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探析法律是什么的观点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探析法律是什么的观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毋庸置疑,以上这些先贤们、思想家们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和对此问题的回答为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思维视角,他们的思想也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存在这些缺陷,虽有百家争鸣,却未能真正在科学的意义上解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分析:探析法律是什么的观点

(一)观点评述

上文中笔者选取了三个较典型的角度对“法律是什么”进行了考察,笔者认为,以上的诸多观点反映了人们在探究“法律是什么”的不断追求,反映了人们的智慧,但是由于认识者的历史性和认识者的局限性,笔者认为,从我们现在的视角来看,这之中有与现代的科学相背离与科学背道而驰的神意论,在我们法治建设中当然应该毫不犹豫地摈弃这种理论,但是这之中不乏也有真知灼见和合理的成分,比如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理性论,强调法的应然性,对后世的自然法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他们让我们在法治制定法律过程中应该关注法律的多元性,也为我们判断“良法”和“恶法”提供了一个标杆尺度;以孟德斯鸠为代表事物性质论被人看作是后世社会法学派的先驱,他们为我们法治建设中研究和关注“活法”“实际的法”提供了经典解读;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自由论,他们用其思辩的基本方法表达了他们对法的主张,这种思辩的方式为我国法治建设确立法学宏观思维很有裨益;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民族精神论强调法是进化的事物,是通过特定的社会、经济和其他事物的理性发展起来的事物,因此法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这些思想不也为我们法治建设中研究法律的本土性的研究提供了样本?另外上文中的社会利益论和法官判决论则印证了人们在认识“法律是什么”上理解视角的多维性和综合性的走向特征,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生活,强调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效果,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这些给我们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解角度来认识“法律是什么”,为我们展现了有益的前瞻性设想和主张,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发展的变化和走向。以上这些无不显示出我们先哲们天才的洞察和创见,以至于我们现在提起他们的名字和成就敬意会油然而生,甚至顶礼膜拜。

毋庸置疑,以上这些先贤们、思想家们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和对此问题的回答为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思维视角,他们的思想也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这些又都含有一定的片面性。这些片面性主要表现在没有将法这一事物的内涵和外延科学的统一起来:要么是只注意内涵不注意外延,或只注意外延不注意内涵;要么是虽然注意内涵却不能全面把握内涵,或虽然注意外延却不能全面把握外延。由于存在这些缺陷,虽有百家争鸣,却未能真正在科学的意义上解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24]因此,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有必要注意克服不足和缺陷,发挥其长处。

(二)对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论、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分析

从上面的叙述,我们还可以发现在对“法律是什么”的认识中有多种观点是站在上位者即强者、主权者的角度进行阐述,认为法律是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统治阶级意志;无论是强者利益论、主权者命令论还是统治阶级意志论都认为,由于国家统治者拥有强大的武力,以致它们可以强迫社会其他成员服从体现自己的意志的法律,把法律放在武力的基础上。[25]

这种观点在人类认识“法律是什么”的发展历史上有很多的追随者和拥护者,因为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论、统治阶级意志论与人们的直观的社会经验和大量的历史事实是一致的,人们在文明社会的早期就发现,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也就是说,谁掌握着国家权力谁就可以制定法律,并且可以利用国家权力强迫人们遵守法律。由于对法律的这种解说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体会相一致即法律通常是由国家颁布的、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受到国家的惩罚。所以,人们很容易接受、同意这种看法。[26]

(三)对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进一步分析

下面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在我国有很大“市场”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我国已有很多学者对此有过专门的研究,有学者把它归纳在强者论的范例,认为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说法,同统治者意志说和征服者意志说并无根本上的不同。其不同只是在于,统治阶级意志说用统治阶级这一主体概念代替了统治者或征服者的主体概念,并且用经济关系上的统治地位(控制着财富或占有生产资料的优势及由这种控制、优势而带来的对缺少生产资料者的剥削和控制)来进一步说明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的形成原因和表现为法律的该阶级意志的产生依据。也就是说,这种理论不像强者论的前两种说法仅仅满足于把法律的产生和适用的依据完全归结为强力或暴力,而是进一步解释了这种强力或暴力产生的原因。就其本身而言,统治阶级意志说仍然没有阐明法律为什么适应并被遵守的。其隐含的意思仍然是:法律之所以被遵守、被适用是由于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暴力。[27](www.daowen.com)

这种观念在我国有着历史的根源,在我国有很大的影响,在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中占据主流,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或多或少有这种思想的痕迹,也有人认为这与马克思提出的统治阶级意志学说在实质上一致,坚持这种观点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就是要强调它的阶级性,它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维护阶级利益最有利的武器,是专政的工具。当然,统治者、征服者制定法律说也包含着某种真理性,这种理论指明了法律有强制的特性,但是他们无法提供法律应当被服从的理由。人们服从法律是因为畏惧武力和为避免遭到惩罚而被迫服从,这是一种迫于无奈的服从,与法律应当被服从有着根本的不同。通常我们说法律应当被服从,是指法律规则之中包含着某种我们都应当服从的道理,这种道理通常被认为是公理。如果把人们服从法律说成是服从武力,那无非是说:武力就是正义、强权就是公理。但是,人们普遍地拒绝承认“强权就是公理”这一公式。[28]

