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变化的,它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够了解到的。法的本质则是法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深刻的、稳定的,它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我们不可能从法的形式上去认识和把握法的本质,而应当从法的内容方面来认识和把握法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律现象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法律这一事物变化的动因和决定力量。[36]有人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等级或层次上来认识法的本质。[37]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8]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39]法的第三级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40]
在法学界,目前关于法律的本质的理论观点基本可以一分为二。一种观点认为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规范均具有阶级性;[41]如有人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主观意志性和客观社会性的统一。[42]法律的本质为:法律是经济上,政治上居于主导地位的统治意志的反映,国家则是这种意志上升为法律的中介。[43]有学者就法律的本质属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进行了解释,认为应把握:第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4]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45]第三,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46]包括相互联系的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和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47]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48]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整体有阶级性,具体的法则各不一样。[49]如中国社科院梁慧星研究员在一次讲座中谈到:阶级性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www.daowen.com)
总结上面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关于法本质的理论,一般抽象出三对概念,即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进行分析。[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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