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这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我们研究问题的起点,有人谓之为法律上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的法学先贤和思想者们对此问题追问了几千年,长期争论不休,“猜想”不断。[1]
我们可以发现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法学先贤、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方法加以回答。在法理学的论著和教材中一般都会提及这个问题,并试图回答这个“猜想”,有学者甚至就“法律是什么”为题写成一本专著,不惜用整整一本书的篇幅来阐述,[2]可见要回答“法律是什么”并非易事,要对法律的概念做出准确的解释,是一项极为棘手和繁杂的工程。
著名的法学大师哈特在他的名著《法律的概念》中,借用神学大师奥古斯丁回答“时间”来证明给“法律”下定义的艰难: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要我解释,我便不知道。“法律”的概念与“时间”的概念一样,人人生活其中,相信它的存在却又难以定义。古往今来,对“法律”的定义不下百种,任何一本以法为研究对象的著作都试图对此作出贡献,但是却没有一本能够令人完全满意。人们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认识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迄今为止,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还没有一个为整个法学界公认的统一的法概念,[3]哲学家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称:法学者们还在为法下定义。[4]
法作为关乎人类社会生活大局的极为重要且非常复杂的事物,不免引起无数人对它关注和议论纷纷,这就容易发生分歧。在人类的主观方面,人的认识一般难免带有时空的局限性,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的人们,在法的概念问题上出现种种分歧也是不难理解的。法律的概念与时代总是密切相连,反映了法学的发展轨迹和社会变迁对人们法理念的影响,始终没有定论也在情理之中,借用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的话来说十分形象: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者至少不完备时,情况就更如此了。[5]法律大厦的客观方面的复杂性和我们主观方面认识水平局限性的“照明系统”使得我们在“法律是什么”的认识上的意见分歧,却精彩纷呈,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各种历史上各种“法律是什么”的论点中吸取我们所需的东西,正如美国博西格诺等学者所说:通过研究众多的法律定义,你能够获得更为深刻的理解。每一定义都包含了它的提出者智慧的火花,每一定义都由于排除了无法解释的东西而导致其见地的局限性。例如,法律可被定义为规则的体系、对官方肆意胡为的遮掩、价值探究的论坛、解决冲突的社会机制、精英的权力把戏或者是对公意的反映、压制。这些偏颇的解释为研习法律提供了有益的线索。跨越多种解释的思考,有助于更加清晰地理解,因为对立的思想观点造成的紧张状态,为法律提供了生气与活力。[6](www.daowen.com)
人们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停追问和探究蕴涵了各个时期人们对自己行为规则的思索,成为法律历史的缩影,这些有益的思索或许能成为指引我们通往了解法律这座复杂大厦的明灯,下文笔者将就“法律是什么”的观点进行较系统的考察,以期对“法律是什么”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为经营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思考。
在我国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各种观点概括来说大体可以分为非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类,但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从方法论的角度来把握法律是什么,第一种方法是从法律的本身理解法律是什么,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律自身即本源,这种方法论的特点是着眼在法的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来讨论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本身理解法律,如神意论、西塞罗的理性论;第二种方法是从法律的外部来解释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即本体,将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从法律的外部解释法律,如奥斯丁的命令论、哈特的规则论、格雷的判决论;除此之外,现在比较流行的第三种方法则是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律是什么,把法律置于社会现象之中,并从他们相互影响的角度来认识法律,从互动的角度解释法律,[7]但我们深究下去就会发现其实这种方法也可以归结到第二种方法之中。因此人们对法律是什么从本身理解和外部解释来阐述构成人们认识法律是什么的主流观点。下文中笔者将从本源、本体论角度以及在我国占主流观点的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对“法律是什么”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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