(四)对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统治阶级意志论的深度思考

我们再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些学说实际上还有很多地方不能令人们满意。因为这种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统治阶级意志论没有说明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为什么遵守、适用法律的问题。寻根究底,人们可以这样提问:国家统治者究竟是根据什么制定法律呢?他们可以随意制定法律吗?如果他们虽已制定法律,那么,人们为什么必须遵守这种虽已制定出的法律呢?难道国家统治者仅仅是出于国家统治者的强迫,那么,一旦人们有机会逃避国家的惩罚,人们是否可以、并且应该不遵守法律呢?对于这些问题,这些理论是无法做出回答的。进一步的疑问在于:在人类历史上,法律确是在一定的意义上时被强者、统治者或征服者作为压迫、统治弱者的工具来使用的;但是,强者们作为一个群体,其中的各个个体间的关系也适用法律来调整的,在强者群体内部成员关系的法律这一意义上的法律,还能说是强者压迫、统治弱者的工具吗?法律规则包括涉及人们的政治活动的规则和人们经济交往和社会交往活动的规则,就被统治者、被征服者不能参加国家的政治活动、不能担任公职这一意义上而言,说法律体现了统治者、征服者的意志确有道理,但当统治者或统治者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与被统治者或被征服者群体中的个别成员相互间进行经济交往,比如说,进行商品交换时,他们所遵循的法律规则还能说仅仅体现强者的意志吗?[29]这些法律条文,不仅那些制定法律的统治者青睐,而且那些读法律的被统治者也举双手赞成。法律好像不单是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它有时还保护了被统治者,使他们心满意足。[30]

再来看看主权者命令论奥斯丁的观点:“法律是一种要求个人或群体必须这样或那样的命令,法律和其他命令被认为是优势者宣布的,而且约束或责成劣势者。”“优势者这个术语说明了力量:用恶果或痛苦影响他人的力量和通过恶果的恐吓强迫别人按某人意志行为的力量”。作为一种命令的法律便包括三个意思:“一个人设想他人应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愿望或意欲;如果拒绝,将会出现来自前者采取的‘不客气’行动;意志用语或其他标记来表达或宣布”。从法律的性质来说,奥斯丁将命令、义务和制裁看作一个事物的三个方面,命令、义务和制裁是分开而又相互联系的术语,每个都具有与其他两个术语相同的含义。三个都直接并间接地说明了一个问题。每个都是同一复杂含义的名称。当说“命令”时,是指愿望的表达或宣布;当说“义务”时,是指发生恶果的可能性;当说“制裁”时,是指付诸实施的恶果本身。[31]

但是,在这里,我们将遇到一个困惑,假如一个歹徒抢劫银行,我们似乎可以从歹徒身上发现前面提到的法律命令说的三个要素,第一,歹徒拿枪逼着银行职员交出银行的大批钱财,是一个自己意思的表示,当然也可说是一个“命令”;第二,他告诉银行职员如果不照着要求去做将会大祸临头,自然是一个威胁,又是一个类似“义务”的宣告;第三,假如银行职员拒绝交出,歹徒开枪杀人,这便是拿出了一个颜色给人看看制裁。经过这种观察,可以发现法律命令说面临的另一方面的问题:为什么只有主权者的意愿表示(命令)是法律,持枪歹徒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成为法律?[32]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主权者命令论的理论陷入了不能自圆其说的境地。

(五)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统治阶级意志论的思维模式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按照法律是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统治阶级意志理论的观点不能很好地解释目前社会生活普遍的现象:既然法律是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机关就是他们的意志的代表,是他们的代言工具,手中的橡皮图章,只要遵守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统治阶级意志就可以了,国家机关没有必要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束他而非束己,法律对他们自己是没有约束力,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国家机关本身也遵守法律,在法治的国家中强调法律至高无上性,强者、主权者、统治阶级也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事实。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依强者利益、主权者命令,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找不到社会成员应当普遍地遵守法律的理由,也找不到强者、主权者、统治阶级在违反了法律之后为什么都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还可以根据社会现象和现实的社会生活进行不断的追问,以至于这种法律是什么的理论陷入了不能解释很多社会现象的困境之中。

究其原因:这些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以“两人社会”作为法律来源问题的社会背景模式,都是把法律看做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所规定的规则;或者是统治者对被统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制定的规则。它们的一个共同认识是,遵守法律规则的主体包括人、普通民众、被统治者、被征服者、被统治阶级都与法律规则的形成、产生无关;对他们而言,法律是一种外来物,是由一种外部力量强加到他们身上的,所以法律谈不上什么正义性,谈不上什么应当遵守的问题。同时,制定法律者又与遵守法律无关;由于法律是立法者为他人所制定的,立法者自己谈不上遵守法律的问题,因此,我们从逻辑上看,看不出立法者自己应遵守法律的结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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