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中法律应该关注法律的要素。因为法律的要素是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法律的要素是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法律系统与任何系统一样,也是由若干要素按一定的结构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系统论是现代科学方法论,对于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系统论认为,任何事物、任何现象都由系统和子系统,系统和要素构成。人们可以依据系统的构成形式、结构、功能来认识、把握事物、现象、行为。所谓系统,是指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所谓要素,是指组成、构成一个整体的部分、元素、因素。在系统论看来,法律也是一个社会系统,也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因此,法律是一个系统,法律系统具有内在的要素、结构,法律系统具有特定的功能。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1]
法律要素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分类。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2]法律要素是法律的结构性因素,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了认真而详细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它们有命令模式论,规则模式论,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律令、技术、理想模式[3]。
(1)命令模式论[4]:由英国学者奥斯丁提出。奥斯丁从法律的形式性出发,认为法律是由命令、主权、制裁三要素组成,他们是三位一体的关系。他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就是主权者发出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各种各样的命令的总和。
(2)规则模式论[5]:由英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提出。哈特把法律视为由第一性规则(主要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将要规则)两类要素结合而形成的规则体系。[6]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要求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其包括确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三种成分。该理论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义务规则、确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所组成的一套制度,并把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当做理解法的概念的关键。(www.daowen.com)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由美国具有新自然法学倾向的法学家德沃金提出。其认为法律除了规则成分之外,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的成分,而且在疑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后两种成分往往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德沃金认为,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三要素组成。[7]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由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提出。其认为,如果把法律理解为一批据以做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和指示,那么法律就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种要素或成分组成的。庞德认为,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8]
我们把法的要素分为三类,即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基本成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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