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7世纪学者霍布斯在坚持法律意志说的同时,弱化了强者利益的设想,他认为法律当然是自上而下的命令,但是,这种命令“是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同样充分的论据发布命令的人之意志的宣布或表达”。霍布斯说:“法律单是以明文规定并加以公布还不够,还必须要有明显的证据说明它来自主权者的意志。因为平民在具有力量、或认为自己具有力量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并平安无事地实现其野心时,是会不经立法当局或违反立法当局把自己所高兴的东西公布为法律。因此,法律便必须不但公布,而且要有授权者和权力的充分证明。”这可不意味着法律一定是强者利益的表现。如同说话人的言语显示了说话者的意图,书写人的字词使用显示了书写者的想法,法律也凸现了立法者的意思或意向。这意思或意向有时联系着强者的利益,有时与强者的利益毫无联系。在这里,霍布斯区分了法律的意图和法律的利益。他说,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其文字而在于其意向或意义,也就是在于权威的解释,即立法者的看法。[34]
如果法律的要义不是源于强者居高临下的权力压制,那么,何以能够使法律通行于你来我往的人际关系之中?霍布斯认为,法律自然需要强制的手段,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威,可这并不是出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暴力对抗的缘故,相反,正是人们之间可以签订私领域的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一样,各方人士可以在公领域签订建立国家的“政治合作契约”,从而使国家和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霍布斯首先要我们设想一下在很久很久以前,人类还没有国家和法律,那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他认为,在那时,人对人像狼一样,而且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如果长此以往,人类岂不早就毁灭了?此时,霍布斯又要我们注意一个事实:人类还有理性,会算计得失。面对不断出现的暴力,人们总会想办法避免。于是,他们之间开始订立“社会契约”,每个人把自己的权利交给一个独立人格的国家,由它来制定法律,管理和裁断人们之间的纠纷与矛盾。[35](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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