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的规范性在经营管理中的分析

法律的规范性在经营管理中的分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具有涉他性的行为,一种仅影响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通常不是法律和法学所关注的对象。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因此,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调整人们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在经营管理中的分析

首先,法律不调整单纯的思想和人们的内心观念即通常称的“想法”。马克思名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法律只以行为为对象,[5]不干预思想,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观念,[6]但间接的可能有影响,但不直接调整内心观念。[7]人们生活中有这种情况,一起聊天时说“我想抢银行”之类的话,想想是可以的,这样的单纯表达思想的行为法律上是允许的,道德上是不允许的。法律上无论一个人的品行或思想多么糟糕,只要这种思想没有付诸行动,就不是法律管的范围,法律仅仅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特征表明了法与思想意识区别。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授权)什么、应该做(义务)什么、禁止做(禁止)什么,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

法律所规范的主要是个体行为而不是群体行为,群体行为问题是政治学、社会学所研究的对象。在法律中也有以多个人组织起来的群表现的主体,但在法律看来,这种群不过是个体的放大,是一种较大规模的个体。所以,法律中存在的群体不过是特定意义上的个体。[8]

法律所规范和研究的主要是受意识控制的行为。人们可能会受到潜意识控制而做出某些行为。人们也可能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做出某些行为,但这些行为不是法律所规范的对象。法律所规范的人的行为总是人所主动做出的或消极不做的行为之一种。也就是说,在人们的意识控制下,人们的行为总是表现为在主动做出行为和消极不做行为两者之间作选择而表现出的行为状态之一种。但是法律并不仅仅以规范主动行为为限,消极不做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规范研究的对象。法律所规范的人的行为,无论是处于主动的做的状态或是处于消极的不做的状态,都有可能对他人发生影响或作用,以致成为涉他行为。[9]

其次,法律调整的是人们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也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不调整单纯的具有个人意义的行为。[10]人们的行为有很多,举个例子,一个人洗澡后在家里关上窗帘,没有穿衣服,这是在私密空间的行为,不涉及法律问题;但如果在北京王府井大街上衣服一件件脱光,就不合适了,因为涉及到他人了。所以我们说什么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在法学上是非常关键的一点。[11]换句话说,法律所规范和研究的人的行为是以具有涉他性为前提的。不具有涉他性的行为,一种仅影响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通常不是法律和法学所关注的对象。人的涉他行为可能是对他人发生有利的影响或作用,也可能是对他人发生有害或有损的影响或作用。(www.daowen.com)

第三,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是调整所有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法律只是调整人类生活基本的一些社会行为,法律不调整谈恋爱,但它调整婚姻,因为婚姻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秩序、繁衍问题,恋爱它会引起一些问题,但是它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友谊也类似。我们会发现法律的触角并不是无限的,只是调整基本的和主要的关系,人类生活生存的主要的社会行为。例如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意义。某些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对该行为的认识也迥然不同,如王某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1997年,《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12]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的模式,指导人们行为如何前行的一种方向性规则,这种规范性实际上表示一种反复适用性、概括性,它具有是抽象和反复适用性,而不是一次性。[13]如果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是针对一般人不是特定的人,法律文件就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这个效力是针对特定,我们称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公证书、判决书结婚证、离婚证等就是只是针对特定当事人,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张三和李四结婚,张三就不能拿和李四的结婚证和王五一起去从事必须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社会活动。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通过规范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到作用,每个人只须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其作用是高效率的。

因此,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14]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调整人们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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