规则在经营管理中的含义及作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所谓一般性,即法律规则只针对某一类事实状态作出规定,它适用于某一类人,而不是对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或人作出规定。法律规则的第二部分是义务、权利规定,这是法律规则的主要部分。法律规则的第四个部分是关于违反义务的处理规定。根据所违反的法律义务的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规则的这一部分的规定也分为不同的种类。刑事制裁通常在刑法规则中规定。

法律规则在经营管理中的含义及作用

人们对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两词的区别并不看重,许多著者都是偏爱于法律规则一词,并把它看做与法律规范的基本同义的词汇。[11]

一般而言,规则是由权威部门颁行或社会习俗中包含的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即日常用语中所称的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无法形成社会,人们也无法正常地生活。社会规则很多,形成了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12]法律规则是其中之一,是最为重要的规则,它是构成法律的首要成分,是法的最基本的细胞。[13]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即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14]法律规则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简单地说就是当某些事件或行为发生后,法律规则就将明确这些事件或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这是法律规则区别于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显著特征。同时,法律规则不仅是明确的,也是一般性的规定。所谓一般性,即法律规则只针对某一类事实状态作出规定,它适用于某一类人,而不是对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或人作出规定。与其他要素相比,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可预测性等特征。[15][16]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首要部分,在从宏观上讨论法律问题时,我们常常把法律界说为某种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和或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和法律规则可以被看成是两个大体同等的概念。但从微观层次上对法律进行要素分析时,法律和法律规则就不再是等同的关系而是包含的关系了,即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其中一个组成要素。

国外的学者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定义存在差异,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对人的行为的规定,“规则”并不指一个单独的、不重复发生的事件,而是指一整批同样的事件。规则的意义是,当某种条件具备时,某类现象就发生,或应当发生,总会或几乎总会发生。事实上,法律经常被人解释为“一般规则”。但凯尔森建议不要使用“规则”(rules)这一概念,而是用“规范”(norm)这一概念来代替。因为“规范”包括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而规则仅指一般规范。法律不仅包括一般规范,还包括个别规范。[17]法学家哈特认为,规则有许多不同的类型。譬如,有法律规则、礼仪和语言规则、游戏和俱乐部规则等,而且,任何规则都可能产生于不同的方式。例如:“法律的某些规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另一些规则却不是产生于任何有意识的行为。更为重要的差别是,有些规则具有强制性,强制性的涵义在这里是指不管人们愿意与否都要在某些确定的方面(例如避免使用暴力或纳税)对规则加以遵守;而另一些规则却指示人们在实施自己的愿望时该做些什么,例如,订立婚约、遗嘱或合同所需的程序、手续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就是如此。”[18]

我国学者对法律规则的定义也各有差异,如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规则具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三部分。李龙先生认为:法律规则是法的主干部分,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法律的行为准则。周永坤先生认为:法律规则是规定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标、规定。[19]张恒山先生认为:法律规则是国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表述的、对人的行为提出约束性要求的信息。或者说,它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表述的、对人的行为提出约束性要求的信息。或者说,它是以语言、文字的方式加以描述和设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应为(或应不为)的行为模式以及在违反这种行为模式时,特定的国家权威机关对行为人所施加的不利性惩罚。法律规则含以下要点:(www.daowen.com)

(1)法律规则是语言或文字表述的信息。

(2)法律规则所表述的信息对人来说是具有约束性的。

(3)法律规则的约束性信息表现为对人的应为的行为模式的设定。

(4)法律规则的约束性还表现在对违反行为模式的行为人的惩罚设定。[20]按照他的观点法律规则分为四部分。即法律规则的第一部分是规则适用的条件,也可以说是义务、权利的条件。这一部分包括我们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的时间条件、地点条件、身份条件或事实条件,等等。在成文法国家的成文法中,这些条件大多规定在每部法律的“总则”部分。这样可以使这些条件一目了然,同时也避免使法律的每一条规则过于冗长。法律规则的第二部分是义务、权利规定,这是法律规则的主要部分。法律规则的这一个部分,或者规定不准人们做一些行为——这被视为禁止性义务规定;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一些行为——这被视为必为性义务规定;或者确定人们可以做一些行为——这被称为权利规定。法律规则的这三个部分是指明违反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禁为性义务的行为,违反必为性义务的行为和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这实际上也是违反义务行为)。法律规则的第四个部分是关于违反义务的处理规定。它意味着对第三部分规定的违反义务行为所要施加的制裁。根据所违反的法律义务的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规则的这一部分的规定也分为不同的种类。它们通常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刑事制裁通常在刑法规则中规定。它们是对违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最重要、最基本义务的行为的惩罚。这种惩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这种惩罚在现代刑法中以剥夺自由为主,以剥夺生命刑、罚金刑为辅。由于这种惩罚涉及到对人身体的强制和对人生命的剥夺,所以它是各种制裁方式中最严厉的制裁。在我国刑法中,刑事制裁的具体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民事制裁通常在民法和其他民事性法规中规定。它们是对违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较重要义务的行为的处罚。这种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使受侵害者的损失得到补偿。在我国民事制裁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制裁是在行政法理和法规中规定的。它们是对违反社会行政管理规则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的处罚。这种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在我国,行政制裁的方式比较复杂。简单地说,它们包括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等组织所作的警告、罚款、拘留、强制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公务人员所作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及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工作人员因行政败诉而受到的制裁。

法律规则的上述四个部分是一个整体,从理论上说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并不是说每一项法律条文就是一项完整的法律规则。在偏好制定成文法典和成文法制国家里,根据某种标准,法律被分为不同的部门,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包括许多法律条文。一项法律规则常常由不同的条文所组成,甚至一项法律规则在不同的部门法的条文中分别加以规定。法律就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一个规则体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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