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尽管契约论也有这样或那样的理论缺陷,[41]实际上这种理论已经成为构筑现代社会基本制度的基本起点。笔者认为,当今的法治建设应该抛开认为法律是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摈弃视法律的作用也只是统治的工具的思想,[42]对马克思统治阶级意志论作一个重新分析和重新认识,我们有必要对此理论做些必要的反思,[43]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意识到了,著名学者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中发文指出,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理论会否定法律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观规律,把法仅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观点会否定法律的伦理性,忽视法应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他认为,这种理论与人治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法律主观主义有关,应当“抛弃”。蔡定剑先生发表在《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5期上的《论法的品质》文章就提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理论是自杀性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否认法治的。因为主张法律是某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就意味着否认正义、平等的价值。既然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统治者本身及其政党就可以不授法律约束,法就不可能是有权威和公正的。法是对敌人专政的工具,法律越多意味着敌人越多,加强法制带来的将不是和平、安宁和秩序,而是人与人之间敌视的加深、阶级斗争的加强,使社会更陷于斗争与混乱。可见,越是主张法律的阶级斗争性质,就离法治越远,并且法律本身也将在阶级斗争中毁灭”。这一些都有助于我们把握和反思统治阶级意志论,对我们加深认识法的阶级性本质是很有启发的。
要克服以上的统治阶级意志理论缺陷,对照上文的分析的契约论,我们就有必要重申契约论,并对契约论进行重新的审视和研究,因为这种理论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是十分有益的,对我们法治建设有很大帮助,我们能在之中寻找到我们法治的某些答案。(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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